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现在因为犯了事,现在被起诉了。不知道会怎么样,想要问一下黑社会案件刑事上诉状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上诉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 敲诈勒索一案, 不服辽宁省东港 市人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 5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 (2011) 东刑初字第 5号刑事判决书第 八项,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第一, 综观全案本身就不应定为黑社会组织犯罪, 那么上诉人自 然不应定为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1. 综合客观的量体裁衣全案相关人员应该仅为黑势力。不可否认 涉案的相关被告人也确实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 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 性。 但客观的说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定性却是似是而非。 黑社会性质 组织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案发前的隆丰公司确实已彰显了部分 黑社会组织特征,但客观的说还是处于雏形阶段,也就是火候不够。 原审判决对此把握不当。
2. 原审判决认定隆丰公司就是黑社会组织明显错误。 《办理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谈及 “黑社会组织往往会开办一个 合法形式的公司,以商养黑,以黑养商。 ”这说明了黑社会组织与合
法成立的公司是要所区分的, 是因为公司容易成为黑社会组织的掩护 或依托,但不等于黑社会组织就是公司,公司就是黑社会组织。但原 审判决却片面认为 “隆丰公司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隆 丰公司就是黑社会组织。 ”这就自然导出一个错误的推理论断就是只 要到隆丰公司工作的人就都是参加了黑社会组织, 这很明显是违背立 法本意。 因为上诉人作为我国公民依法具有劳动就业的权利。 但法律 却没有设定劳动者要有审查一个单位是否是涉黑组织的义务。 上诉人 从吉林农村来到隆丰公司就是为养家糊口, 上诉人本意就是在一个合 法成立的隆丰公司从事正常的工作获得正当的报酬, 虽然偶然参与实 施了一起违法犯罪活动,但应如此就被简单认定为参加黑社会组织。 第二, 综合评断上诉人本人实施的行为, 也根本不构成参加黑社 会组织罪。
2006年 3月,上诉人从外地农村来到隆丰公司工作,当时的隆 丰公司由周景连管理, 王晓龙等人并不在公司。 公司也一直都是合法 经营,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上诉人一直从事正常的工作,领取正当的 工资。 2008年 5、 6月份以后,这时候的隆丰公司经营业务受到王晓 龙的插手干预,上诉人听说王晓龙有股份,也知道他是“社会人”很 惧怕他。 上诉人和王晓龙之间只有三处事实联系, 一是王晓龙向上诉 人了解业务情况, 上诉人如实相告, 二是王晓龙请蟹贩子吃饭叫上诉 人也去,上诉人只能到场。三是王晓龙指使上诉人去收大小车费,上 诉人推脱不掉, 不得已而为之。 收取的大小车费上诉人没有得到任何 好处,事后交给了王晓龙管理的隆丰公司。 2008年 11月左右,王晓 龙已正式接手了隆丰公司,上诉人也不想再与王晓龙他们有任何瓜
葛, 主动请辞离开了隆丰公司。 上诉人再没有实施或参与任何违法行 为。
上述事实可以明确, 上诉人仅仅偶然参与实施帮助被告人王晓龙 收取“大、小车费”的敲诈勒索行为,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但却被原 审判决认定参加黑社会组织, 并且是积极参加。 上诉人觉得特别冤屈, 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断。
二、上诉人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原 审判决关于此节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且量刑过重。
1.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取了 15余万元的大小车费证据不足。 该数额没有客观的依据, 只有相关被害人口称收取了多少费用, 但没 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事实上上诉人只帮助收取了 3万元大小车 费。
2. 上诉人应依法认定为胁从犯。案发之前,王晓龙给上诉人打 过多次电话,叫上诉人去收大小车费,上诉人也给周景连打过电 话,周景连告诉上诉人,这钱不能收,上诉人也一直不情愿,所 以一直拖延。后来王晓龙电话里谩骂威胁上诉人,称再不去收就 揍上诉人,上诉人才不得以而为之。上诉人不是主动积极去实施 犯罪行为,是被动不情愿的,受胁迫才帮助收大小车费。上诉人 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也不想得到好处,只求自保,在王晓龙接手 公司时就把收到的钱交给了公司然后离开了公司。
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不构成胁从犯,也应为从犯,但原判 判决对此均未予认定,显属错误。
3. 上诉人系主动到案坦,且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到案是公安人员联系上诉人要调查了解情况, 上诉人从吉 林老家主动赶到东港配合公安调查, 于 2010年 3月 15日作的询问笔 录, 该笔录中就已全部交待了参与收取大小车费的全部基本事实。 上 诉人对敲诈勒索一直认罪,供述稳定,有悔过表现。
4. 上诉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 人身危险性较小。 上诉人是从吉林农村到东港打工养家的, 帮助收取 大小车费是具有偶然性, 因为王晓龙干预公司正常经营, 而上诉人正 好管理配货业务, 知晓相关信息, 王晓龙向上诉人询问情况又令上诉 人去收取大小车费,上诉人才被迫实施了帮助行为。
综上所述, 上诉人行为不够成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只构成敲 诈勒索罪,同时因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原审判决并没有 充分考虑和依法认定, 量刑过重,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依法予以 改判。
此致
上诉就是黑社会案件刑事上诉状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