辞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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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辞职不一定是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两者的法律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首先劳动合同如果解除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就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意味着已经终止了,但是辞职的话主要指的就是劳动者主动的相关单位提出离职。
辞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辞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不一定是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两者的法律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首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双方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当双方出现劳动争议等问题时,也是申诉或者进行协商的凭证。那么所谓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指的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辞职,简而言之即是辞去职务,指的是当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双方之间终止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以发现,双方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涉及合同的双方,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这种关系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这是针对双方的一种行为。而另一方面,辞职只是一个单方面的行为,即劳动者主动的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关系。换句话来说,提出申请后,用人接到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以后,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才会进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所以,辞职不一定会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环节。

特别注意的是,有些劳动合同的解除不用听过用人单位同意,即员工辞职行为可能会就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二、辞职的方式是什么?

具体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正常辞职。当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辞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经过审批,第31天之后就可以自行离职。有时候,在刚进入职场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内,提前3天进行书面申请即可办理离职手续。对于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相应的工资并同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

第二为即时辞职,同时大家口中常说的快辞。当出现相关情形时候,即拖欠了劳动者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在提出书面申请以后,就可以直接离职,不用用人单位的同意。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想劳动清算相应的工资,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剩余的工资,经济的补偿金等一系列离职手续。

第三是当劳动者出现了违法辞职的情况时候。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辞职是否是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而辞职这种法律方面的概念的话,主要指的就是劳动者主动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还有一些是被动的离职,肯定是和辞职这种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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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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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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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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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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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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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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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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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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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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