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面临重大事项变更的时候,比如增加、减少注册资金,公司合并、分立,需要经过股东会议讨论通过才行。按照公司法规定,讨论这些议题的时候,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同意,这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些那么,公司法少数服从多数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公司法少数服从多数的条件是什么?
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或者出资比例大小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出资比例越大,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
1、须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现代民主表决机制的内在蕴涵之一是实行多数原则,具体到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由持有股份多数的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如果只有少数股东出席,或尽管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甚重,但其所代表的股份却在全部股本中占有分量甚少,那决策绝不是合法合理的。正常的机制应当是,多数股东代表出席,而且其所代表的股份额占股本总额的多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须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多数通过。在前一条件的基础上,与会代表代表广大股东行使表决权,行使的方式是: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股份公司的大政方针并不是由一两个大股东随意辖制的,而且,很少有几个股东就能代表股份总额多数的情况,因此,公司事务决策的民主性还要求每项重大事务必须由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的多数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少数服从多数的弊端是什么?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我们在承认其存在合理性和积极作用的同时,同样应该看到其弊端。而要找到其与中小股东的保护之间的协调,这些弊端就是突破口。对这些弊端的纠正和填补就是我们所要寻求的解决途径,以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这些弊端归纳起来表现为下几个方面:
1、资本多数决削弱了少数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力,进而引发了股东(大)会的形式化。这是因为,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总是处于支配地位,当少数股股东的意志与多数股股东的意志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所吸收;而当少数股股东的意志与多数股股东的意志不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所征服。
2、资本多数决存在被滥用的危险。所谓滥用资本多数决是指多数股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以资本多数决为手段而实施的旨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股东,具有表决权。公司法少数服从多数的条件持有股份的股东出席,其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半数以上,并且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这项制度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制度之一,当然,也是存在一些弊端的,有可能导致股东联合起来,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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