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住建部: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转正”,没戏!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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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有些小产权房本身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历史遗留问题”,尽管法律上不会直接承认。至于转正无望的问题,大家也没必要着急,耐心等待就是了。现阶段反复重申这些原则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新建的小产权房,理顺原本混乱不堪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问题,并不是要立刻马上处理它。
国土部、住建部: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转正”,没戏!

小产权房这一事物诞生之日起,“转正”的呼声就从来没有断绝过。

而近期土地政策的改革调整,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建设租赁住房政策的出台,似乎又给了小产权房转正带来了苗头和希望。

然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于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再次将一盆冷水浇到了小产权房“所有者”的头上……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通知提出,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这种表述所传递出的信息就是,“小产权房”与通常意义上的“历史遗留问题”(譬如无证、缺证房屋、土地)是有本质区别的。

在我国,历史遗留问题通常意味着“有缓”“有救”,不日有望得以妥善解决,而“小产权房”则是被坚决认定为非法的情形。

具体的法律问题,在明律师在《“小产权房”遇征收能获得补偿吗?》(☜点击可阅读)等文中均有详尽阐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关于这一由来已久而又始终热度不减的问题,在明律师愿再强调以下两点供大家注意:

其一,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能不沾,尽量不要沾,否则是自找麻烦。

一是不要购买小产权房,二是不要接受以小产权房作为安置补偿的情形。

第一点大家自己就能够做到,通常卖小产权房的不骗人,直着就告诉你我这房办不了房产证,就是能居住使用。

第二点,大家要注意坚决拒绝,选择货币补偿或明确要求补偿合法的房屋。

事实上,征收方并非真的只有小产权房作为补偿,只要被征收人积极主张,合法的诉求往往都能够实现。

如果对补偿数额不满,即使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维权也不要随意签协议接受小产权房的补偿安置。

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补偿方式是违法的,被征收人享有向上级政府、国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查处的权利。

其二,小产权房在面临征收拆迁时,补偿一定是有的,不可能零补偿就直接被当作违建拆除。

这是一个结论,广大被征收人可牢记。

至于究竟能拿到多少补偿,与合法房屋相差多少,就是一个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事情了。

事实上,有些小产权房本身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历史遗留问题”,尽管法律上不会直接承认。

至于转正无望的问题,大家也没必要着急,耐心等待就是了。

现阶段反复重申这些原则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新建的小产权房,理顺原本混乱不堪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问题,并不是要立刻马上处理它。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很多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利民举措,以往很多朋友都有长时间排不上号办不了事儿的经历,我们期待新政策的出台能够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附:《通知》全文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

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

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

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三)方便群众办事。

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三、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一)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二)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四、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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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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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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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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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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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如何理解" 更正登记" , " 异议登记" , " 预告登记" 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一)更正登记的三个条件 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2、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3、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二)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1、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2、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指为了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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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住建部: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转正”,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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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是否需要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3、《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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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3、《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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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
[律师回复] 【颁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各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普遍反映涉及许多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和严格执法,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各地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1984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二、关于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其它规划发展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凡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反之可适当放宽。
四、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罚款额度由各地制定标准,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得罚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章建筑不论其能否给予从宽确权处理,一律都要进行登记,做到不重不漏,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积累资料。
六、各地规划部门应会同房管部门参照上述原则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处理违章建筑的具体办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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