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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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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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我国并不是对于所有已经签署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都是认可的,有些合同的内容是建立在恶意磋商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即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是不成立的合同。
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吗?

一、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吗?

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合同属于双方的一项具有法律效用力的约定,所以在订立上也需要有两方来进行,只有一方则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除此之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双方都同意合同内容,并且在有公证人的情况下完成了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合同成立的标准之一。

二、合同不成立与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要求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本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两者强调的内容不一样,不成立合同强调的是程序内容不合法,无效合同强调的是实体内容不合法。

(二)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尽管当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不过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已。此外,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消灭,因为此时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

(三)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从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断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种:

(1)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3)合同的形式不合法。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签署合同的内容必须要保证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是经过恶意磋商之后达成的意见再去签署合同那么就意味着该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如果想要使得合同成立,就必须要按照规定去重新签署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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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恶意磋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恶意磋商可以构成缔约过时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时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还未生效的阶段。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除了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以外,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大多数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是指丧失与第三方另定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恶意磋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恶意磋商可以构成缔约过时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时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还未生效的阶段。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除了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以外,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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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大多数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是指丧失与第三方另定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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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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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磋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恶意磋商可以构成缔约过时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时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还未生效的阶段。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除了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以外,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大多数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是指丧失与第三方另定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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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恶意磋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恶意磋商可以构成缔约过时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就是发生的时间不同。我们知道,违约责任时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旅行过程中,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或合同虽成立但还未生效的阶段。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除了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以外,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还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如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大多数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是指丧失与第三方另定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恶意磋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恶意磋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甲公司听说乙公司想与某公司联手开发新的项目,为了阻止乙公司的行为,甲公司委托B公司与乙公司进行恶意磋商,开发更先进的项目,并且提供了更优惠的待遇,使得乙公司与某公司断绝了来往,甲公司趁机与某公司联手进行了新的项目合作。当甲公司与某公司合作以后,B公司以条件不成熟为由表示暂时不进行合作开发,为此,乙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乙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 乙公司是否应当得到赔偿呢?本案涉及的是《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上损失责任。缔约上损失责任也称缔约损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定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并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相互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性的反映,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上的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者恶意而使得将要缔结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会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直接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在这些情况下都会发生一些损失,这些损失不然要有人来承担。在什么情况下来承担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缔约过失构成上,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构成要件:先合同义务的违反;缔约过程中过失的存在;损失存在;有因果关系。 关于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有: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者考察标的物的合理支出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输标的物或受领对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的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可以表现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对与直接损失一般好计算,也是有法律根据的,一般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对于间接损失实践中不好计算,同时法律规定的也不明确,一般很难得到的支持。就本案而言,B公司假借订立合同进行磋商的行为明显是恶意的,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依据《合同法》42条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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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哪些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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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才构成恶意欠薪罪,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在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正确的做法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进行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提起劳动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此,建议各位老板不要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毕竟善待员工就是善待自己的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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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才构成恶意欠薪罪,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在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正确的做法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进行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提起劳动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此,建议各位老板不要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毕竟善待员工就是善待自己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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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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