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再出新规:你的无证违建将可能在7天内被强制拆除!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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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在施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正在搭建、开挖的建设。据此,这一新规所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在施违法建设”,并不包括大量历史性存量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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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违法建设”不包括存量违建】

《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在施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正在搭建、开挖的建设。

据此,这一新规所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在施违法建设”,并不包括大量历史性存量违法建筑。

即将面临征地拆迁的广大被征收人的房屋显然不属于“在施”状态,依法也不应面临新规中极短时间就被强制拆除的厄运。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以往一些被征收人热衷的“抢建抢盖”行为一定要歇歇了,显然这种行为是撞在了枪口上。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而在新规之下,这种抢建抢盖行为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非但不能增加补偿费用,反而还会因构成“在施违法建设”行为而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

故此,广大被征收人特别是居住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被征收人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切勿盲目跟风实施抢建行为。

【“在施违法建设”查处,街道办事处成重要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查处违建的主体一般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背景下,城管执法部门实际负责了违建的强制拆除工作。

过去一般认为,街道办事处是不具有查处违建的法定职责和权力的,这也为最高法的相关裁判所认可。

但自4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街道办事处被明确赋予了组织并实施违建查处的职权。

其第58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据此,“街道办查违建”的时代已经到来,这点是大家尤其需要注意的。

需要指出的是,“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绝非仅可能适用于北京市,下沉式行政管理的改革思路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有明确的中央政策文件予以支持。

就其指标意义而言,上述新规的密集出台无疑非常值得关注,将可能对今后全国的违建治理工作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试行”新规带来的两大疑问】

毫无疑问,新规的出台将对新增违法建设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对遏制违法建设的长期蔓延以及“一边拆一边建”等非正常现象将发挥值得期待的积极作用。

但其中所涉及的两方面问题,也颇值得深思:其一,仅凭规划许可这一项来判断涉案建筑能否建造,是否适用于当前的实际情况。

无疑,越来越多的地方在查处违法建设时有且只有一个标准:看涉案建筑有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就是合法建筑;没有,就是违法建筑。

然而在实践中在明律师却发现,一些远没有你想象得偏远、欠发达的地区却在规划许可的颁证上把控极严,有些地方的法官甚至直接表示自己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从来没有见过所谓的“乡村规划许可证”究竟长什么样子。

无疑,在发证环节客观上青黄不接的背景下,直接以有证无证对建设行为“一刀切”,究竟是否足够具备行政合理性,是可以留下一点疑问有待实践去检验的。

实际情况是,老百姓特别是农村地区村民的居住需求是刚需,办不下来证就不让建房而办证的又不够给力,这里面可能存在的隐患问题不可不引起足够重视。

譬如我们经常提到的村民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的问题,其需求能不能得到当地政府的及时回应,的确值得进一步观察。

其二,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能否得到保障。

诚如新规政策解读所指出的,“快”是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

但同时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也应当得到必要的保障,才能算得上是依法行政。

拆除违建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调整的范畴这点已无太大争议,那么当事人就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新规中所提及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客观上已经具有了行政决定的性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当事人若对此通知不服完全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那么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行为就只能暂停下来,待相关裁决作出后继续推进。

而若仅仅强调一个“快”字而无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则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渠道将面临被关闭的现实。

在明律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事实上一些地方的“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早已刻意规避了《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书面催告”步骤,涉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这种趋势性的基层行政机关执法权力扩张所带来的相对人权利救济变化,是值得我们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思考、关注的。

总之,对于存量历史性无证建筑的认定和处置仍将是征地拆迁领域的最重大课题之一。

“胡萝卜加大棒”式的认定处置模式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深恶痛绝,这考验的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意识,更是老百姓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所必须面对的复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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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除多长时间后不能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违建多久后不能拆除 违章建筑,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随时可以强行拆除,不存在时间问题的。 二、违章建筑的内容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三、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最新建设违章建筑拆除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 程序一般是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 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1月施行,其中对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当事人对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及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未完结前,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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