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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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双方要想解除劳动合同都没有提前书面通知到对方直接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就走人这是不当的。因为要想解除劳动合同,除了约定协商一致解除之外,就是法定的,必须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到对方。
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情况有哪些?

一、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情况有哪些?

双方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到对方,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当的。或者是通过旷工达到一定的期限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不当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即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但有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所以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要么就双方提前协商一致来解除合同,要么就双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到对方,如果双方既不通知对方也不协商就随便提出来想要离职或者是想要辞退劳动者,这种情况是属于不合法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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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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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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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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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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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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