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包含三层意思:
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换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谁?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但是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具体规定如下:
制定发布行政决定、命令的机构,可以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员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有权发布决定、命令。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的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署等重要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机构的数量和职能田各届政府的机构设立和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设置的直属机构共有17个。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对于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可以申请复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我们国家《行政复议法》第7条当中明确规定,对于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是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的情况,一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