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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赔偿的区别是: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和狭义上的雇佣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工伤救济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由雇佣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3、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不管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都意味着双方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一旦在工作中利益受到损失的,就是可以依法向单位索要相关的赔偿的。如果对于赔偿的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可以进一步向当地的劳动局进行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要求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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