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生病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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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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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生病之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要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单位同意之后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调岗之后依然不能上班,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生病可以吗?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生病可以吗?

职工生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得看情况。医疗期满,不能从事与肮脏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项规定,劳动者生病期间,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保如何转?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须跨统筹地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三)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期间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分别合并计算。

(四)失业职工或下岗转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计算缴费年限。领取完失业救济金后,应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生病需要顺延到医疗期满才可以。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单位要给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之后,员工可以携带该证明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到社保部门办理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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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单位在员工生病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在患病期间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可以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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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二,员工提出解除动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  
1、提出或接受协商动议
提出协商解除动议的主体不同,该环节的具体程序也会有所差异: 如果用人部门希望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提交人力资源部和管理层逐级审核,在确认应该或可以协商解除该员工后,由管理层或人力资源部向该员工提出协商解除的动议。在提议协商前,应当制定具体的协商方案,其中关于补偿问题应该准备至少两个备选方案。
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动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交《协商解除申请书》,然后才启动内部审核。人力资资源部应当会同用人部门就是否协商、协商方案进行审核和确定。同意协商的,接受协商动议进入协商阶段。不统一协商的,协商解除流程终止,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寻求其他解除途径。 
2、进行协商
协商阶段可能很简单、也可能很复杂。一般来说,协商内容涉及经济补偿或违反服务期协议赔偿金时,会复杂些。在协商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制作协商方案(一般需要领导审批)。有些时候,背景因素会影响协商方案,也影响协商否能顺利进行,如员工的家庭经济情况,员工提出解除的动因,用人部门要求解除的原因等。在协商中应当注意技巧,就企业提出解除动议的情况而言,为促使员工与企业达成协议,可以在离职交接、薪资结算、经济补偿方面给与员工更多的利益。  
3、签订解除协议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应当注意:如果是员工提议协商解除的,应当进行明确,因为这直接决定企业是否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这里应当注意,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应当慎重,否则协商不一致的,会影响继续履行时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归属感。解除协议中应当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等问题进行明确。  
4、进入离职流程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即进入离职流程,员工应在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之前进行工作交接,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和补偿金、劳动报酬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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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员工不能反悔。
  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自此,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反悔都无效。但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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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期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陪多少钱?
[律师回复]
1、生病期间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87条规则支付赔偿金(每服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40号)
一、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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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如果劳动者正处于职业病的观察期之内,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就算劳动者的观察期结束,那么用人单位也必须要给劳动者安排其他的工作,但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不仅不能够再从事原来的工作,根据用人单位重新的安排工作也不可以从事,那么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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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如果劳动者发生职业病,而且在医学观察期间,或法定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映劳动行政部门解决,申请双倍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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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患病半年了,公司协商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知道怎么样给我经济补偿金才算合法又合理?是按照在公司正常上班的月平均工资支付或者是辞退之日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回复] 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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