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务工、求学、落户,宅基地上房屋遇拆迁还给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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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1、根据司法实践,户籍是否仍在本村是最重要的判断标准。2、进城务工农民完全可以依法享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权利,那么遇拆迁时其补偿安置依法应当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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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宅基地上房屋遇征收拆迁是否有补偿安置,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其是否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出嫁女、进城务工、求学甚至落户这种种情形,事实上都适用这一个判断原理。

本文,在明律师结合的3份最新文件为大家浅析对这类问题的理解……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遇拆迁时的补偿分为两大块: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和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一旦农民朋友因上述特殊情形而丧失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意味着其宅基地使用权可能出现问题。

那么至少区位补偿价这部分会受到直接的影响,补偿总额也会大幅降低。

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你的“成员资格”到底有没有问题?

【要点一:“外嫁女”是否成员资格判定因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行终2522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此作了详尽的论述:目前,我国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身份认定争议较大、较为复杂。

一般讲,外嫁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及能否因此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获得安置补偿,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也就是要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

申言之,一般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等。

根据司法实践,户籍是否仍在本村是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但同时需要注意,绝不是仅仅需要考虑户籍这一方面因素,“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同样非常重要。

外嫁女的问题一定要坚持个案分析原则,不可简单的一概而论。

在不同的案件中,此“外嫁女”非彼“外嫁女”,别人的案子和你的并不一样。

【要点二:农民进城务工是否影响其补偿安置权益?】一言以蔽之,在户籍未迁出情况下的进城务工,不会影响被征地农民获取补偿安置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行再46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农民进城务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直以来,国务院都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

其中,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

该意见虽非行政法规,但其明确传递出,即使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

事实上,本案征收补偿方案《附件》中,已将“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和就读大中专之前为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及“服刑后返还原籍及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纳入了核查人口的范围。

根据逻辑推理规则,上述人员同样并非“常住”于该村,而再审申请人却将其列为被安置人员,将合法外出务工人员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显属同等情形区别对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在明律师还可以为这一裁判理由找到其他佐证,譬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指出,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这里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也就是说,进城务工农民完全可以依法享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权利,那么遇拆迁时其补偿安置依法应当予以保障。

【要点三:农村大学生进城求学是否影响其补偿安置权益?】不影响。

众所周知,农村大学生进城求学时迁入的是所谓学校的“集体户口”,一旦其毕业后未考入能够解决户口问题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其势必面临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而从另一个角度讲,至少在其求学期间,其主要生产生活来源仍要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各项成员权益。

故此,即使农村大学生入学后将户口迁入至所在学校,集体经济组织仍需保障其在征收拆迁时的补偿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户籍”迁入迁出本身是一个“不可诉”的特殊问题,故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在明律师认为主要看个案中的生产生活关系。

在前文最高法裁判中,提及了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指出要对“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和在校学生”核查人口,意即补偿安置方案充分考虑了这些特殊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要点四:进城落户农民就会丧失宅基地权益吗?】答案是否定的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强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故此,若进城落户村民根据当地“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相关改革政策自愿将宅基地交回了所在村,或者选择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所有权予以流转,那么其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也会相应的受到影响直至完全丧失。

否则,其上述权益就应当依法得到充分保障,所在村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进城落户村民交回宅基地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农业农村部在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298号建议作出的答复中再度明确: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

12月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其是否交回承包地、是否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制。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存在特殊情况的农民朋友的是,中央对这类问题的政策倾向性是明确的,农民的合法征收补偿权益理应得到充分保障。

任何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甚至村民会议都无权以“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等为由而作出任何侵害村民合法物权的决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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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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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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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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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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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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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范围内改建住宅或扩建面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成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附图变更登记。
第十条农民住宅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小区或中心村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
(二)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小区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拟建房户名单及用地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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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在小区或中心地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
第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分户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办理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收取工本费,免收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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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安排利用。农村村民因房屋破旧等原因且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申请迁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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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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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落居民户口吗?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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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宅基地能买卖吗?
在法律的规定下,一些宅基地在特定的情况下经过固定的程序和审批,都可以进行合法的买卖和交易,避免了闲置的宅基地白白浪费掉,土地资源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利用。在进行宅基地的买卖和交易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走法律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要走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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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宅基地买卖是否合法?
城镇宅基地不可以买卖。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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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的一个县城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许昌的一个县城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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