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复议申请怎么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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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复议申请可以由当事人知情拆除之后的六个月内向裁决机关进行提交行政复议的申请书,在行政复议的申请书当中,需要写明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以及身份证明和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
一般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复议申请怎么进行

一、一般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复议申请怎么进行

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复议申请有以下六个流程:

(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三种情况,1.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觉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2.原来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复议机关处理后发现需要停止执行。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申请人。即申请必须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指出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否则,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就无从进行;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指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条件的特别规定)。

上述六个方面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这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另外,申请复议还必须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

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复议申请一般包含六个环节,先由当事人进行申请,提交申请的有关资料,之后有裁决机关进行审理。在裁决过程当中可以进行调解,最终会作出裁决,并且进行文书送达,执行最终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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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调查。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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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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