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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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改委是有行政处罚权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执行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执法部门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不满足进行行政处罚的条件的,就不能执行行政处罚了。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发改委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一、发改委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发改委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如果大家在遇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或者有关权利机关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得话,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但对于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则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代行。

行政主体进行委托时,受委托方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方可委托:

1、相应的机关、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2、其不具有营利目的;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主体的监督,不得再行委托。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触犯了我国法律的并不是所有处罚都是刑事处罚,还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比刑事处罚在形式上要轻松许多,起码不会判有期徒刑,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有些行政处罚判处的罚款不一定比刑事处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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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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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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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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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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