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怎么处理?
目前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已经被废止,由《民法典》代替。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该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且取得书面的同意。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对其表述的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的医院以过多的借口,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医护人员诊疗程序的制度有哪些?
预约诊疗制度
三级医院进一步增加预约诊疗服务比例,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三级医院优先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对于预约患者和预约转诊患者实行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引导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有条件的医院逐步完善住院床位、日间手术预约服务,探索提供预约停车等延伸服务。
远程医疗制度
全国所有医联体实现远程医疗全覆盖。医联体牵头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向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超声、远程心电、远程病理、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范围,使更多的适宜患者能够在家门口获得上级医院诊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探索为签约患者提供适宜的远程医疗、远程健康监测、远程健康教育等服务。
现实生活当中,医护人员在从事相关的诊疗过程当中,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规定的内容来执行,如果是有相关的病情,是需要向患者说明清楚的,患者是享有执行权,当然了如果不方便告知患者的情况之下,也应当告知家属,这是属于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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