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规定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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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规定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具体的范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者是不同的。房产税一般是由房屋的产权人进行缴纳,而土地使用税是由土地的使用者进行缴纳。一般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年度进行征收的。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规定有什么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规定有什么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规定有以下几点: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3、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为申报征收期。如果遇到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可通过相关网址点击进入。

5、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二、征税土地使用税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一般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规定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是每年征收一次,当事人可以分期进行缴纳税额。如果不在规定时间进行缴纳房产税或者是土地使用税的话,那么需要根据规定进行缴纳滞纳金。当事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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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可以不申报吗?
土地使用税一般意义上来说是需要进行申报的,但也有特殊的除外。如果土地拥有者无偿给他人使用的,由使用者缴纳。如果土地拥有者有偿给他人使用的,由拥有者缴纳;不交土地使用税,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要进行补交,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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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怎样不交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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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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