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价格法》、《中华人民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下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可以不用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可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由拥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来进行实施,一般在处理时就需法律的条款来进行判定,如果对违法的轻节较轻,或者是未成年人那么是可以不予处罚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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