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棚改遭遇预签约,被征收人需当心!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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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被征收人应当注意:其一,合法的“模拟征收”开展的前提是房屋征收决定业已作出,而不是悬而未决。其二,模拟征收客观上容易导致“极少数”被征收人被孤立,不利于其依法维权。
当棚改遭遇预签约,被征收人需当心!

下沉征收,充分发挥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四级组织作用,抽调764名干部组建22个房屋征收工作组,下沉式依法开展棚改房屋征收;模拟征收,开展棚改居民意愿调查和模拟签约,“改不改”群众说了算,群众真正成为棚户区改造主体,征收房屋拆迁由“要我拆”转变为“我要拆”……在遍及全国且力度不断加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程中,模拟征收一词频繁登台。

那么,这二者的结合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广大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理解和应对呢?

首先需要客观公正的讲一句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出发点是好的,政策目的是清楚、明确的,即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所述“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协调发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的“以棚改代征收”现象是不正常的,在明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曾提及过。

那么,棚改究竟是如何和“模拟征收”这一新生事物扯上关系的呢?追根溯源,我们还是要回到《指导意见》本身,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这样的表述,就为上述“要我拆”变“我要拆”的改革举措埋下了伏笔。

模拟征收,也就成为了所谓“多种(征询意见)方式”的表现形式之一。

那么,模拟征收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呢?我们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来做说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针对棚改中的模拟征收,在明律师认为其中有3点不容忽视:

其一,合法的“模拟征收”开展的前提是房屋征收决定业已作出,而不是悬而未决。

棚户区改造项目无论如何具有“特殊性”,都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类,都要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制。

《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据此,无论怎么“改革创新”,棚改项目也不应将590号令所规定的程序加以篡改。

那么590号令的程序精髓究竟是怎样的呢?简单讲,大致是这样一个顺序: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并公告→房屋征收评估→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约(如签约则搬迁、补偿落实,程序结束)→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家可以看到,就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协商、签约这一环节的位置,一定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和评估报告作出之后进行的,这从逻辑上、法理上都是能够说得通、站得住脚的。

而模拟征收则是人为的将这一环节提前了,直接引导被征收人根据方案来签约,根据签约是否能达到比例来决定征收项目是否继续推动。

这样的程序设计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便于征收项目的民意基础建立,很容易便可以形成“大多数”与“极少数”的区隔,对于征收项目的迅速有力实施无疑是有很大益处的。

但无论如何,征收决定必须先依法作出,才可以实施模拟征收,否则模拟的法律依据就没有了。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决定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就直接以方案来进行模拟,组织被征收人先签约再说,这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的。

其二,模拟征收客观上容易导致“极少数”被征收人被孤立,不利于其依法维权。

80%这个比例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达到的。

事实上对于大多数项目而言,90%都是不难实现的。

但即使剩下的只有10%,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依法保障的,而绝不应直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直接牺牲掉。

因此,这部分被征收人在面临来自舆论、邻居的压力时要有明智的选择,有面对困难的充分准备。

其三,“我要拆”只是群众意愿的反映,不代表征收补偿方案本身合法、合理。

因此,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仍是正当的选择,不应受到任何责难。

既然地方性规定为政府适当变通《条例》所规定的程序顺序而开了绿灯,那么同样也不应限制被征收人的合法维权。

如前所述,这类维权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要直接选择放弃。

如若涉案项目确实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被限制、剥夺,将并非危旧房的房屋认定为危旧房等情形,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仍是十分必要的举措。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棚改追求的首先是高效率、快拆快建和覆盖面广,这从客观上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但也往往容易导致程序违法、合理性欠缺等弊端、漏洞的发生。

在模拟征收中擦亮眼睛,理清头绪,看清文件、协议的内容后再决定是否同意“预签约”,这是被征收人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旦签了,再想反悔,难度将会非常大,时间上也可能来不及。

更重要的是,你的预签约行为必然令你成为了签约比例的基数,不仅关乎你个人的权益,更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未来。

下沉征收,充分发挥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四级组织作用,抽调764名干部组建22个房屋征收工作组,下沉式依法开展棚改房屋征收;模拟征收,开展棚改居民意愿调查和模拟签约,“改不改”群众说了算,群众真正成为棚户区改造主体,征收房屋拆迁由“要我拆”转变为“我要拆”……在遍及全国且力度不断加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程中,模拟征收一词频繁登台。

那么,这二者的结合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广大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理解和应对呢?

首先需要客观公正的讲一句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出发点是好的,政策目的是清楚、明确的,即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所述“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协调发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的“以棚改代征收”现象是不正常的,在明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曾提及过。

那么,棚改究竟是如何和“模拟征收”这一新生事物扯上关系的呢?追根溯源,我们还是要回到《指导意见》本身,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这样的表述,就为上述“要我拆”变“我要拆”的改革举措埋下了伏笔。

模拟征收,也就成为了所谓“多种(征询意见)方式”的表现形式之一。

那么,模拟征收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呢?我们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来做说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针对棚改中的模拟征收,在明律师认为其中有3点不容忽视:其一,合法的“模拟征收”开展的前提是房屋征收决定业已作出,而不是悬而未决。

棚户区改造项目无论如何具有“特殊性”,都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类,都要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制。

《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据此,无论怎么“改革创新”,棚改项目也不应将590号令所规定的程序加以篡改。

那么590号令的程序精髓究竟是怎样的呢?简单讲,大致是这样一个顺序: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并公告→房屋征收评估→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约(如签约则搬迁、补偿落实,程序结束)→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家可以看到,就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协商、签约这一环节的位置,一定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和评估报告作出之后进行的,这从逻辑上、法理上都是能够说得通、站得住脚的。

而模拟征收则是人为的将这一环节提前了,直接引导被征收人根据方案来签约,根据签约是否能达到比例来决定征收项目是否继续推动。

这样的程序设计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便于征收项目的民意基础建立,很容易便可以形成“大多数”与“极少数”的区隔,对于征收项目的迅速有力实施无疑是有很大益处的。

但无论如何,征收决定必须先依法作出,才可以实施模拟征收,否则模拟的法律依据就没有了。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决定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就直接以方案来进行模拟,组织被征收人先签约再说,这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的。

其二,模拟征收客观上容易导致“极少数”被征收人被孤立,不利于其依法维权。

80%这个比例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达到的。

事实上对于大多数项目而言,90%都是不难实现的。

但即使剩下的只有10%,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依法保障的,而绝不应直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直接牺牲掉。

因此,这部分被征收人在面临来自舆论、邻居的压力时要有明智的选择,有面对困难的充分准备。

其三,“我要拆”只是群众意愿的反映,不代表征收补偿方案本身合法、合理。

因此,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仍是正当的选择,不应受到任何责难。

既然地方性规定为政府适当变通《条例》所规定的程序顺序而开了绿灯,那么同样也不应限制被征收人的合法维权。

如前所述,这类维权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要直接选择放弃。

如若涉案项目确实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被限制、剥夺,将并非危旧房的房屋认定为危旧房等情形,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仍是十分必要的举措。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棚改追求的首先是高效率、快拆快建和覆盖面广,这从客观上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但也往往容易导致程序违法、合理性欠缺等弊端、漏洞的发生。

在模拟征收中擦亮眼睛,理清头绪,看清文件、协议的内容后再决定是否同意“预签约”,这是被征收人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旦签了,再想反悔,难度将会非常大,时间上也可能来不及。

更重要的是,你的预签约行为必然令你成为了签约比例的基数,不仅关乎你个人的权益,更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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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棚户区改造遭遇“被违建”,被征收人该注意什么?
其一,维权焦点须提前至项目启动前。其二,盯住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程序,及时提出针对无证面积补偿的意见。其三,对于项目中后期突然出现的“违建认定”,要迅捷依法维权将其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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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遭遇校园暴力时,反抗,不小心打了对方,算正当防卫吗?
[律师回复]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
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饿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2、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当遭遇非法集资怎么办,因为叔叔朋友的公司就遭到了这种情况
[律师回复]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2、遭遇非法集资诈骗,建议报警;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就是当遭遇非法集资怎么办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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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棚改遇上预签约,不想吃亏上当的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这几点!
被征收人要签约时,一定要谨慎考虑:1.考虑自己需不需要征收。2.全面审查协议内容。3.不要被奖励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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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当遭遇家庭暴力时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当遭遇家庭暴力时要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将法律条文化为实际保护自身权益的利器,女性朋友们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家暴发生时,尽可能的做好自我保护,并同时留下证据记录。如大声呼救,请家人、邻居、社区居村基层组织帮忙,或及时拨打110报警。参与劝诫的家人、邻居和基层组织日后都可能成为见证你遭遇家庭暴力的间接证据,而110的出警记录则是你遭遇家庭暴力的最直接证据。
其次,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的收集、保存各种证据,为今后提出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或必要时提起刑事自诉做好准备。到派出所指定的验伤机构或医院验伤,保留验伤和治疗记录。保存施暴行为的相关物证,如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术棒、石头等。
再次,如果今后仍可能持续遭受暴力威胁,则要认真考虑离开或改变施暴环境的途径:
(1)离婚。离婚是摆脱施暴环境的一种方式。如果选择离婚,则积极与对方协议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离婚时,您所保留的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之
一,它们同时也是您向过错方请求赔偿的重要依据。
(2)不离婚。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您暂时选择不离婚,在有暴力威胁的情况下,您可以考虑暂时居住在父母、朋友家或租房另住,如上述条件不具备,也可以向居委、街道、妇联等基层组织反映,到庇护所寻求暂时庇护。与此同时,请求家人、朋友或基层组织协助调解,化解矛盾,尽快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
如果您暂时不选择离开施暴环境,那么可以准备好一个随身包,尽可能的将现金、身份证、图章、房产证、结婚证、存折等重要文件保管好,一旦发生暴力的危险情况,可以随时携带离开,以求自保。
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将法律条文化为实际保护自身权益的利器,女性朋友们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家暴发生时,尽可能的做好自我保护,并同时留下证据记录。如大声呼救,请家人、邻居、社区居村基层组织帮忙,或及时拨打110报警。参与劝诫的家人、邻居和基层组织日后都可能成为见证你遭遇家庭暴力的间接证据,而110的出警记录则是你遭遇家庭暴力的最直接证据。
其次,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的收集、保存各种证据,为今后提出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或必要时提起刑事自诉做好准备。到派出所指定的验伤机构或医院验伤,保留验伤和治疗记录。保存施暴行为的相关物证,如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术棒、石头等。
再次,如果今后仍可能持续遭受暴力威胁,则要认真考虑离开或改变施暴环境的途径:
(1)离婚。离婚是摆脱施暴环境的一种方式。如果选择离婚,则积极与对方协议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离婚时,您所保留的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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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暂时不选择离开施暴环境,那么可以准备好一个随身包,尽可能的将现金、身份证、图章、房产证、结婚证、存折等重要文件保管好,一旦发生暴力的危险情况,可以随时携带离开,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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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的房子,凭什么把我当棚户区拆迁?
如果政府让搬迁,说为了改造原来的棚户区,被拆迁人可以要求给出居住地属于棚户区的依据。如果拆迁方拿不出依据来,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突进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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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小心遭遇“一房二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未办过户手续,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遭“一房二卖”2007年,A将自己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卖给了B,由于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无法过户,于是双方约定,在2011年办理过户手续。B缴纳了42万购房款后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没想到4年后,A又以160万余元的价格将二手经济适用房另行出售给闫某,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与阎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闫某要求B腾房发生争执,于是一纸诉状将B告上法庭。结果:原买家被责令一年内腾房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登记在闫某名下,闫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B一直占有、使用涉诉房屋,故原告闫某要求被告B腾退该房屋的主张,理由正当。最终,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腾退所属原告的房屋。律师讲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购房者只有取得了房产证才能成为合法的房主。另外,经济适用房是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因此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有诸多限制。其中规定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只能由政府回购,或将其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人,且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原价;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购房人补完相关价款,取得了完全产权后,便可以按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来转让出售。由于存在5年这样一个期限,因此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就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人,为了出售房屋,就与购房者私下约定,先付购房款,等5年到了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为了买到房子也就同意了。5年一到,卖房人言而无信,将房屋高价卖给了他人,并立即办理了过户手续,这就发生了我们在那里中看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房买卖遭“一房二卖”那一幕。正是因为无法立即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给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留下了被“一房二卖”的可乘之机,房产证上写的不是你的名字,就不会认定房子是你的。在这里不存在“谁先付款,就是谁的”这种情况。因此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原房主的房屋产权证,如果购房未满5年,还未缴纳税费转成商品房的经济适用房,最好不要买,无法过户的房子,产权不明晰的房子,再便宜也不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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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中有纠纷怎么诉讼棚改区
在起诉时就需要先确定被告,再者就是写起诉状并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并依法的提交,只要法院审查无异议之后就可以直接通知原告和被告开庭审理,最后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判决。拆迁当中有纠纷怎么诉讼棚改区,对于此问题,本文的回答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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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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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是一样的吗,应当如何补偿?
旧房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是不一样的,两者的实施动因、处置对象以及处理方式都是不同的,棚户区改造主要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难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实施的,而旧房改造是为了进行特定的项目而进行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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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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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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