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规则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规则,人民法院在对于一些案件比较一般复杂的情况之下是适用普通程序,这个时候的话就需要利用合议庭来评议案件了。是需要对于案件的审理程序,还有就是审理的具体内容来进行核细,才能够做出决定。
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规则吗?

一、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规则吗?

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规则,不是每个案子都要合议庭合议,只有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才会合议庭合议。

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至于哪些案件采用哪种形式的合议庭进行审判,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选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法律没有作其他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特点是: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最少为三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收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但是,由于承办人制度,法院不独 立,法官素质等诸多原因,导致合议制和合议的精华(评议制度)名存实亡。处于一种审判长负责,其他陪而不审的局面。

二、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是用普通程序的话,那么是需要经过合议庭的合议才能够做出最终的决定,这样的话,也是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理,主要就是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对此也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也是属于合议案件的评议规格。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6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0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规则吗?
一键咨询
  • 137****04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6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5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2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3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3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8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5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8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2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3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8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6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6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吗?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照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利用合议庭,对于案件来进行评定的情况之下,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是需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申请破产公司采用债权人投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和解协议有什么不妥之处
[律师回复] 有什么法律问题还可以进我的法律工作室找我咨询,除了和解协议中另有限制规定外,经人民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因此,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外,所有债权人均处于平等的地位上,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是否表决同意和解,和解程序结束后:

1)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你好,债务人因和解开始而恢复行使财产管理处分权方面的限制一律解除。和解协议生效前成立的债权,法律禁止债务人与任何债权人达成超出和解协议以外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另外一方面是债务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也无论其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和解程序,您的肯定是对我的最大鼓励。如果对我的解答还算满意。

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一方面。和解协议生效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受偿,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其次是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全体,请采纳答案并给好评吧。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无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均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以外的单独利益。对于和解协议效力的约束对象,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公司法少数服从多数的条件是什么?
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或者出资比例大小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出资比例越大,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公司法中少数服从多数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或者出资比例大小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出资比例越大,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
1、须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现代民主表决机制的内在蕴涵之一是实行多数原则,具体到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由持有股份多数的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如果只有少数股东出席,或尽管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甚重,但其所代表的股份却在全部股本中占有分量甚少,那决策绝不是合法合理的。正常的机制应当是,多数股东代表出席,而且其所代表的股份额占股本总额的多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须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多数通过。在前一条件的基础上,与会代表代表广大股东行使表决权,行使的方式是: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股份公司的大政方针并不是由一两个大股东随意辖制的,而且,很少有几个股东就能代表股份总额多数的情况,因此,公司事务决策的民主性还要求每项重大事务必须由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的多数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少数服从多数的弊端是什么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我们在承认其存在合理性和积极作用的同时,同样应该看到其弊端。而要找到其与中小股东的保护之间的协调,这些弊端就是突破口。对这些弊端的纠正和填补就是我们所要寻求的解决途径,以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这些弊端归纳起来表现为下几个方面:
1、资本多数决削弱了少数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力,进而引发了股东(大)会的形式化。这是因为,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总是处于支配地位,当少数股股东的意志与多数股股东的意志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所吸收;而当少数股股东的意志与多数股股东的意志不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所征服。
2、资本多数决存在被滥用的危险。所谓滥用资本多数决是指多数股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以资本多数决为手段而实施的旨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股东利益的行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等其他内容。
10w+浏览
金融保险
村官利用少数服从多数、拉拢有利益关联的人签名,违约合同,在合同期内,降低土地流转资金,村民有反对意见,村官勾结政法官员,抓人拘禁17个小时,派出所民警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回复] 公司法少数服从多数,是建立在做大多数人愿意做的事情,其成本最低、执行速度最快、动力最大的基础上的。但是,并不排除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里的事实。多数和少数的关系,在此不就一目了然了吗?之所以赋予大股东有决策权,是在公司发展方向、长远规划、重大人事任免和巨额投资等原则问题上,他负有重大责任。稍加不慎,有可能全家荡产。当然,千里之马,也有失蹄之时。所以,公司日常的经营由管理阶层负责。重大事宜由董事会讨论,让大家表态,并将问题辨明白,便于大股东做最后决策。事情总得做最后决定,才能执行(比如,当表决为4:4时,大股东的一票放在哪边,就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大股东一人说了算,只能是家族式企业。上市公司,要对所有股东负责。所以,又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显民主。因为,历史证明:少数服从多数正确的多,失误的少。即使失误,由多数人负责,也是多数人自认倒霉的事情,而不会责怪他人。简而答之,仅供参考。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1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土地流转服务
[律师回复]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犯罪的从犯实行什么原则?
犯罪的从犯实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这就是根据我国《刑法》27条第2款所作出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对于从犯是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并不是具有一定的弹性,在进行处罚的时候,一定要体现从犯这个特征。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中国从那一年开始实施无罪推定原则
[律师回复]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确定有罪之前都应把其当成无罪的人对待,即推定为无罪。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判断有罪。”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吗?我觉得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而已。因为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在确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而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实际上,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表现了一种存疑的态度。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这于逻辑似乎说不通。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总的来说,我国仍未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造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无罪推定原则持犹豫态度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我国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国家安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主要目的的。故维护社会正常、安全的秩序便成为我国刑诉法追求的重要价值。这种法的价值观使中国的法文化中缺少一种普遍的宽容精神。于是立法者总是从严厉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而无罪推定原则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安全不利。故刑诉法对该原则虽接受但有所保留。
其次,我国的刑诉制度中有一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事实应该是指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所谓根据是指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的标准。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但是,我们应该分清楚法律所追求的真实,只能是一种证据的真实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客观上的真实。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真实便是一种客观的真实。因此,当一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又难以将其定罪时,司法人员往往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持一种怀疑的态度,而不会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将其视为无罪。
这种在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而对其是否有罪持怀疑态度的作法,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造成很多积案、陈案。同时由于案件迟迟不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长期受到一些强制措施的约束,如: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被羁押等。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对司法部门而言是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牺牲了法所追求的诉讼效率。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则是被剥夺了自由权利。
随着我国加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逐渐与国际接轨。因此,我们应转变观念,排除障碍,本着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与推动民主法制进步的宗旨,真正确立我国无罪推定的原则。
你好。最近我的弟弟因为家庭的事不知道该怎么做。请问有关收养家庭评估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收养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健康成长,并能提供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条件。收养申请人应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
收养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收养法》和《登记办法》,按照以下内容和《苏州市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家庭调查评估。
一、收养申请人的基本状况。包括其年龄、文化程度、与家人关系。
二、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包括收养原因、对收养的认识。
三、收养申请人的经济能力。包括其工作经历、职业性质、收入来源、家庭消费支出、社会保障、家庭负担。
四、收养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包括婚姻稳定性、婚变史、婚姻满意度、家庭责任感及其它影响婚姻的情况。
五、收养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包括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
六、收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包括子女数、子女的身体健康及其居住状况;家庭成员对收养的态度及心理健康状况。
七、收养申请人的沟通技能状况及兴趣爱好。
八、收养申请人的养育安排。
九、收养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包括住房性质、人均住房面积、住房装修状况、被收养人的居住安排。
十、收养申请人的品德品行状况。包括收养申请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有无犯罪记录。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犯罪的从犯实行什么原则?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犯罪的从犯实行什么原则,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合议庭案件实行原则
[律师回复]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在评议和表决的时候,每名成员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记录在案。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判决执行 > 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规则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