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土普法:征收方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收房屋,是否可以拒绝?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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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储备不属于公共利益,应平等协商,争取丰厚补偿。进行土地储备原则上不能通过征收的方式,只能采取购买、置换等交易方式。即便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仍不能以土地储备为名进行征收。
爱土普法:征收方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收房屋,是否可以拒绝?

拆迁活动中,什么情况下政府才能进行房屋征收呢?很多被征收人其实并不清楚。这导致征收方即便进行违法征收,被征收人也很难判断和维权。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有时候征收方都没有合法的征收程序。有当事人就反映,当地征收方打着土地储备的旗号进行房屋征收,不同意还不行,并且补偿也不合理。明明周边地价上涨了,征收方却不愿多补偿一些。

他问:“征收方能不能以土地储备为由进行违法征收?”答案当然是不能的。

一语点破土地储备的背后秘密:有时候就是低价囤地,高价出售

土地储备是个很专业的词,很多被征收人不清楚,误以为是公共利益征收,尽管补偿不合理,也在征收方的压力下屈服签字。

在这里要告诉大家,很多时候,土地储备就是征收方想囤地,用于后期开发,也就是低价拿地,高价卖地,获得更好的经济收益。

但是被征收人往往很难获得地价上涨后的收益,而且提前几年征地,补偿也不会太高。无形中,被征收人也就错失了土地增值的利益。这种征收小算盘,不少地方的征收方打的很响。

先来了解,什么是土地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领域的一种新型制度,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机构为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不得为了收储而违法强制征收土地

根据2018年1月3日,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如果需要征收,那么必须按照法定征收流程来进行,并合理补偿。

由此可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对于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界定中,并不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获得的土地。

律师普法:土地储备不属于公共利益,应平等协商,争取丰厚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储备显然不属于这几种情形,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储备进行规定,更没有明确其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土地储备原则上不能通过征收的方式,只能采取购买、置换等交易方式。

因此,征收方显然不能以土地储备为由进行房屋征收。这种购买、置换属于平等交易,您大可放心谈补偿,谈出丰厚补偿来。

注意点:即便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仍不能以土地储备为名进行征收

土地储备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但是如果征收方打着土地储备的幌子来进行房屋征收,并绕开法定征收流程,那么就属于违法征收,征收方很有可能没有正式的征收批文。玩的还是先拿地、占地、囤地,后审批后开发后建设的老套路。

这时被征收人一定要了解征收方的套路,并争取合理补偿或依法拒绝。当然,征收方往往也存在违法强制征收的情况,这时候您就需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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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如何开展土地储备?
[律师回复]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的范围主要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同时,要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主要工作内容如下: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土地储备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代地条件后,纳入当地市、县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全面实行净地出让。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胡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王晓庆给他派分00
不想土地被征收,咱们能拒绝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想土地被征收,咱们可以拒绝吗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
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被征地农民有哪些权利?
1、土地补偿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最近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
2、调查结果核准权
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
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
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是否与签字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3、补偿方案听证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又作出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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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土地被征收,咱们能拒绝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想土地被征收,咱们可以拒绝吗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
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被征地农民有哪些权利?
1、土地补偿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最近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
2、调查结果核准权
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
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
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是否与签字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3、补偿方案听证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又作出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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