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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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已经被废止,由《民法典》代替。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该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且取得书面的同意。实际上如果医护人员没有尽到这些义务的情况之下,造成损害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怎么处理?

一、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怎么处理?

目前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已经被废止,由《民法典》代替。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该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且取得书面的同意。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对其表述的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的医院以过多的借口,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医护人员诊疗程序的制度有哪些?

预约诊疗制度

三级医院进一步增加预约诊疗服务比例,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三级医院优先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对于预约患者和预约转诊患者实行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引导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有条件的医院逐步完善住院床位、日间手术预约服务,探索提供预约停车等延伸服务。

远程医疗制度

全国所有医联体实现远程医疗全覆盖。医联体牵头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向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超声、远程心电、远程病理、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范围,使更多的适宜患者能够在家门口获得上级医院诊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探索为签约患者提供适宜的远程医疗、远程健康监测、远程健康教育等服务。

现实生活当中,医护人员在从事相关的诊疗过程当中,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规定的内容来执行,如果是有相关的病情,是需要向患者说明清楚的,患者是享有执行权,当然了如果不方便告知患者的情况之下,也应当告知家属,这是属于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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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叫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2.非公开性;
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隐私学说:
1.私人领域说;
2.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
3.生活安宁和秘密说;
二、隐私特点:
1.私人性【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他人利益无关的纯属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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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最核心/普遍内容】;
4.人格性。
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3.来自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四、侵犯患者隐私权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隐私具体内容:
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②自然人的个人活动(尤其住宅内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被监视居住除外;
③自然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烧扰;
④自然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公开;
⑤自然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⑤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⑦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⑧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⑨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⑩自然人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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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隐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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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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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算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隐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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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隐私是指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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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患者隐私权限制:
1.公共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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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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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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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哪些说明义务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者有哪些说明义务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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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侵犯患者知情权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侵犯患者知情权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侵犯患者知情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要明确其责任,就应该首先弄清楚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很特殊的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受医事法律所调整的以医生、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主 要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医患法律关系是指作为医疗方的医院和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为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医疗方和患方在共同的目的指引下达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关系与医事法律相结合的产物。
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患者知情权包括哪些
1、医疗行为知情权。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疗措施(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包括相关手术、相关检查。
2、医疗费用知情权。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3、医疗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
4、医疗争议知情权。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应有权参与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有利害关系的鉴专家回避的权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同时,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
什么叫侵犯患者知情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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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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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侵犯患者知情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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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解释侵权患者隐私权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隐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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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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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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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然人得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状态(尤其是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传播;
②自然人的个人活动(尤其住宅内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被监视居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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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自然人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公开;
⑤自然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⑤自然人的通信/日记/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⑦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⑧自然人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⑨自然人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⑩自然人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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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的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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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院随意公开患者照片侵权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这家医院的相关行为确实侵犯了你们一家的法定权利。尽管你们夫妻已经治愈并且照片内容属实,但也不妨碍医院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该院理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方面,医院侵犯了你们一家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肖像权侵权只须具备两个要件:二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你们一家虽在专题活动中同意与主治医师合影,但并不意味着你们许可医院使用该照片,即你们同意合影与许可使用照片并非同一概念,医院若要使用该照片还必须得到你们的同意,同时医院无论是将你们的照片置于院内、院外显眼之处还是用于电视广告宣传,都是在向社会直接传达一种信息,即该医院成功治愈了你们夫妻的不孕不育症,以招徕相关患者前来诊治,最终目的当然在于营利。另一方面,医院侵犯了你们一家的隐私权。公民的个人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等均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未经公民允许,任何非法收集、公开、公布、传播行为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医院对患者隐私的保护,还有着比一般人更为严格的责任,因为《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这家医院利用你们一家同主治医师的合影,直接向公众公开你们夫妻曾患有不孕不育症的隐私信息,这明显是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从而侵犯了你们的隐私权。此外,对于该医院的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还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这家医院随意公开你们一家的照片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侵权,你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维权。
侵犯患者知情权应该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患者的知情权内容
1、病情了解权。
通俗的讲,病情了解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力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任何与病人健康有关的信息。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1 条,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其目的在于给患者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这有利于维持患者病情的稳定,为治疗提供较好的条件。但是患者的真实病情必须被告知给患者的家属,这是无条件的。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是指患者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有权力知道医方为患者所提供的治疗疾病的方案措施,有权力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医方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多种有效治疗疾病的方案, 并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客观的讲解给患者听,而且要做到将各种治疗措施的所有环节和内容都如实的告知给患者,不得隐瞒,实事求是。患者可以在医生的推荐下,权衡利弊,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医方需尊重患者的选择,且尽全力认真执行患者自选的治疗方案。
3、医疗费用知晓权。
顾名思义,患者及其亲属有知晓医疗费用的权力,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医方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如实的为患者提供所需医疗费用信息。医方应针对患者的实际病情,选择恰当的医疗器材和药品,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只有在取得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之后方可使用。
二、侵犯患者知情权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要明确其责任,就应该首先弄清楚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很特殊的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受医事法律所调整的以医生、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主 要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医患法律关系是指作为医疗方的医院和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为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医疗方和患方在共同的目的指引下达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关系与医事法律相结合的产物。
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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