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经履行与合同不成立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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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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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已经履行与合同不成立的规定是:合同不成立但已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合同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已经履行与合同不成立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通常是因为该合同为附一些条件,在条件未达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在另一方未表示反对时,就意味着所附条件已经作废,合同已经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受到合同所产生的效力所约束,这是履行治愈规则”的体现。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决定合同性质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了履行。

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履行,即使相对人履行的是主要义务,该合同仍不能有效成立,因为这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并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履行了次要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了这种履行,但义务人又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则相对人不能请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主要义务,也即该合同并未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未生效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未反对的,合同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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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以上文章就是对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的全部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仓储合同的订立原则包括有四个,分别是平等的原则、等价有偿的原则、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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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由于业务需要经常需要签订一些合同 为了避免纠纷想讨论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一、合同订立阶段
(一)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若对方当事人是单位,需审查其是否有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资格、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用情况等。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文件上盖公章确保真实性。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公帐户资料、资质证书等。
2、若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需审查其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等。签订合同前可要求对方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并详细记录其经常居住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以保证真实性。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证明复印件(个人所有的房产所有权证、车辆登记注册证等),以免发生纠纷后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3、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派人就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包括:
(1)对财产状况的审查,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和实有资金是否与所签订的合同相适应;对方当事人固定资产的现有价值、所有权状况、有无被设立担保等。
(2)对供货能力的审查:针对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生产能力、库存商品状况及进货渠道等方面。主要看卖方是否有必要的设备、原料、资金、技术等条件,是否能严格按照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数量条件及时生产或提供所需商品。
(3)履行信用的审查:一个企业一贯履行合同的情况,反映了该企业履约信用的高低。注意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现状和当地的口碑,必要时可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年检情况。
(二)关于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为了减少纠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在合作过程中需分批签订合同,仍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从保存证据的角度考虑,不建议使用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另外,对于时间紧迫而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订立合同时可参照合同范本,在表述上尽量符合以下要求:
(1)合同内容在逻辑上前后一致,无自相矛盾的情况,前后称呼要一致;
(2)合同使用的概念应有确定的含义,不能有多种解释,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
(3)合同使用的文字明白易懂,尽量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不能用文学上渲染、形容、夸张的手法,也不要使用文言文,以免当事人或第三人在理解上发生困难或产生歧义;
(4)对于涉外经济合同,要注意翻译合同条款的准确性,使译本与正本的内容保持高度一致;
(5)标点符号使用得当;
(6)书写工整、书面整洁、字迹清楚;
2、签订合同时除了签好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外,还要签好主要条款以外的普通条款
如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等。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尽量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而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有利于我方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3、关于合同签订
首先,签订合同时应审查对方的身份,主要看签订合同的人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本人签订合同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列明授权范围、权限等。代表个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授权人亲笔签名。代表企业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签名、盖章均应清晰可见。另外,还要注意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
其次,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1)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本内容的一致性。
(2)合同文本应加盖骑缝章;自然人签名的应在文本每页都签名。
(3)无论是签字还是盖章,若双方不能同时进行,应尽量交由对方先盖章或签字,以免对方拿到我方盖章的合同后迟迟不盖章。
第三,合同签订后应注意:
(1)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
(2)如发现确有笔误,需要更正的,应取得对方同意,并在修正处加盖双方公章、注明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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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了合同不履行咋办
签了合同不履行咋办?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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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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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盖章已经履行合同有效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签订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避免产生合同纠纷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后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盖章或者按手印,但是合同已经履行,同样可以认定合同成立有效,但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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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 单位没有订立合同并没有缴纳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并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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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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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盖章已经履行合同有效吗?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合同没盖章已经履行合同有效吗?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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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订立合同履行地和履行合同地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的确定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
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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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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