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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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携带相关的材料和工伤申请认定书到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的认定申请;当地部门将会对申请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将会在最晚60日之内给出最终的结果。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弄?

一、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弄?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对于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所需要用到的材料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一旦出现工伤的情况,不管是不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单位都需要进行相关的举证申请工作。公司申请工伤需要在员工受伤之后的三十日之内进行,超过时效的伤者一方的家属也可以自行申请伤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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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应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 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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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在工地上工作,本来也就挺危险的,一天都干的是体力活,最近一次在操作机器时候不小心受伤了,请问一下工伤认定补充认定应该怎么弄,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可以直接提交资料,向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申请补充认定。参考资料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补充受伤部位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职工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的,用人r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充r受伤部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原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诊断证明。r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r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r当受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后,应当对r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r定决定,同时将原工伤认定决定文书收回并存档。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保r持原文号不变,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因治疗过程中新发现受伤部位,原工伤认r定决定撤销,重新认定”字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r,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等以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依据。r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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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单位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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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天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书、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含劳务关系)的材料、医疗或职业病的诊断证明(含鉴定结果),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如果逾期未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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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要怎么弄养老金身份证认证呢
[律师回复] 实人认证应用采用了当今最为前沿的人脸识别(即刷脸)、C识别、活体检测和大数据技术,差错率仅为万分之五,独创的唇语活体检测技术可杜绝各类假冒身份现象。微信“电子身份证”的出现,终于克服了如何通过手机证明“我就是我”的难题,也使每个人的电子身份得到进一步的丰富。随着公民电子身份信息的健全,也能极大的帮助政府部门打通信息孤岛。用户使用警务A或微信公众号即可进行认证,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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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身份证安全吗频频曝光的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事件,让一些网民担心电子证照是否安全可靠。有网民问,数据信息是可以被复制的,一旦身份号、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信息泄露,如何确保自己的身份不被他人给“复制”对此,公安部相关人员表示,身份认证平台采用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以及我国自主研发的数字安全技术和国产安全算法,是一整套多维度、多因子、多层级的“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体系。目前,公安部已经完成了平台的安全评估工作。据了解,在所有的电子证照中,最核心、最关键的是电子身份证。它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并且采用了先进的“人脸识别”技术,可实现实名、实人身份认证。在技术层面上,这种认证方式采用了“三重”安全机制,即:基于证件真实性的人证核验、基于人脸识别的实人核验、基于用户记忆的动态问卷。公安部门相关技术人员介绍说,为确保在应用中与实体二代居民身份证采信的数据同源,电子证照采用“刷脸”识别。在申办时,系统会提示用户完成随机的指定动作,例如“晃动手机”“向某个方向转头”。其目的是为防止因信息泄露导致的身份被冒用,用他人照片冒充他人申领,无法通过系统认证。对于包含有身份信息的二维码安全可靠性,相关人员介绍说,身份二维码包含了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算法经过加密,并且二维码每分钟更新一次,这在极大程度上保证了身份信息二维码与电子身份证匹配是真实且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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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于申请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申请工伤认定,可以自己准备齐相应材料之后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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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哥签合同时使用了虚假的手段,现在被别人起诉为合同诈骗罪,我想弄明白无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是怎么认定的呢?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无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 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
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来判断,这里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下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己有。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2) 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这种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四、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以合同诈骗罪论。
(3)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五、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
必须注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百般辩解否认违约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六、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知识总结: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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