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事故侵权责任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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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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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旅游事故侵权责任有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支付赔偿,在赔偿中,会根据侵权人责任的程度来进行赔偿。除此以外,侵权责任还有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或者是返还被侵权人财产等。如果侵权人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话,那么还需要返还其财产。
旅游事故侵权责任有什么

旅游事故侵权责任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排除妨碍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的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四)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六)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曾受损害的状态。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八)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旅游事故侵权责任有侵权人需要承担对于造成被侵权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一般如果侵权人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在知情产品有缺陷的情况下依然进行售卖的,以及恶意污染环境的,那么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索要惩罚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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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旅客出现意外侵权责任是什么?
旅游者旅客出现意外侵权责任是需要由旅游经营者辅助者承担相关的责任,当然前提必须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因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之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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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旅游者在异地旅游消费时被侵权能向当地消协投诉吗
[律师回复] 旅游者在异地旅游消费时被侵权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吗
可以。
旅游者具备消费维权的前瞻性意义重大
首先,它是保护消费权益的有效手段。一般来说,旅游消费是受到保护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多数是旅游服务提供企业或个人有意为之,而消费维权前瞻性则是杜绝人为侵权的有效手段之一。具有维权前瞻性的消费者,会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明确自身在旅游中享有的权益和维权手段,从而有效避免侵权陷阱,让企图侵权的旅游经营者,有所顾及,不将侵权企图付诸行动;在消费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制止行为的发生;即便侵权行为已成事实,也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它是有效追究侵权责任的必要保障。在消费维权过程中,维权成功的关键是具备指证侵权的相关有效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追究侵权责任时让执法部门有据可依,依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消费维权前瞻性的旅游者,会在旅游过程中有意识地保留旅游合同、收费凭证、导游证件号等证据,这样可以在被侵权后,快速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目前旅游投诉中的无效投诉绝大部分是由于旅游者掌握证据不足,或者拥有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造成的。
再次,它还是规范旅游市场的有益补充。任何市场的规范都离不开消费者的有效监督。对于旅游市场的规范来说,消费维权前瞻性尤其重要。目前一些旅行社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注重信息对称、盲目追求低价消费等不成熟消费心理,刻意隐瞒旅游产品的详细准确信息,以次充好,通过低价招徕旅游者后再强制或诱骗其再次消费来获取非法利益。旅游者维权滞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旅游市场不讲诚信的不良风气。而如果旅游消费者具备消费维权的前瞻性,就会对旅游市场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促使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诚信建设。
旅游消费维权十分重要,但由于旅游服务产品与一般有形商品不同,具有特殊性,因此对旅游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具备维权前瞻性的旅游消费者应该掌握较全面的旅游消费知识,了解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学会用正确的方式选择正确的产品,减少旅游消费的盲目性。旅游服务产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产品形式的特殊。以旅行社为例,其推出的旅游服务产品是预订式多要素的综合服务性产品,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各个方面。这些都不是由旅行社直接提供的,旅行社是对各个环节进行组合包装,整体销售给旅游者。换而言之,作为旅游服务产品的销售主体———旅行社,其本身并不生产。达成交易时,旅行社销售给旅游者的只是对于产品构成及质量标准的承诺。而这些标准的实现是以旅行社与相关经营者履行契约为前提。由于涉及经营者较多,而每一环节都是旅游产品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的瑕疵都会影响到旅游者的旅游体验。因此只有各环节经营者协调一致,共同履约,才能保证旅游线路产品的质量,进而保证旅游活动的质量。因此,旅游者必须知晓所购买的旅游线路产品的详细准确信息,在购买之始就为自己把好质量关。
二是旅游消费形式的特殊。旅游消费与一般商品消费不同,不能通过在购买前验看实物甚至亲自尝试来判断产品的质量。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的,旅游者只有在消费中或者消费后,才能知晓所购买的旅游产品是否质价相符。旅游消费的这种不可预见性和不可尝试性增加了旅游者的消费风险。同时,旅游服务产品是无形的。对于旅游者而言,如果没有较直观的标准化、规范化的产品认证方式来鉴别其购买的旅游服务产品是否合格,判断产品销售方是否有侵权行为较为困难。而且旅游产品的实际消费往往是在异地,在不熟悉的环境中消费者往往极易被诱导,作出盲目、冲动的购买决定,让试图侵权者有机可乘。
三是旅游消费侵权损失难以挽回。目前多数旅游者对于消费维权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被侵权后向侵权者索赔就是消费维权。其实不然,旅游者购买旅游服务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放松身心,缓解压力,获得愉悦。旅游消费侵权行为发生后,即便得到经济赔偿,旅游者最初的购买目的也因为时间难倒回而无法实现。一次失败的旅游经历会影响消费者对旅游产品的兴趣,甚至产生一辈子都难以消除的阴影。因此旅游者维权不应只停留在事后索赔上,而应把维权行动提前,从购买产品之始、消费之中都要为自己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即消费维权应由“亡羊补牢”变为“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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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异地旅游消费时被侵权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吗
[律师回复] 旅游者在异地旅游消费时被侵权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吗
可以。
旅游者具备消费维权的前瞻性意义重大
首先,它是保护消费权益的有效手段。一般来说,旅游消费是受到保护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多数是旅游服务提供企业或个人有意为之,而消费维权前瞻性则是杜绝人为侵权的有效手段之一。具有维权前瞻性的消费者,会采取一些积极措施,明确自身在旅游中享有的权益和维权手段,从而有效避免侵权陷阱,让企图侵权的旅游经营者,有所顾及,不将侵权企图付诸行动;在消费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可以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制止行为的发生;即便侵权行为已成事实,也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它是有效追究侵权责任的必要保障。在消费维权过程中,维权成功的关键是具备指证侵权的相关有效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追究侵权责任时让执法部门有据可依,依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消费维权前瞻性的旅游者,会在旅游过程中有意识地保留旅游合同、收费凭证、导游证件号等证据,这样可以在被侵权后,快速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目前旅游投诉中的无效投诉绝大部分是由于旅游者掌握证据不足,或者拥有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造成的。
再次,它还是规范旅游市场的有益补充。任何市场的规范都离不开消费者的有效监督。对于旅游市场的规范来说,消费维权前瞻性尤其重要。目前一些旅行社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注重信息对称、盲目追求低价消费等不成熟消费心理,刻意隐瞒旅游产品的详细准确信息,以次充好,通过低价招徕旅游者后再强制或诱骗其再次消费来获取非法利益。旅游者维权滞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旅游市场不讲诚信的不良风气。而如果旅游消费者具备消费维权的前瞻性,就会对旅游市场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促使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诚信建设。
旅游消费维权十分重要,但由于旅游服务产品与一般有形商品不同,具有特殊性,因此对旅游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具备维权前瞻性的旅游消费者应该掌握较全面的旅游消费知识,了解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学会用正确的方式选择正确的产品,减少旅游消费的盲目性。旅游服务产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产品形式的特殊。以旅行社为例,其推出的旅游服务产品是预订式多要素的综合服务性产品,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各个方面。这些都不是由旅行社直接提供的,旅行社是对各个环节进行组合包装,整体销售给旅游者。换而言之,作为旅游服务产品的销售主体———旅行社,其本身并不生产。达成交易时,旅行社销售给旅游者的只是对于产品构成及质量标准的承诺。而这些标准的实现是以旅行社与相关经营者履行契约为前提。由于涉及经营者较多,而每一环节都是旅游产品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的瑕疵都会影响到旅游者的旅游体验。因此只有各环节经营者协调一致,共同履约,才能保证旅游线路产品的质量,进而保证旅游活动的质量。因此,旅游者必须知晓所购买的旅游线路产品的详细准确信息,在购买之始就为自己把好质量关。
二是旅游消费形式的特殊。旅游消费与一般商品消费不同,不能通过在购买前验看实物甚至亲自尝试来判断产品的质量。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的,旅游者只有在消费中或者消费后,才能知晓所购买的旅游产品是否质价相符。旅游消费的这种不可预见性和不可尝试性增加了旅游者的消费风险。同时,旅游服务产品是无形的。对于旅游者而言,如果没有较直观的标准化、规范化的产品认证方式来鉴别其购买的旅游服务产品是否合格,判断产品销售方是否有侵权行为较为困难。而且旅游产品的实际消费往往是在异地,在不熟悉的环境中消费者往往极易被诱导,作出盲目、冲动的购买决定,让试图侵权者有机可乘。
三是旅游消费侵权损失难以挽回。目前多数旅游者对于消费维权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被侵权后向侵权者索赔就是消费维权。其实不然,旅游者购买旅游服务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放松身心,缓解压力,获得愉悦。旅游消费侵权行为发生后,即便得到经济赔偿,旅游者最初的购买目的也因为时间难倒回而无法实现。一次失败的旅游经历会影响消费者对旅游产品的兴趣,甚至产生一辈子都难以消除的阴影。因此旅游者维权不应只停留在事后索赔上,而应把维权行动提前,从购买产品之始、消费之中都要为自己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即消费维权应由“亡羊补牢”变为“未雨绸缪”。
旅游交通事故是侵权还是违约,
[律师回复] 一、旅游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索赔在旅游合同、运输合同、服务合同等相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都有可能存在这种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的现象。从理论上讲,受害人选择一种诉讼请求就可以实现其要求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个案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现实与理论的差异,所以我国的立法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利。依据目前的立法来看,单纯涉及受害人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的情况,以侵权诉讼立案更为合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此提供补救;单纯涉及财产损失的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但是既涉及财产损失又涉及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的情况,目前的立法还没有进行合理的规范。由旅游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游客作为原告,此类纠纷的受害人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固有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损害又是旅行社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所致。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换句话说,受害人也可以依据违约责任请求赔偿。这样的情况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二、交通事故是侵权还是违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又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但是两者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区别。从侵权的构成来看,要求侵权方有违法性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且侵权方主观有过错。因而如果是旅游公司所属的交通工具违规驾驶造成的游客伤亡,旅游公司应构成对游客的侵权,此时旅游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中的行为,为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如果是由于旅游公司租用的交通工具的司机违规驾驶出现事故,则旅游公司本身无过错,不够成对游客的侵权,此时其只承担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之诉采用严格责任,即有违约行为就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侵权之诉则采取过错责任,即必须证明责任方有过错,有些特例是无过错责任除外; 2、举证责任不同。前者受害方只需证明有违约行为,免责事由由对方证明;后者受害方须证明过错,法律规定过错推定除外; 3、责任范围不同。前者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要求“可预见性”标准;后者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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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受伤侵权责任保险赔付吗?
旅游过程中出意外受伤,侵权责任保险是需要赔付的,可以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通过旅行社外出旅游,由于旅行社的责任出现意外,要由旅行社承担赔偿义务,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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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要了解一下关于老人旅游消费侵权是这样的,有什么样的特征,需要怎么去预防这方面的事情,谢谢
[律师回复] 老年人在旅游消费行为中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我们只有正确的分析和把握这些因素,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拓展策略。经统计表明,影响老年旅游消费行为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亲友因素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能够对老人的旅游消费行为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主要是家庭和其所在的老年人群体。家庭旅游、孝心旅游已成为向老人献爱心、消除代沟、调适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一种新方式。我国自古有尊老爱老的习俗,“尽孝心、表爱心”送老人出去旅游成为社会的新时尚。购买旅游产品的主体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青年人加入。据对北京几家大的旅行社办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老人情况的调查,其中相当数量的人是子女出钱为老人实现“出国梦”。老年人在旅游决策过程中还会受到群体的影响,主要是受周围的老邻居、老同事、老同学、老战友影响。
  
(二) 文化因素
  由于历史条件等原因,大多数的中国老人年轻时生活艰苦,一般都有“忆苦思甜”、“富了不能忘本”的思想,加上文化上对勤俭节约的崇尚,导致中国老人在消费时远远不像欧美国家的老人那样“大手大脚”。其次,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健制度和养老金制度在我们国家还未完全成熟地建立,大多数老年人还要留着他们的储蓄,以备后用。如何将旅游产品设计得让老人称心如意是一门特别需要研究的学问。比如,欧美国家的老年人比较喜欢住在度假村式的养老院或老年公寓社区,而看重亲情的中国老人则可能更倾向于住在市区,以便他们的小辈前来探望,更重要的是,这样做不会让他们觉得被自己的家庭或社会所抛弃。
  
(三) 经济因素
  据一份材料显示,全国目前有17%的老人经济条件宽裕,对旅游的要求呈现高档次、远程化趋势。在国内,有70%的老人准备在两年内出游一次,其中又有90%的老人打算今后还要出境游。从老年人的消费水平来看,老年旅游市场呈现两种状况,一个是具有强烈出游愿望,并且具备很强支付能力的老年人[7]。他们的消费潜力大,特别是发达国家。美国已进入老年社会,他们的子女已远离他们, 社会保险免去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开销比年轻人少得多,所以许多身体健康者往往选择昂贵的航空和游船来旅游,出游则主要为了旅游休闲,他们愿意接受很多新的旅游产品, 如分时度假等[11]。另一个是消费能力偏低, 虽然具备出游愿望但精打细算能少则省的老年人;觉得目前旅游线路的价格偏高,他们很多是以轻松走一走为目的。老年具有不甘寂寞,渴望参与的特点。虽然很多老年人收入并不高,但他们有着充裕的时间。他们旅游不要求如何奢华而是讲究经济实惠。
  
(四) 身心因素
  老年旅游消费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同中青年相比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食、宿、行、游、购、娱等方面的需求上都体现了年龄的特征。由于生理的变化, 老年人的味觉、嗅觉、消化功能等逐步减退,要求食物易于消化和有益健康。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老年人也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古人云:“食必常饱,然后求美,衣必常暖,然后求丽。”一切根据自身条件,因人而异。老年人完全有理由在生命的黄昏,使晚年生活过得更加充实富有情趣。参加旅游投身大自然的怀抱,正是适应这种要求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从老年人的心理特征来看,老年人在为国家、为社会贡献了大半生,退休后他们最怕被社会所淡忘。许多老人对社会怀有极强的责任感,只要他们感到自己还能被社会所接纳就足够了。另一方面,旅游活动是人们在满足基本生活之后的一种更高层次的休闲和学习方式,在本质上是人类自我丰富、自我发展和自我肯定,把自己融入于人类社会,参与社会发展的一种形式[7]。这样老年人选择旅游便成为一件自然的事了。老年人参与出游活动,尤其是一些休闲健身旅游活动,可以加强保健知识的学习,掌握老年疾病的防治常识,克服心理上的自我老化,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有助于在晚年保持身体的和心理的健康。
  
(五) 旅游商业环境因素
  旅行社现有的旅游线路和行程安排一般都不针对老年旅游市场,不考虑老年人的需求。旅行社一般不接收老年人,如果实在要去就得在原价基础上加收费用。很多旅行社不愿主动开辟老年旅游市场,主要是旅游市场竞争激烈,旅行社的利润微薄。从游客的旅游消费活动中提取回报成为旅行社的一种盈利行为。而老年人的旅游消费行为比较谨慎,老年旅游者的消费能力弱,旅游社很难盈利。旅行社之间盲目恶性低价竞争是导致旅游市场不愿接纳老年人的根本原因。因此进一步细分市场,开创为老年人旅游提供专门的服务,是旅游企业谋求发展的一种机遇。不少旅行社已经注意到老年人市场的这些特点,并正在为巩固和扩大这一客源市场而加紧准备。
旅游交通事故怎么办,是侵权还是违约
[律师回复] 一、旅游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索赔在旅游合同、运输合同、服务合同等相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都有可能存在这种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的现象。从理论上讲,受害人选择一种诉讼请求就可以实现其要求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个案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现实与理论的差异,所以我国的立法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利。依据目前的立法来看,单纯涉及受害人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的情况,以侵权诉讼立案更为合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此提供补救;单纯涉及财产损失的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但是既涉及财产损失又涉及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的情况,目前的立法还没有进行合理的规范。由旅游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游客作为原告,此类纠纷的受害人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固有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损害又是旅行社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所致。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换句话说,受害人也可以依据违约责任请求赔偿。这样的情况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二、交通事故是侵权还是违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又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但是两者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区别。从侵权的构成来看,要求侵权方有违法性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且侵权方主观有过错。因而如果是旅游公司所属的交通工具违规驾驶造成的游客伤亡,旅游公司应构成对游客的侵权,此时旅游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中的行为,为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如果是由于旅游公司租用的交通工具的司机违规驾驶出现事故,则旅游公司本身无过错,不够成对游客的侵权,此时其只承担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之诉采用严格责任,即有违约行为就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侵权之诉则采取过错责任,即必须证明责任方有过错,有些特例是无过错责任除外; 2、举证责任不同。前者受害方只需证明有违约行为,免责事由由对方证明;后者受害方须证明过错,法律规定过错推定除外; 3、责任范围不同。前者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要求“可预见性”标准;后者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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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谁?
双方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游客可以选择旅游合同纠纷起诉旅行社也可以以侵权纠纷诉讼事故双方和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旅行社。单方交通事故或旅游车全部责任的,如果旅游车与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游客可以将他们同时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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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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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谁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谁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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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出行旅游,旅游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拒绝强制交易权。  就是说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没有经过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强迫或者是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的,游客有权去拒绝,也可以在行程结束之后的30天之内要求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还有一些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合同的转让权。  

四,合同解除权。  如果说这个包价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因为没有达到约定的人数不能出团的时候,或者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这个合同不能继续旅行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大家在出外旅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像景区、住宿经营者将他的一些比如说自己的一些小卖部或者是照相的景点等等出租给他人,同时住宿、餐饮、购物、游乐、游览、旅游交通等经营,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和住宿的经营者对实际的经营者给游客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责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赔偿金。  

六,受尊重权。  

七,安全保障权。  

八,求助请求权。  

九,协助返程的请求权。  

十,项权利是投诉举报权。  
二、游客同时需要承担五项义务。  
第一点,文明旅游的义务。  
第二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点,个人健康信息告知的义务。  比如说在出游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可能会有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像高血压或者患心脏病的病人不能参加,这个时候游客要告诉旅行社,  
第四点,安全配合义务。  
第五点,遵守出入境管理的义务。
旅游保证金能否作为旅游执行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间查明,被执行人某教育旅行社账户上无存款因被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遂向申请执行。可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旅游质量保证金的用途是规定为用于赔偿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确定必须由旅行社赔付给旅游者的款项,但不适宜用执行旅游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进行赔偿,认为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从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并不限定只能用于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中,租赁某教育局的办公室作为办公地点,除简单的办公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情形。但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市旅游局有旅行社旅游质量保证金10万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二条亦规定,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评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故认为虽然有的生效判决。案件执行过程中,认为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采取强制扣划措施,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其在市旅游局的旅游质量保证金,旅游局分级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后,并执结案件,旅游质量保证金的设立及其赔偿不仅仅是旅游局的行业管理措施。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作为协助执行单位的市旅游局对的执行措施持有异议,可以从其质量保证金中扣付,这是旅游局对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管理的保障措施
出境旅游,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旅游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拒绝强制交易权。  就是说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没有经过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强迫或者是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的,游客有权去拒绝,也可以在行程结束之后的30天之内要求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还有一些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合同的转让权。  

四,合同解除权。  如果说这个包价旅游合同订立之后,因为没有达到约定的人数不能出团的时候,或者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这个合同不能继续旅行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大家在出外旅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像景区、住宿经营者将他的一些比如说自己的一些小卖部或者是照相的景点等等出租给他人,同时住宿、餐饮、购物、游乐、游览、旅游交通等经营,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和住宿的经营者对实际的经营者给游客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责任,旅行社具备旅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赔偿金。  

六,受尊重权。  

七,安全保障权。  

八,求助请求权。  

九,协助返程的请求权。  

十,项权利是投诉举报权。  
二、游客同时需要承担五项义务。  
第一点,文明旅游的义务。  
第二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三点,个人健康信息告知的义务。  比如说在出游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可能会有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说像高血压或者患心脏病的病人不能参加,这个时候游客要告诉旅行社,  
第四点,安全配合义务。  
第五点,遵守出入境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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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责任险费用同旅游意外险有什么不同?
1、“责任险”与“旅意险”的最大区别在于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统一为旅行社,理顺了保险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效保障了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2、保险的标的和承保的公司不同。3、投保的强制性不同。4、保险的责任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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