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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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行纪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特别是行纪人,行纪人必须是经过批准可以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相关组织,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给委托人办理委托的事务,且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一、行纪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相应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须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这是行纪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源所在。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通过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也可以看出,行纪合同要区别于委托合同,因为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相关事务的,相关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但是行纪合同中,因为是由行纪人直接跟第3人签合同的,所以相关的法律后果由行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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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例如,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了商品或者以低干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了商品,这种差额利益座归委托人所有,但委托人有义务支付行纪人为其买卖而支出的费用。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是指当行纪人与第三人开展交易时,行纪人无须告诉该第三人自己的委托人是谁,也无须告诉第三人自己与委托人签订了行纪合同,只要告诉第三人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即可。第三人也无权过问行纪人的委托人是谁,亦不得以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行纪合同成立与否,而决定其与行纪入的交易行为的效力。
因此,《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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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的主要特征包括了哪些 1、显著性。商标为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竞争性。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5、依附性。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6、可视性。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7、单义性。商标的意义性是指作为一个排他性的法律符号,消费者对商标所代表意义理解歧义性。商标的歧义性越高,选择成本越高,因为消费者需要从多个意义中选择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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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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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关于你问的行纪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几点供参考: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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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证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公证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广泛性、通用性、可靠性、权威性等特点,不受行业、国籍、职业、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在国际国内都能通行使用,这是其他机构的证明所不具备。公证员是公证机构中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代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并出具公证文书。其他机构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
2、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
公证是为保证实体确实施而设立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证与其他司法活动一样,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为保证公证程序的正确执行,司法部2020年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对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当事人的条件和权利义务、公证管辖、回避、申请与受理、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出证、公证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特别程序、申诉与复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收养子女、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认领亲子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指出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用于诉讼的证据材料、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需要保全的物证和书证、健康状况、出生、死亡、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等。
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
“以真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主与法制。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一种是非诉讼。公证是预防的法律制度,其活动宗旨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是法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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