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法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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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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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法定程序是先由十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再者就是召开业主大会,只要没有任何的异议就可以直接向物业公司提出来,从而解除双方的关系。
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法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法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停止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决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严重干扰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致使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哪些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程序是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同时在提出之前就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来,只要确定没有其它的事项就可以解除,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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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须写明哪项财产应认定无主,并提出证实不可能确定财产所有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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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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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起诉业主程序具体步骤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物业起诉业主程序具体步骤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我是一个律师,最近在处理行政复议的问题,咨询大家关于物价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下面为大家解答物价行政复议 : 申请人付×,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
  被申请人阳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付×对被申请人阳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阳食药监稽函〔2015〕2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7月22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15年7月2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阳食药监稽函〔2015〕23号《关于举报山东玉杰面粉有限公司“吉祥挂面(玉杰吉祥面)”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回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诉举报山东玉杰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吉祥挂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因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5年5月4日收到举报人付希民对山东玉杰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玉杰吉祥面”的申诉举报材料后,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涉案产品“玉杰吉祥面”执行标准为LS/T3212-2014,该标准未规定产品的质量等级。该公司声称为便于消费者更直观、清楚地挑选产品内部依然依据LS/T3212-1992对产品的等级分类,标注了该挂面产品的产品等级。对比LS/T3212-1992和LS/T3212-2014,对挂面的等级分类主要依据挂面的理化指标,LS/T3212-1992中对一级品的理化指标高于LS/T3212-2014中对挂面理化指标的要求。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企业生产的“玉杰吉祥面”标注产品等级无相关依据,违反了LS/T3212-2014的规定。但鉴于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对食品内在质量无实质影响,执法检查中也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质量状况的一般性问题,应立即要求企业自查整改,并及时停产停销,采取补救措施”,2015年5月18日向涉案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要求,责令涉案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不符合要求的“玉杰吉祥面”,现已整改完毕。2015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阳食药监稽函〔2015〕23号《关于举报山东玉杰面粉有限公司“吉祥挂面”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回复函》,将案件处理和奖励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认为,所作回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诉举报山东玉杰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吉祥挂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诉举报材料,当日依法填写了编号为2015第12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登记表》,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了登记。2015年5月6日通过EMS快递的形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阳食药监稽函〔2015〕16号回复函将该案件的受理情况进行了函告。2015年5月18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查获标注产品等级的“玉杰吉祥面”60公斤,被申请人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鉴于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对食品内在质量无实质影响,执法检查中也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情况,认定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质量状况的一般性问题,应立即要求企业自查整改,并及时停产停销,采取补救措施”。2015年5月18日向涉案企业制作并送达阳食药监食责改〔2015〕7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涉案企业在2015年5月22日前,
1.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LS/T3212要求的包装;立即召回已生产的不符合LS/T3212要求的产品;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LS/T3212要求的产品。2015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阳食药监稽函〔2015〕23号《回复函》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将该案件调查处理和奖励情况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15年7月2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举报进行答复、核实、处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受理、调查、回复、送达等法定程序,其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确认涉案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对涉案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作出的阳食药监稽函〔2015〕23号《关于举报山东玉杰面粉有限公司“吉祥挂面”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阳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付希民的申诉举报所作处理及所作阳食药监稽函〔2015〕23号《关于举报山东玉杰面粉有限公司“吉祥挂面”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回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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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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