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停车被罚对一审处罚有争议可以上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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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醉驾停车被罚,对一审的处罚标准有争议的可以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司法机关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嫌疑人的上诉权。事实上,只要醉酒驾车,原则上不管行驶的距离是多久,都已经涉嫌犯罪。

醉驾停车被罚对一审处罚有争议可以上诉吗

一、醉驾停车被罚对一审处罚有争议可以上诉吗?

醉驾停车被罚对一审处罚有争议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醉驾上诉状怎么写?

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三、醉驾和酒驾的区别有哪些?

1、检测标准不同:

酒驾: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豪克。

醉驾: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2、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无论是醉驾案件还是其他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有权提出上诉,不过,刑事诉讼实行的也是二审终审制,二审的判决就是最终判决。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必须要开车,开车之前一定不能喝酒,若不能避免喝酒,喝酒以后可以考虑找代驾或者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能醉酒驾车,即使是停车也有可能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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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有哪些疑难问题
一、人民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和民事诉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仲裁条例都相应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这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都是把的诉讼程序放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例外,而且还特别规定了仲裁前置的原则,通过仲裁后再进入到的诉讼程序案件人民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是否要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仲裁程序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两个截然不同程序。劳动仲裁机关与都是相互的机构,他们之间无隶属关系,双方依法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
笔者认为,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的审查应从二个方面进行。一是程序,二是实体。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有原则的程序规定,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都严格规定了劳动仲裁机关施行仲裁时操作程序,所以,人民从程序审查时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查管辖看争议是否属于作出裁决的机关受理;二查主体看裁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三查时效看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效是否有超过,四查争议内容看其裁决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在实体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证据看有无事实依据,除审查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外,应重点审查事实依据。二是查适用法律,看裁决机关所适用的国家法律、政策是否适当,三是查其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仲裁与诉讼及级别管辖的衔接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做法较混乱,实践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向的案件中既有经过区、县级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直接由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向,一般由基层立案受理,但也时常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级中级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作一审的情况,这种较混乱的级别管辖及管辖衔接,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也使审判中的不正当之风有机可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该解释解决了案件的管辖问题。
2、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如何受理问题。当事人时减少仲裁请求即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不服,符合人民受理条件,人民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向请求中增加了仲裁请求,实践中是否受理此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人民的受理条件,则不能受理。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理由:人民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就必须依《民诉法》程序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但对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或驳回。
三、一裁二审只流于形式的程序机制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审裁决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人民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故人民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此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形同虚设。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改变这种状态,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
四、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问题
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可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然涉及对仲裁裁决正误的判断,但这并不表示诉讼程序是仲裁程序的延续,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应就当事人争议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而最后的判决则是这种全面审查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由于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该仲裁裁决便不生效,如果该仲裁裁决有具体执行内容,尽管原告诉讼请求无理,也须将仲裁裁决中的具体执行内容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否则将无法确定执行依据。笔者认为,在实体处理上,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提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以后也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在程序处理上,当事人后又撤回的,原仲裁才发生效力。
五、劳动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其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仲裁裁决的特殊性,人民如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面临着新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1989年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规定,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
如果人民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未提讼部分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衔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
审理劳动争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呈日趋上升之势。现行法律、法规已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结合实践谈几点看法。
审理劳动争议有哪些疑难问题
一、人民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和民事诉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仲裁条例都相应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这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都是把的诉讼程序放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例外,而且还特别规定了仲裁前置的原则,通过仲裁后再进入到的诉讼程序案件人民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是否要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仲裁程序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两个截然不同程序。劳动仲裁机关与都是相互的机构,他们之间无隶属关系,双方依法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
笔者认为,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的审查应从二个方面进行。一是程序,二是实体。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有原则的程序规定,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都严格规定了劳动仲裁机关施行仲裁时操作程序,所以,人民从程序审查时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查管辖看争议是否属于作出裁决的机关受理;二查主体看裁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三查时效看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效是否有超过,四查争议内容看其裁决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在实体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证据看有无事实依据,除审查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外,应重点审查事实依据。二是查适用法律,看裁决机关所适用的国家法律、政策是否适当,三是查其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仲裁与诉讼及级别管辖的衔接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做法较混乱,实践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向的案件中既有经过区、县级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直接由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向,一般由基层立案受理,但也时常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级中级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作一审的情况,这种较混乱的级别管辖及管辖衔接,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也使审判中的不正当之风有机可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该解释解决了案件的管辖问题。
2、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如何受理问题。当事人时减少仲裁请求即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不服,符合人民受理条件,人民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向请求中增加了仲裁请求,实践中是否受理此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人民的受理条件,则不能受理。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理由:人民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就必须依《民诉法》程序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但对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或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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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改变这种状态,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
四、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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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该仲裁裁决便不生效,如果该仲裁裁决有具体执行内容,尽管原告诉讼请求无理,也须将仲裁裁决中的具体执行内容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否则将无法确定执行依据。笔者认为,在实体处理上,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提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以后也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在程序处理上,当事人后又撤回的,原仲裁才发生效力。
五、劳动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其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仲裁裁决的特殊性,人民如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面临着新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1989年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规定,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
如果人民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未提讼部分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衔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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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停在路边休息怎么处罚?
不构成醉驾的不会处罚。如果当事人酒后没有启动车辆,只是在路边休息,就不构成醉驾,因为没有驾驶行为。醉酒驾驶的条件必须是饮酒后并且驾驶机动车的,才会构成酒驾,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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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审理劳动争议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呈日趋上升之势。现行法律、法规已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结合实践谈几点看法。
审理劳动争议有哪些疑难问题
一、人民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和民事诉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仲裁条例都相应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这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都是把的诉讼程序放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例外,而且还特别规定了仲裁前置的原则,通过仲裁后再进入到的诉讼程序案件人民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是否要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仲裁程序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两个截然不同程序。劳动仲裁机关与都是相互的机构,他们之间无隶属关系,双方依法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
笔者认为,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的审查应从二个方面进行。一是程序,二是实体。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有原则的程序规定,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都严格规定了劳动仲裁机关施行仲裁时操作程序,所以,人民从程序审查时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查管辖看争议是否属于作出裁决的机关受理;二查主体看裁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三查时效看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效是否有超过,四查争议内容看其裁决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在实体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证据看有无事实依据,除审查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外,应重点审查事实依据。二是查适用法律,看裁决机关所适用的国家法律、政策是否适当,三是查其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仲裁与诉讼及级别管辖的衔接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做法较混乱,实践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向的案件中既有经过区、县级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直接由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向,一般由基层立案受理,但也时常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级中级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作一审的情况,这种较混乱的级别管辖及管辖衔接,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也使审判中的不正当之风有机可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该解释解决了案件的管辖问题。
2、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如何受理问题。当事人时减少仲裁请求即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不服,符合人民受理条件,人民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向请求中增加了仲裁请求,实践中是否受理此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人民的受理条件,则不能受理。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理由:人民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就必须依《民诉法》程序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但对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或驳回。
三、一裁二审只流于形式的程序机制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审裁决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人民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故人民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此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形同虚设。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改变这种状态,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
四、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问题
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可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然涉及对仲裁裁决正误的判断,但这并不表示诉讼程序是仲裁程序的延续,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应就当事人争议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而最后的判决则是这种全面审查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由于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该仲裁裁决便不生效,如果该仲裁裁决有具体执行内容,尽管原告诉讼请求无理,也须将仲裁裁决中的具体执行内容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否则将无法确定执行依据。笔者认为,在实体处理上,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提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以后也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在程序处理上,当事人后又撤回的,原仲裁才发生效力。
五、劳动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其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仲裁裁决的特殊性,人民如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面临着新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1989年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规定,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
如果人民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未提讼部分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衔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
审理劳动争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呈日趋上升之势。现行法律、法规已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结合实践谈几点看法。
审理劳动争议有哪些疑难问题
一、人民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和民事诉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仲裁条例都相应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这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都是把的诉讼程序放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例外,而且还特别规定了仲裁前置的原则,通过仲裁后再进入到的诉讼程序案件人民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是否要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仲裁程序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两个截然不同程序。劳动仲裁机关与都是相互的机构,他们之间无隶属关系,双方依法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
笔者认为,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的审查应从二个方面进行。一是程序,二是实体。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有原则的程序规定,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都严格规定了劳动仲裁机关施行仲裁时操作程序,所以,人民从程序审查时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查管辖看争议是否属于作出裁决的机关受理;二查主体看裁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三查时效看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效是否有超过,四查争议内容看其裁决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在实体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证据看有无事实依据,除审查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外,应重点审查事实依据。二是查适用法律,看裁决机关所适用的国家法律、政策是否适当,三是查其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仲裁与诉讼及级别管辖的衔接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做法较混乱,实践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向的案件中既有经过区、县级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直接由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向,一般由基层立案受理,但也时常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级中级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作一审的情况,这种较混乱的级别管辖及管辖衔接,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也使审判中的不正当之风有机可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该解释解决了案件的管辖问题。
2、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如何受理问题。当事人时减少仲裁请求即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不服,符合人民受理条件,人民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向请求中增加了仲裁请求,实践中是否受理此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人民的受理条件,则不能受理。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理由:人民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就必须依《民诉法》程序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但对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或驳回。
三、一裁二审只流于形式的程序机制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审裁决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人民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故人民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此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形同虚设。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改变这种状态,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
四、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问题
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可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然涉及对仲裁裁决正误的判断,但这并不表示诉讼程序是仲裁程序的延续,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应就当事人争议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而最后的判决则是这种全面审查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由于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该仲裁裁决便不生效,如果该仲裁裁决有具体执行内容,尽管原告诉讼请求无理,也须将仲裁裁决中的具体执行内容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否则将无法确定执行依据。笔者认为,在实体处理上,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提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以后也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在程序处理上,当事人后又撤回的,原仲裁才发生效力。
五、劳动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其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仲裁裁决的特殊性,人民如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面临着新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1989年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规定,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
如果人民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未提讼部分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衔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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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醉驾罚款多少?醉驾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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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呈日趋上升之势。现行法律、法规已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结合实践谈几点看法。
审理劳动争议有哪些疑难问题
一、人民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和民事诉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仲裁条例都相应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这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都是把的诉讼程序放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例外,而且还特别规定了仲裁前置的原则,通过仲裁后再进入到的诉讼程序案件人民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是否要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仲裁程序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两个截然不同程序。劳动仲裁机关与都是相互的机构,他们之间无隶属关系,双方依法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
笔者认为,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的审查应从二个方面进行。一是程序,二是实体。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有原则的程序规定,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都严格规定了劳动仲裁机关施行仲裁时操作程序,所以,人民从程序审查时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查管辖看争议是否属于作出裁决的机关受理;二查主体看裁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三查时效看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效是否有超过,四查争议内容看其裁决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在实体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证据看有无事实依据,除审查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外,应重点审查事实依据。二是查适用法律,看裁决机关所适用的国家法律、政策是否适当,三是查其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仲裁与诉讼及级别管辖的衔接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做法较混乱,实践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向的案件中既有经过区、县级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直接由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向,一般由基层立案受理,但也时常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级中级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作一审的情况,这种较混乱的级别管辖及管辖衔接,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也使审判中的不正当之风有机可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该解释解决了案件的管辖问题。
2、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如何受理问题。当事人时减少仲裁请求即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不服,符合人民受理条件,人民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向请求中增加了仲裁请求,实践中是否受理此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人民的受理条件,则不能受理。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理由:人民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就必须依《民诉法》程序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但对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或驳回。
三、一裁二审只流于形式的程序机制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审裁决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人民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故人民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此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形同虚设。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改变这种状态,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
四、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问题
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可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然涉及对仲裁裁决正误的判断,但这并不表示诉讼程序是仲裁程序的延续,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应就当事人争议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而最后的判决则是这种全面审查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由于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该仲裁裁决便不生效,如果该仲裁裁决有具体执行内容,尽管原告诉讼请求无理,也须将仲裁裁决中的具体执行内容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否则将无法确定执行依据。笔者认为,在实体处理上,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提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以后也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在程序处理上,当事人后又撤回的,原仲裁才发生效力。
五、劳动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其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仲裁裁决的特殊性,人民如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面临着新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1989年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规定,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
如果人民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未提讼部分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衔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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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院审理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流程 (一)立案 1、诉讼请求一般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另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组织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要求劳动仲裁委开具送达证明。证据都有一个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法官和对方可以不理睬。证据务必在举证期限前交并取得回执,注意蔡开剑律师没有让你在立案时交,这当中的道理你揣摩! 3、注意立案的时间,不得超过诉讼的时效。 (二)开庭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辩论——最后陈述。 (三)如何举证 1.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 当事人或者很多律师的都不能区分这两个法律现象。客观事实就是事实的真实面貌。一千个读者就是一千个哈姆雷特,也就是不同的人会同一件事就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法律事实是一个通过证据证明的被认定的抽象事实。大多时候法律事实是基本能反映客观事实的,但也有时候两者的差距巨大。 2.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拿到证据有时候是需要去调查核实。对方真的可能做假哦,你查到了,对方就死定了(基本)!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四)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生活中电脑的普及导致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广泛运用,对此一般都采用较为谨慎的态度。对于自己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向申请调取。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蔡律师解读:童言无忌。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蔡律师解读:对我不利,我还请他来?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蔡律师解读:录音、录像资料不要随意删减。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蔡律师解读:假的,真的也是假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新民诉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证人出庭做了非常多的程序规定。 (六)如何质证 审查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真实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是否伪造,是否与其他事实相冲突。 2.证据的关联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就像两夫妻吵架,隔壁老王的事情就不要扯进来了。 3.证据的合法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电话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的,但是放个监听设备,或者安个软件对领导、偷录的证据,是不会认的。法官顿时就没有安全感了,路上不会遇到你吧! (七)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蔡律师解读:国家代表光伟正!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花钱的公证在这里就体现价值。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蔡律师解读:纯自然无加工、污染的东西贵啊!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蔡律师解读:老板不要把未来讲得口吐飞沫,给现钱才是王道。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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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醉驾含量226算醉驾吗?
算醉驾。醉酒驾驶,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道路”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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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审理劳动争议中的劳动争议的适用法律的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其他正当理由”的理解。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反过来理解就是: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但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不应以此为理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这里的“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当然,由于不可抗力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均有明确解释,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产生分歧,但何为“其他正当理由”,由于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来作出判断,容易产生不同的认识,造成混乱;另一方面,在当前部分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将此问题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也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他正当理由”作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其他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1)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行使权利的;

2)职工与用人单位曾经协商的;

3)职工请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争议的;

4)申请仲裁的。主张上述情形存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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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预审过程是怎样的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
1抽血2拿验血报告3办理取保后审4转交检察院5检察院下达起诉书6等待法院开庭宣判7法院下达传票8司法所做调查9提交调查报告,法院定刑10法院下达判决书11派出所取消,取保后审12、服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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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小区停车位的纠纷与争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小区停车位常见的纠纷与争议法律解决途径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小车成了现代家庭普遍的出行方式。小车数量的激增导致小区停车位越来越紧张。因停车位而引起的纠纷凸显。这其中包括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停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因开发商无权处分在小区公用道路上新建设的车位的出租而引起的纠纷、因收费过高引起的纠纷等等,而这些纠纷往往是因为作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引起的,一味的打压、搁置或久拖不下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寻求纠纷产生的根源才是正道。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否对停车位享有处分权,就是纠纷的症结所在。停车位的是否能进行处分(出租或出售)的首先要界定的是该停车位的处分权主体。
(1)开发商对车位享有所有权,该部分车位就可以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赠与等等,业主为使用车位而进行的购买或者租用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时,单独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车位,如果该部分车位没有纳入小区整体的公摊,那么该部分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包括出售。
(2)如果该部分车位纳入了小区的公摊,其所有权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开发商当然无权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即使其存在没有出售的存量房,也仅仅属于业主中的一员,无权行使应当由全体业主行使的权利。即使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或者属于推定授权或者事后得到了业主的追认,该部分出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盈利所得也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事后不能得到业主的追认,那么对该部分车位的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3)开发商只对车位享有使用、收益权,会因为权利上存在瑕疵而无权出售该车位,转而进行出租或者其他方式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工程时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人防主管部门代为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开发商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该部分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在不影响、降低其作为人防工程的人民防空功能的情况为停车场来使用,开发商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车位当然可以出租,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作为业主使用上述车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一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一审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流程
(一)立案
1、诉讼请求一般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另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组织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要求劳动仲裁委开具送达证明。证据都有一个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法官和对方可以不理睬。证据务必在举证期限前交并取得回执,注意蔡开剑律师没有让你在立案时交,这当中的道理你揣摩!
3、注意立案的时间,不得超过诉讼的时效。
(二)开庭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辩论——最后陈述。
(三)如何举证
1.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 当事人或者很多律师的都不能区分这两个法律现象。客观事实就是事实的真实面貌。一千个读者就是一千个哈姆雷特,也就是不同的人会同一件事就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法律事实是一个通过证据证明的被认定的抽象事实。大多时候法律事实是基本能反映客观事实的,但也有时候两者的差距巨大。
2.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拿到证据有时候是需要去调查核实。对方真的可能做假哦,你查到了,对方就死定了(基本)!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四)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生活中电脑的普及导致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广泛运用,对此一般都采用较为谨慎的态度。对于自己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向申请调取。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蔡律师解读:童言无忌。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蔡律师解读:对我不利,我还请他来?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蔡律师解读:录音、录像资料不要随意删减。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蔡律师解读:假的,真的也是假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新民诉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证人出庭做了非常多的程序规定。
(六)如何质证
审查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真实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是否伪造,是否与其他事实相冲突。
2.证据的关联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就像两夫妻吵架,隔壁老王的事情就不要扯进来了。
3.证据的合法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电话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的,但是放个监听设备,或者安个软件对领导、偷录的证据,是不会认的。法官顿时就没有安全感了,路上不会遇到你吧!
(七)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蔡律师解读:国家代表光伟正!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花钱的公证在这里就体现价值。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蔡律师解读:纯自然无加工、污染的东西贵啊!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蔡律师解读:老板不要把未来讲得口吐飞沫,给现钱才是王道。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一审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流程
(一)立案
1、诉讼请求一般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的劳动争议,另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组织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要求劳动仲裁委开具送达证明。证据都有一个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法官和对方可以不理睬。证据务必在举证期限前交并取得回执,注意蔡开剑律师没有让你在立案时交,这当中的道理你揣摩!
3、注意立案的时间,不得超过诉讼的时效。
(二)开庭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辩论——最后陈述。
(三)如何举证
1.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 当事人或者很多律师的都不能区分这两个法律现象。客观事实就是事实的真实面貌。一千个读者就是一千个哈姆雷特,也就是不同的人会同一件事就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法律事实是一个通过证据证明的被认定的抽象事实。大多时候法律事实是基本能反映客观事实的,但也有时候两者的差距巨大。
2.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拿到证据有时候是需要去调查核实。对方真的可能做假哦,你查到了,对方就死定了(基本)!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四)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生活中电脑的普及导致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广泛运用,对此一般都采用较为谨慎的态度。对于自己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向申请调取。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蔡律师解读:童言无忌。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蔡律师解读:对我不利,我还请他来?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蔡律师解读:录音、录像资料不要随意删减。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蔡律师解读:假的,真的也是假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新民诉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证人出庭做了非常多的程序规定。
(六)如何质证
审查证据“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真实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是否伪造,是否与其他事实相冲突。
2.证据的关联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就像两夫妻吵架,隔壁老王的事情就不要扯进来了。
3.证据的合法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电话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的,但是放个监听设备,或者安个软件对领导、偷录的证据,是不会认的。法官顿时就没有安全感了,路上不会遇到你吧!
(七)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蔡律师解读:国家代表光伟正!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蔡律师解读:花钱的公证在这里就体现价值。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蔡律师解读:纯自然无加工、污染的东西贵啊!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蔡律师解读:老板不要把未来讲得口吐飞沫,给现钱才是王道。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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