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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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还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4)机动车事故。
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一、上下班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还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

1、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2、因工外出和工作有关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3、派遣工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举证倒置,用人单位需证据证明是否为工伤

确定劳动关系难、调查取证难、认定结论执行难,一直是横亘在伤者认定工伤路上的“三座大山”,而其主要原因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的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了举证倒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各种因素,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具体的进行判断和认定。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增大了劳动过程中的风险性,尤其是在像我国这样的劳动安全制度不甚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工伤的发生是屡见不鲜的。一方面,我们要对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施以充分的救济.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和企业的财力有限,对于工伤的范围也不能认定过宽。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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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提出离婚诉讼。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一般准予离婚。
关于赌博与吸毒等恶习,并不是说只要一方有赌博,吸毒行为,另一方就一定能离婚,而是另一方要构成“屡教不改”的严重情节,才会判离,既然是“屡教”,应该是有证据证明教育了两三次以上。
证明屡教不改的方式包括亲属、朋友、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说服教育,及出具证人证言或证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作为证据以及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作为证据等。一般与亲朋好友玩的以娱乐为主要目的的赌博,情节轻微,没有给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也不会轻易判离。“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客观原因比如工作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
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
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一方造成的,不愿离婚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不管是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愿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调解无效,一般也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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