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宅基地上房屋遇征收拆迁是否有补偿安置,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其是否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出嫁女、进城务工、求学甚至落户这种种情形,事实上都适用这一个判断原理。
本文,在明律师结合的3份最新文件为大家浅析对这类问题的理解……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遇拆迁时的补偿分为两大块: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和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一旦农民朋友因上述特殊情形而丧失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意味着其宅基地使用权可能出现问题。
那么至少区位补偿价这部分会受到直接的影响,补偿总额也会大幅降低。
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你的“成员资格”到底有没有问题?
【要点一:“外嫁女”是否成员资格判定因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行终2522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此作了详尽的论述:目前,我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身份认定争议较大、较为复杂。
一般讲,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获得安置补偿,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
申言之,一般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等。
根据司法实践,户籍是否仍在本村是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但同时需要注意,绝不是仅仅需要考虑户籍这一方面因素,“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同样非常重要。
外嫁女的问题一定要坚持个案分析原则,不可简单的一概而论。
在不同的案件中,此“外嫁女”非彼“外嫁女”,别人的案子和你的并不一样。
【要点二:农民进城务工是否影响其补偿安置权益?】一言以蔽之,在户籍未迁出情况下的进城务工,不会影响被征地农民获取补偿安置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行再46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农民进城务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直以来,国务院都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
其中,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
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
事实上,本案征收补偿方案《附件》中,已将“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和就读大中专之前为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及“服刑后返还原籍及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纳入了核查人口的范围。
根据逻辑推理规则,上述人员同样并非“常住”于该村,而再审申请人却将其列为被安置人员,将合法外出务工人员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显属同等情形区别对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在明律师还可以为这一裁判理由找到其他佐证,譬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指出,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这里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也就是说,进城务工农民完全可以依法享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权利,那么遇拆迁时其补偿安置依法应当予以保障。
【要点三:农村大学生进城求学是否影响其补偿安置权益?】不影响。
众所周知,农村大学生进城求学时迁入的是所谓学校的“集体户口”,一旦其毕业后未考入能够解决户口问题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其势必面临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而从另一个角度讲,至少在其求学期间,其主要生产生活来源仍要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各项成员权益。
故此,即使农村大学生入学后将户口迁入至所在学校,集体经济组织仍需保障其在征收拆迁时的补偿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户籍”迁入迁出本身是一个“不可诉”的特殊问题,故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在明律师认为主要看个案中的生产生活关系。
在前文最高法裁判中,提及了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指出要对“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和在校学生”核查人口,意即补偿安置方案充分考虑了这些特殊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要点四:进城落户农民就会丧失宅基地权益吗?】答案是否定的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强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故此,若进城落户村民根据当地“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相关改革政策自愿将宅基地交回了所在村,或者选择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所有权予以流转,那么其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也会相应的受到影响直至完全丧失。
否则,其上述权益就应当依法得到充分保障,所在村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进城落户村民交回宅基地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农业农村部在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298号建议作出的答复中再度明确: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
12月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其是否交回承包地、是否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制。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存在特殊情况的农民朋友的是,中央对这类问题的政策倾向性是明确的,农民的合法征收补偿权益理应得到充分保障。
任何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甚至村民会议都无权以“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等为由而作出任何侵害村民合法物权的决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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