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强拆方怎么举证损失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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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拆方举证是被征收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不去申请行政诉讼也是不进行搬迁,让拆迁的时间不断后移,给拆迁房带来了损失。强拆方还要证明自己是有法定程序的,是合法的拆迁,是征收人不进行配合工作。
一般强拆方怎么举证损失

一、一般强拆方怎么举证损失

举证强拆方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强拆的,是属于合法的。符合规定的以下条件,申请的强制拆迁是合法的: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二、怎么判定司法强拆是否合法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基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并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实施拆除。

行政部门是需要依据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材料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司法强拆是不合法的。

2、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请法院强拆的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均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资格。比如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城管部门等没有申请执行权力。

3、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只有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被征收人不搬迁、且在该决定通知到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通知时,应当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强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通知文件之后的诉讼期(6个月)满之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司法强拆有效,过期无效。

5、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补偿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即安置房置换或足额的货币补偿,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来判定自己面临的司法强拆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可以提起诉讼,最好选择专业律师来帮助维权。

强拆方进行强拆不一定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只要是有合法的程序就是属于合法的,即便是强拆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强制拆迁故意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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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 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 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 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 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 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 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 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 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 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 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 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 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 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 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 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 字确认。 1.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 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 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 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 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 理。 2.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 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 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 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 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 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 上述材料。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 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 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 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 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 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 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4.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 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1.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 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 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2.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 元的,不适用“互 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 元以 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 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特殊情况下,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 偿处理规则(2008 版)》中,“交通警察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 方车辆损失”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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