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的行政处罚权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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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改委的行政处罚权是可以对相关的违法人员进行行政罚款和警告。实际上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发展改革委员会是拥有行政处罚方面的权利的,但是必须要在《行政处罚法》的范围之内行使这样的权利。
发改委的行政处罚权是什么?

一、发改委的行政处罚权是什么?

发改委的行政处罚权是可以对相关的违法人员进行行政罚款和警告。发改委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如果大家在遇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或者有关权利机关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得话,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但对于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则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代行。

行政主体进行委托时,受委托方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方可委托:

1、相应的机关、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2、其不具有营利目的;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主体的监督,不得再行委托。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处罚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处罚的措施,主要就是对于一些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这实际上也是采取了一定的警告的措施,比如说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其法定的幅度范围之内就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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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有行政处罚权吗?
发改委有行政处罚权,不过就是在对应的范围内,并不是说有行政处罚权就可以随意处罚,一定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实际生活中,很多行政机构都有对应的行政处罚权,只是不同的情况处罚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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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发改委是有行政处罚权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执行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执法部门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不满足进行行政处罚的条件的,就不能执行行政处罚了。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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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改委有行政处罚权吗?
我国发改委有行政处罚权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对于拥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进行了规定,只要满足条件的机构都是可以执行行政处罚的,但是过程必须合理合法,不能有违背法律内容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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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对民办幼儿园取暖费交费政策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组织:  考虑到煤炭价格上涨、取暖价格调整将会给城镇有关人员的生活带来肯定的困难,省政府决定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发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  本次增发冬季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市低保户,机关、事业及公司单位的任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增发取暖补贴的准则  2008-2009年度取暖费,城市低保户每户增发60元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及公司单位的任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取暖补贴。取暖时限按国家限定执行。  一次性增发取暖补贴,旨在缓解供热价格上调后给城镇有关人员生活带来的影响,属临时干预措施。
三、增发取暖补贴的资本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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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有哪些行政许可权?
发改委作为政法的组成部门,对于发展和改革方面的规划,战略部署都有着一定的行政许可权,目的就是使经济和社会更加协调发展,还能更好的促进就业问题,以及调整人均收入分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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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和谁签协议是政府还是村委或其宅
[律师回复] 一、棚户区改造问题概述
“棚户区”这一名词来源于辽宁抚顺、阜新的工业贫民聚集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棚户区的居住条件长期没有改善,房屋结构简陋,缺乏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居民生活不便。改造棚户区,可以使城市中一些脏、乱、差的死角得到了治理,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是事关民生的一项系统工程。而且,通过改造棚户区,不仅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且促进了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各地政府近年来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城市和矿区棚户区开展大规模拆迁改造。政府高度重视,把改造棚户区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棚户区改造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处理起来千头万绪,其专业性、社会性和法律性非常强。具体实施中,需要注意很多问题。
太原近几年重点改造的城市棚户区地块共336块,总占地面积约570公顷。这些棚户区除早期的危旧房改造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开发死角”,绝大部分属企业老旧住房,像耐火厂宿舍、省建五公司宿舍等。粗略估算,住在城市棚户区的至少有上万户人。市房地局一位工作人员坦言,城市棚户区普遍存在着公共配套设施缺乏、市政配套设施缺乏、安全隐患大和居住条件差的问题。
考虑到棚户区居民的利益,太原市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划部门编制出《太原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方案明确表示,棚户区规划范围为城市中心区及外围组团和一些重要地区。规划人员表示:“现有棚户区地块,改造后将主要作为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五种类型。”按规划,居住总用地为318公顷,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约681万平方米;公共设施总用地约83公顷,规划建筑面积约212万平方米;道路总用地94公顷;市政设施规划一处消防站,另外设置若干开闭所;规划新增各类绿地面积约53公顷。
目前,太原市已经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有:龙潭公园片区、敦化坊片区项目等,这些项目已完成了规划、方案制定、动迁和拆迁,进入建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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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吗?
发改委行政复议申请是受理的。在行政复议的程序中,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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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最近想要进行行政复议,想请问律师发改委立项行政复议机关是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律师回复] 发改委没有这个权力,它存在的作用是行政审批,而非行政复议。
  根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7号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商务部有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务部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条约法律司)具体办理商务部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第三条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商务部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法律、法规授权并由商务部直接管理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条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第五条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六条申请人向商务部申请复议的,向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第七条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
(三)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的;
(四)申请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或尚未决定是否受理,又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申请人向其它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请复议的;
(八)申请人超越复议管辖权限、越级申请的(《行政复议》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九)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第九条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为商务部的除外);
(二)进行答辩的事由,案件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五)做出答复的时间。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公章;被申请人为商务部的,加盖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的印章。第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第十二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也不得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发现的事实或情况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第十三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商务部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十四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写明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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