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执行一户一宅,那么一户多宅的农民要不要拆除一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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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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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一户多宅"属于合法,不会被拆除:1、 合法继承的宅基地;2、 宅基地总面积符合标准;3、 一套在农村,一套房在城市。
农村执行一户一宅,那么一户多宅的农民要不要拆除一套?

很多农民朋友对于"一户一宅"肯定都不陌生,但是大家并不一定都能对这四个字有正确的理解。如果本来就有两套房的话,那么另一套要怎么办?要不要拆呢?可不可以不拆?面对这些问题,即明拆迁律师整理了三种"一户多宅"合法的情况,让大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 合法继承宅基地

现在不少年轻农民结了婚以后就会和家里的老人分开住,自己重新又申请了宅基地,重新盖的房子。但等到了家里老人过世之后,他们留下来的房屋和宅基地就会留给儿女继承,这样一来子女就会拥有两处宅基地。虽然是一户多宅,但根据相关的规定,这种情况是合法的,所以宅基地不会被收回,房子也是不会被拆除的。

2、 宅基地总面积符合标准

众所周知,宅基地都是村里按照一定面积标准进行统一分配的,有些农民分配到的宅基地面积比较小,一家人不够住,所以就会在其它地方开辟新的宅基地用来盖房子,这就导致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如果这两处宅基地的总面积加起来并没有超过规定的标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就是合法的,房子是不会被拆除掉的。

3、 一套在农村,一套房在城市

现在村民朋友们生活越来越好了,很多朋友在城里都有商品房,农村也有一套在宅基地范围内的房,这个情况也是不违法"一户一宅"政策的。城市房屋所占的土地是城市国有土地,农村房屋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性质是不一样的,所以并不会妨碍"一户一宅"的政策。

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很多特殊情况下,政府还是会理解的,就算真的要拆一套房子我们也可以通过转让,过到别人的名下,收取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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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宅基地拆除有什么补偿
[律师回复] 1、城市房屋拆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在城市拆迁前应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在拆迁前,需要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再办理出让手续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补偿方面: 城市房屋拆迁: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补偿依据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补偿数额较为合理。城市居民对于拆迁补偿比较满意。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分配。 土地补偿费: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予以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的综合。 由于农村征地后,土地的性质改变了。但是给农民的补偿却不因为改变性质后的区位、用途等进行补差。所以农民获得的拆迁补偿费较低。
农村宅基地超面积拆除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

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

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五、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六、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至此,农民才算是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这块宅基地才能算是农民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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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除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最新的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 一,宅基地补偿标准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1、不是农村户口不能在宅基地建房子 凡是户口迁到城市里的,不能在宅基地上建房子。 2、宅基地审批会越来越难 由于现在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预留的机动地面积很少了,所以在未来宅基地的审批会很难。现在农村建设正在朝着新的面貌去发展,也就是新农村的建设,所以对于土地的保护会越来越强。 3、宅基地不再免费申请 很多地方开始试点,就是宅基地申请需要交一笔费用,也就是说宅基地申请,不再免费给农民使用了。 4、宅基地房屋出售或者转手,将不能够再次申请宅基地 同样的,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土地的管理会很严格,所以对于宅基地的申请工作也会很严格。 5、宅基地可以贷款 宅基地经过确权。可以进行贷款,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情。 6、宅基地经过确权,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很多农民觉得宅基地经过确权,宅基地就是自己的了,想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其实不是的,宅基地经过确权,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归集体所有。农民朋友只是能够享受到使用权,宅基地确权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所以一定要积极的配合。 7、宅基地也会被回收 很多情况下宅基地会被回收,不会一直放在农民手里,比如: (1)土地被征收 (2)宅基地买卖 (3)农民自愿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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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老家农村有套房子,现在要拆迁了,请问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第一条 根据《市集体土地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面积按照《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
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第五条 按照《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6]655号)执行。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丨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丨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丨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丨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丨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丨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丨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丨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丨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丨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丨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丨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丨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丨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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