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通过起诉保住房子不被拆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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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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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法律采取了倾向于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立法原则。
我能通过起诉保住房子不被拆迁吗?

李先生最近被房屋征收的事儿烦的有些上火,他建的三层小楼评估下来只有1200/平,可镇上房价都3000多一平了,他觉得不合理。从6月谈到9月,征收方对于补偿标准没有松口,还说10月底前必须签字,尽快搬迁,否则就要执行强制拆除了。李先生舍不得自己的小楼,进城也买不到这么宽敞的房子,他咨询即明拆迁律师:“我起诉征收方,能不能保住我的房子不被拆除?他们现在给的补偿太不合理了。”

相信100个想要维权的当事人里,至少有80个人有这样的想法,“如果补偿不合理,那就别拆了。”但是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当事人通过起诉能不能保住房子,免于被拆除?我们究竟该怎么做才能取得合理的补偿?要弄清楚这三个问题,请大家跟着即明拆迁律师接着往下看。

现实:征收方为了赶进度,往往会“铤而走险”违法拆房

我们理解当事人面临补偿不满意时的患得患失的心情,想要在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的情况下,再同意拆房。这样咱们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

但是在拆迁实践当中,往往又是另一回事。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不一定能阻止征收方拆房。这是因为征收方也是有着自己的小算盘的。

从征收方的角度来看,很多时候,拆迁项目的工作进度是定死了的,而且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项目的压力会驱动他们想尽办法推动拆迁工作。因此在拆迁实践当中,经常会发生征收流程还没走完,征收方就来拆房的违法情形。而当事人往往也拦不住,这就是现实。

但是法律是赋予了咱们救济途径的。所以,咱们诉讼的目的应当放到确认征收流程违法、争取合理补偿上面,这才是咱们的正确处理方式

记住: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上面咱们讲了征收方违反征收流程而导致房屋很难在诉讼时不被拆除的原因。接下来咱们讲讲法律层面的一个原因,即: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法律采取了倾向于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立法原则。

如果非得在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的行政行为,那么必须属于这几类情况: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当事人有些泄气。但是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诉讼期间可以随意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当事人已经对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措施,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如果是确有必要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遭遇违法拆房,依法维权,合理补偿少不了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同时房屋征收一直秉持着“阳光拆迁”、“合理补偿”的原则。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相关文件也要求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这就意味着,如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提供1:1的安置房或者提供足够的货币补偿确保当事人能够在附近乡镇或县城购买到和原有房屋大致相当的面积。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的房屋被征收,评估只给了1200/平,而镇上房价达到了3000多一平,是无法确保他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李先生有权要求取得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

即便是房屋确实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了拆除,那么咱们也是可以通过收集拆房现场的证据以及相关的征收文件,来确认征收方的拆除事实,并依法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你可以违法拆房,但我也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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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时的厂房补偿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2、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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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能够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询问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另一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确定办法》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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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二、拆迁未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三、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如何补偿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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