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三改一拆”,你该如何应对?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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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其一,对于“改”,要严格依据590号令程序规定依法维权。其二,对于“拆”,要牢牢锁住程序违法点加以应对,同时注意提供自己房屋存在的依据。
遭遇“三改一拆”,你该如何应对?

随着征收拆迁的持续深入,拆迁方越来越多的开始探索“打包”“整合”式拆迁,即人为的将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拆除违法建筑与征地拆迁结合起来一起搞,从而实现其所追求的“大干快上”的运动式治理效果。

从另一个方面而言,这种做法加大了所涉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其通过政策解读问题提供了注脚。

那么,普通群众究竟该如何有效应对这样的新型拆迁呢?

“三改一拆”,究其出发点和目的而言,无疑是具有积极性的。

然而实践中地方政府的粗放操作却导致了各种各种的矛盾、纠纷,令好的政策在落实中面临“变味”的窘境。

在应对过程中,普通群众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对于“改”,要严格依据590号令程序规定依法维权。

无论是“三改”中的哪一改,其前提都是涉案建筑是合法的,只是存在使用条件差、安全隐患等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改造”项目必须“依法拆迁”,即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换言之,实践中突击性、运动性的强迫改造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和背离政策的,被征收人可依据通常应对违法强拆、逼迁的策略来加以应对,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其二,对于“拆”,要牢牢锁住程序违法点加以应对,同时注意提供自己房屋存在的依据。

相较于要走一个比较完整程序的“改”,拆除违建的最大特点就是快。

如果当事人反应不够及时,应对稍有拖延、犹豫,房屋就会毁于一旦。

因此,在拆迁方出招后第一时间跟进应对,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精准制定维权策略和复议、诉讼打击目标,便是维权的重中之重。

通常而言,地方政府在实施此类拆违行为时很难做到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违建调查、认定、处置所规定的程序步骤,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内容、送达等层面上都极有可能存在各种法律漏洞。

根据涉案项目的具体详细情况,有经验的律师能够充分运用逻辑的力量,抽丝剥茧般的把握住看似杂乱无章的线团中的那根“线头”,只要将其抽出来加以利用,那么整个线团就有可能因此而土崩瓦解、化为乌有。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从名为“责令”什么什么的文书下发,到强拆机械开到家门口,通常不会间隔太长的时间,当事人如确信自己的房屋、建筑是合法的,不应被认定为违建进而遭到强拆,必须当断则断,尽早启动最直接有效的法律程序,一旦房屋建筑被推平,维权的条件将基本丧失。

而另一方面,当事人要积极搜集证据,提供自己的房屋、建筑建造时所获得的相关凭证、许可、文件,哪怕这些东西并非法定的规划许可,但如果来自于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在诉讼中也是有一定说服力的。

“历史遗留问题”所引发的无证、缺证现象在“拆”的过程中必须得到重视,抛弃历史条件所造成的客观现实而实施的“拆”,无疑就是违法的拆。

在律师想最后明提示广大当事人的是,“三改一拆”的背后往往有“保护环境,惠及民生”的强有力政策背景支持,在当前及今后的一个阶段里,无疑将层出不穷。

但无论怎么改、怎么拆,依法行政都是这一政策本身的应有之义,不应也不得在实践中被打上一丝一毫的折扣。

由于这类项目的背后有时不会紧密衔接某个重大建设项目,其所涉的利益相对受限,因而在存在补偿、安置问题的情况下,当事人也需要客观、理性的设定补偿诉求期待,避免超出实际的过高诉求甚至是传说中的“漫天要价”。

更为重要的是,就现阶段而言,通过迂回路径制约其推进的有效方法并不是很多,维权仍以正面的“法律交锋”为主。

这一现状,也是需要大家接受并思考、面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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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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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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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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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沉着冷静面对,从容平和应对。
多为突发状况,作为当事人来说面对此情此景时心理上一定会感到愤怒和委屈,难免作出理性之外的过激行为。但遇到这种事情千万不要冲动以暴制暴,要尽量平复自己的心态,以免对自己人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要想到违法之事定要通过合法手段去解决,寻找专业的拆迁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违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何必要以伤害自身为赌注呢?
二、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请求赔偿。
在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下,我们要对法律充满信心,平时要多多了解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只有对法律有所了解才能使拆迁人不敢轻视百姓,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众多案例中拆迁人之所以就是因为看准了被拆迁人不懂法、不用法这一致命弱点,才敢的采取行为。其实,只要被拆迁人懂得一些法律常识,寻找专业拆迁律师就足以应对拆迁人的种种违法行为,不至于自己权利被侵害后也诉诸无门。
对于国家赔偿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表明,在亦或是司法执行机关的行为出现违法行为时,只要您的利益因此行为受到侵害那么就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总之,在面对暴力时一定要平和冷静地面对,生命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合法合理地解决补偿问题。
怎么预防暴力强折:
加强监督
办公厅5月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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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要突出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检查《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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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
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要突出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检查《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等。
二是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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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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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三改一拆,你应该如何应对?
其一,对于“改”,要严格依据590号令程序规定依法维权。无论是“三改”中的哪一改,其前提都是涉案建筑是合法的,只是存在使用条件差、安全隐患等问题。其二,对于“拆”,要牢牢锁住程序违法点加以应对,同时注意提供自己房屋存在的依据。在拆迁方出招后第一时间跟进应对,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精准制定维权策略和复议、诉讼打击目标,便是维权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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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遭遇到非法强拆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遭遇到非法强拆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维权的方式是依据现行法律、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的权利。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其
一、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其
二、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非法拆迁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房屋被,如何提起行政赔偿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程序如何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
三、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
房屋遭遇强制拆迁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遭遇强制拆迁该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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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遭遇政府“以租代征”,你该如何应对?
土地遭遇政府“以租代征”,应该从下面几点应对:1、多做信息公开申请;2、适时进行复议、诉讼;3、高水准的协商谈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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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遭遇强制拆迁,被拆迁人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遭遇强制拆迁,被拆迁人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
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应该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
(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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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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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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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偷拆案例:遭遇“先拆房,后给钱”,你该怎么办
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收集程序违法点起诉强拆违法。向法院起诉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是否同时要求国家赔偿另行决定。因为对于棚户区改造类项目而言,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经法院裁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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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公益性企业遭遇拆迁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益性企业遭遇拆迁怎么办
首先要看企业做的公益事业的载体看起来是什么性质的?一般都是民营的。那么是否有盈利性。有的朋友会说我们是公益属性的,不是盈利性企业,所以在补偿的时候只给我们成本价,而不是市场价。
那我们的企业到底应该怎么界定呢?到底是应该重置成本价补偿还是市场评估价补偿呢?我们经过长期的企业拆迁维权,我们认为上述公益性组织只要符合企业的法律标准,都应该按照企业进行拆迁补偿。道理就在于上述企业是比一般盈利企业的成立要求更高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是企业中的特殊企业。所以他们首先是企业,具有企业法人的特征,而后才是有特殊要求的具体性质的企业。他们满足一般企业的全部成立要件。取得了营业许可,取得纳税许可,取得了环评,消防等一切法律文件。那么在补偿的方面自然应该按照企业进行补偿。
只是在实践中,有的上述企业在取得土地以及相关文件的时候经过了特殊批准,简化了行批。特别是土地往往是划拨或者交纳少量土地出让金,还有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也是免土地使用费的。那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就可以不给呢?
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是划拨的土地在征收拆迁中也应该给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我们的结论就是所谓公益性企业或者是非营利性企业在拆迁中和普通企业一样能够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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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企业遭遇拆迁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益性企业遭遇拆迁怎么办
首先要看企业做的公益事业的载体看起来是什么性质的?一般都是民营的。那么是否有盈利性。有的朋友会说我们是公益属性的,不是盈利性企业,所以在补偿的时候只给我们成本价,而不是市场价。
那我们的企业到底应该怎么界定呢?到底是应该重置成本价补偿还是市场评估价补偿呢?我们经过长期的企业拆迁维权,我们认为上述公益性组织只要符合企业的法律标准,都应该按照企业进行拆迁补偿。道理就在于上述企业是比一般盈利企业的成立要求更高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是企业中的特殊企业。所以他们首先是企业,具有企业法人的特征,而后才是有特殊要求的具体性质的企业。他们满足一般企业的全部成立要件。取得了营业许可,取得纳税许可,取得了环评,消防等一切法律文件。那么在补偿的方面自然应该按照企业进行补偿。
只是在实践中,有的上述企业在取得土地以及相关文件的时候经过了特殊批准,简化了行批。特别是土地往往是划拨或者交纳少量土地出让金,还有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也是免土地使用费的。那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就可以不给呢?
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是划拨的土地在征收拆迁中也应该给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我们的结论就是所谓公益性企业或者是非营利性企业在拆迁中和普通企业一样能够获得相应补偿。
公益性企业遭遇拆迁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益性企业遭遇拆迁怎么办
首先要看企业做的公益事业的载体看起来是什么性质的?一般都是民营的。那么是否有盈利性。有的朋友会说我们是公益属性的,不是盈利性企业,所以在补偿的时候只给我们成本价,而不是市场价。
那我们的企业到底应该怎么界定呢?到底是应该重置成本价补偿还是市场评估价补偿呢?我们经过长期的企业拆迁维权,我们认为上述公益性组织只要符合企业的法律标准,都应该按照企业进行拆迁补偿。道理就在于上述企业是比一般盈利企业的成立要求更高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是企业中的特殊企业。所以他们首先是企业,具有企业法人的特征,而后才是有特殊要求的具体性质的企业。他们满足一般企业的全部成立要件。取得了营业许可,取得纳税许可,取得了环评,消防等一切法律文件。那么在补偿的方面自然应该按照企业进行补偿。
只是在实践中,有的上述企业在取得土地以及相关文件的时候经过了特殊批准,简化了行批。特别是土地往往是划拨或者交纳少量土地出让金,还有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也是免土地使用费的。那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就可以不给呢?
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是划拨的土地在征收拆迁中也应该给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我们的结论就是所谓公益性企业或者是非营利性企业在拆迁中和普通企业一样能够获得相应补偿。
公益性企业遭遇拆迁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益性企业遭遇拆迁怎么办
首先要看企业做的公益事业的载体看起来是什么性质的?一般都是民营的。那么是否有盈利性。有的朋友会说我们是公益属性的,不是盈利性企业,所以在补偿的时候只给我们成本价,而不是市场价。
那我们的企业到底应该怎么界定呢?到底是应该重置成本价补偿还是市场评估价补偿呢?我们经过长期的企业拆迁维权,我们认为上述公益性组织只要符合企业的法律标准,都应该按照企业进行拆迁补偿。道理就在于上述企业是比一般盈利企业的成立要求更高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是企业中的特殊企业。所以他们首先是企业,具有企业法人的特征,而后才是有特殊要求的具体性质的企业。他们满足一般企业的全部成立要件。取得了营业许可,取得纳税许可,取得了环评,消防等一切法律文件。那么在补偿的方面自然应该按照企业进行补偿。
只是在实践中,有的上述企业在取得土地以及相关文件的时候经过了特殊批准,简化了行批。特别是土地往往是划拨或者交纳少量土地出让金,还有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也是免土地使用费的。那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就可以不给呢?
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是划拨的土地在征收拆迁中也应该给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我们的结论就是所谓公益性企业或者是非营利性企业在拆迁中和普通企业一样能够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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