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合同终止协议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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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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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技术合同终止协议的规定包括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若专利权无效,则视为至始不存在;若专利权终止,则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但不管是专利的无效还是专利的非自然终止,对于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中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来说,其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
专利技术合同终止协议的规定是什么?

一、专利技术合同终止协议的规定是什么?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原因导致专利权失去保护,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终止

我国专利法的实质是“以公开换垄断”,即权利人以公开技术为代价换取一段时间的市场垄断,这段时间就是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限届满,则专利权自然终止,即不再受到保护。

2、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事实上,专利的年费并不是每年都一样多,而是随着保护期限的增加,年费也在增加。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将专利用市场来检验其价值,如果该专利有市场价值,则权利人自然会继续交年费;如果市场价值不高,则不会继续交年费,这样的专利将予以淘汰,其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多,因为只要专利权人不再交年费,自然会导致专利权终止,通常没有人专门去书面放弃专利权。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申请人将同样的发明在同日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况。

二、专利权终止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终止的法律后果并不会像专利权无效那么严重,专利权无效是视为专利权至始不存在,除特殊情况外,自始至终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专利权终止仅仅是从终止日开始不受法律保护,但终止日之前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问题:如果未经专利权人允许生产或者销售与专利权人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后,无效或终止前,那么当该专利无效或者终止后,还能够起诉不?

(1)如果是专利无效,则不能起诉,因为该专利权至始不存在,因此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2)如果是专利终止,则可以起诉,因为在专利终止前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专利终止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侵犯了专利权,其可以选择在专利权终止后再起诉,并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认定。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若专利权无效,则视为至始不存在;若专利权终止,则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但不管是专利的无效还是专利的非自然终止,对于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中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来说,其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

发生了这些情况后,对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的维权非常困难,因为尽管我国专利法对无效或者终止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其规定比较笼统,对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来说往往没有具体详细的法律或者合同条款作为依据。

(1)约定专利无效后专利转让费或者许可费是否退还以及退还标准;

(2)约定哪些属于专利权人的恶意行为;

(3)约定专利权人的恶意行为给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赔偿损失;

(4)约定因专利权人的行为导致专利权非自然终止后专利转让费或者许可费是否退还以及退还标准;

(5)约定因专利权人的恶意行为导致专利权非自然终止后是否赔偿损失以及赔偿损失的标准。

(6)其它关于专利无效或者终止后的条款。

按照审查规律,一般是实用新型专利先授权,之后如果发明也授权,那么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因此必须权利人放弃一个只保留一个,往往专利申请人会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取得发明专利权以获得更长的期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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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身份不具备或未能证明身份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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