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搬早踏实”,早晚都是“一把尺子量到底”“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钉子户占便宜”……类似的标语性宣传口号,在征收维权的各条道路上大家一定都见识了不少。
这类宣传攻势对于一些被征收人而言具有极强的心理暗示作用,往往能够在征收项目的启动初期不费吹灰之力就掀起一个排队签约选房的潮流来,进而给对补偿安置结果持质疑态度的被征收人一个“榜样”看。
问题在于,早腾房真的能早受益吗?对于这样的逻辑,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看待呢?
早腾房早受益理由一:有奖励可拿
这一理由是有法律支持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这里的奖励,当然不可能所有人都奖,它不是普惠性的。
那么奖给谁呢?早签约早腾房的!在签约期限内越早签、早搬的,奖励得越多;带动整个单元、楼门直至整栋楼都早签、早搬的,奖励得更多。
将某一户的征收补偿权益与其他户捆绑起来使其相互促进和影响,这是征收方对这条规定的充分发挥。
然而无数经验和事实告诉我们,奖励拿得再高,也很难超过补偿总额的10%,很多地方奖到头就是几万元的事儿。
这和征收补偿的总额相比,只能算是凤毛麟角,“边角料”。
因此,究竟哪个是多哪个是少,被征收人自己心里要有个掂量。
不是说奖励不该拿,而是说不该最后只拿到那一点点奖励,其他法定的应获得补偿却在不知不觉中严重缩水。
无数案例的结果是,通过法律途径严格依法维权,虽然奖励期限早已经过,但最终征收方往往还是会将与“早搬奖励金”等额的金额以各种其他名义支付给被征收人,羊毛出在羊身上,跑是跑不了的。
早腾房早受益理由二:可以早选房
事实上,这一“好处”更多的是一种“心理战”,系心理、精神层面的好处,而非现实意义上的多大好处。
试问,早选和晚选的区别在哪里?无非是安置房的区位、户型、朝向、楼层位置等因素。
在通常情况下,安置面积是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和签约早、晚没有关系;同一个项目的不同安置房地点,通常也是相同或近似区位的,譬如都在某个大城市的近郊区或都在原来的“城乡结合部”地区,最多就是城南城北的差别,或者主要是原地回迁,都集中在一个区域内。
当然,不能否认区位、户型、朝向、楼层位置这些条件会对被征收人未来的居住生活产生实际影响,但相较于补偿数额多少这样的“刚需”,这的确算不上是最重要的问题。
实践中,征收方在宣传中经常强调晚了好房就都被选没了这样的说辞,很多被征收人尤其是一些年纪略偏大的朋友往往信以为真,以致于在签约选房的前一天就开始出动帐篷、小马扎等各种工具前去昼夜排队。
而这样的场景自然会对尚未决定签约的被征收人产生心理上的影响,这也正是征收方所希望的。
问题在于,当下补偿协议中所能给予的补偿安置是否符合被征收人的实际需要?如果根本就不符合,那么选出来的房户型、位置再好意义也着实不大,一套房还是一套房,面积还是那么多面积,补偿款还是那么些钱……故此,这项好处虽的确客观存在,但也许只能算是小好处,要与不要,理性选择比盲目从众要靠谱。
买过音乐会、话剧等演出票的朋友,都知道系统会在开票时进行“锁票”——将一些特殊的好位置锁起来,供一些VIP客户使用,或是分阶段进行开票,越往后位置有可能性价比越高。
事实上,征收中也可能存在类似的现象。
早腾房早受益理由三:补偿方案不动摇,挨户下决定走强拆
“利诱”不成,就该“威胁”了,这都是套路。
征收方会明着告诉被征收人,我们的补偿方案是不会变的,拖到什么时候也是这么些钱这么多面积,绝不会出现“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征收方还可能告诉大家,签约期限过了仍不签约走人的,我们就会依法一户一户下达征收补偿决定,走司法强拆的路,从速完成项目拆迁进度,绝不会有所犹豫、拖延。
问题在于,这一逻辑的前提在于,你的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决定这些从实体、程序层面都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那么就由不得你“不变”,上级政府或法院就会以复议决定、判决等形式促使你变。
而一旦被征收人依法启动了这些程序进行维权,至少能够实现有效阻滞违法征收的推进,获取更多更大的协商谈判空间与筹码的目的。
需要反复强调的一点是,广大被征收人切不可盲目的认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就都是“先天合法”“当然合法”的,是否合法也不是征收方单方红口白牙一说就能确定的。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早腾房”,也就从客观上意味着你放弃了对很多项目中的法律点进行审查的机会和权利,而直接承认了其合法性。
往小了说,这是被征收人对自己可能实现提升补偿数额机会的放弃;往大了说,这对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构建法治社会起到了绝对负面的作用。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被征收人要不断增强对法治、法律的信心,逐步摒弃“法院不会判政府败诉”这样的荒唐迷信,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
早腾房,可以;早受益,谁都希望;但一切的前提,都是得合法、合理。
否则,被征收人有权对类似的宣传口号大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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