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谈不拢,撤销房产证,你应当清楚的维权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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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被征收人要注意以下应对原则和方法:第一,保持镇定,不要慌乱。第二,积极委托专业律师,有针对性的就撤证行为提起诉讼。第三,严防违法暴力强拆,积极发动其他程序从侧翼进行救济。
补偿谈不拢,撤销房产证,你应当清楚的维权方法

商业开发启动,却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初步评估结果获知,补偿协议却无法达成……而当被征收人意图进一步协商、沟通时,房产证居然因所在地居委会的举报而被撤销!这样的故事,如今在越来越多的征收项目中开始上演——谈不拢补偿,就撤你的房产证,看你还拿什么来谈!那么,撤销房产证究竟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补偿权益产生何种影响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加以应对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周涛近期代理了一起山东省的此类案件,下面结合事实与法律,在明律师为大家初步剖析这一征收方“杀手锏”的应对之道。

其一,拆迁启动,征收决定未作出——被征收人的法律维权无从着力。

房屋征收决定一旦作出,即意味着征收方随后的每一步行为都要受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严格规制。

于是实践中征收方便研究出了这样一种“对策”,只协商、签协议、拆房,就是不作征收决定。

这样一来,可以最大限度的将房屋征收这一法律问题转化为政府一方完全主导下的政策性问题,同时尽量规避法规规定的极为复杂、严格的程序。

所谓“协议拆迁”,实际上就有这个意思。

在此情形下,征收方会不慌不忙的先将能拆、易拆的拆掉,对较为难啃的骨头形成包围圈,进而施加强大的舆论、政策压力迫使其签约走人。

而此时那些“看上去很美”的法规规定全都用不上,被征收人的权利客观上陷入了无从救济的糟糕局面中。

在周涛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中,审理相关诉讼的法官曾表示:“这不还没拆到你们呢么,别着急啊,该使用使用……”

其二,初步评估结果出炉,你满意征收方不满意。

该案中涉案建筑的总面积超过了11000平方米,初步评估结果(因为征收决定未作出,故不是《条例》意义上的评估报告)显示被征收人有望获得1亿元以上的巨额补偿。

这个结果若能实现,被征收人是完全乐于接受的。

然而征收方一看却“不干了”——1个亿?上哪儿找那么多钱去补给你呢?于是,“压价”行为便是在所难免的了。

其三,居委会为何突然站出来“主持公道”?市房管局很快就接到了来自涉案建筑所在地居委会的举报,称被征收人在10年前办理房产证时存在违法行为,房产证应被依法予以撤销。

结果没两天,市房管局就依据当地市政府作出的一个批复,真的将被征收人的房产证撤销了!居委会为何会突然冒出来呢?经了解,原来所谓“举报信”是上级街道办直接发下来的,并明确要求居委会盖章、寄出。

居委会根本只是在执行上级命令而已……关于此环节的交涉,被征收人进行了录音,然而仍然无法推翻房管局撤销房产证的决定。

其四,撤销房产证,被征收人对涉案建筑的所有权、补偿权益是否受到影响?在明律师经过疑难案件研讨后认为,房产证被撤销,对所有权的行使肯定是会产生影响的,比如你就无法进行买卖、租赁、抵押担保了。

但就征收中的补偿权益而言,则是不应受到任何影响的。

对此,审理与此案相关诉讼的法官也表示,房产证撤了就撤了,房子还是你的,拆的时候补偿还是只能给你。

然而问题在于,一旦此阶段被征收人的房屋遭遇违法暴力强拆,被征收人就极有可能因为没有房产证而难以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甚至遭遇告到法院去连案都立不上的窘境。

因此,政府撤销房产证这一招的威力,在现实层面仍是不容小觑的。

其五,是否会因房产证被撤而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补偿?这是广大被征收人十分担心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当下“以拆违代拆迁”阴招到处泛滥的时期。

对此,在明律师认为“无证房”绝不等于“违法建筑”。

对于涉案建筑而言,虽然房产证被撤销,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建设审批文件仍在,一旦征收程序启动,在认定环节其仍应被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根据在明律师多年代理的实践经验,撤销房产证并不会导致被征收人“颗粒无收”“不予补偿”的悲剧性结果。

其六,既然房产证被撤,能不能重新申领一个?答案是明确的,不可能。

因为涉案建筑周边已被纳入相关建设规划范围,房屋权属的变动已被冻结了,无法重新申领房产证。

其七,到底因为什么撤证?被征收人的证件在申领时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么?这个问题,提供一个法条供大家参考:

《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那么实践中被征收人究竟是否在多年前申领证件时使用了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实践中,地方政府通常会以当年办证时被征收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不全,不符合当地的地方性规定为由来套用第86条的规定对房产证予以撤销。

但问题在于所谓的地方性规定往往是地方政府在住建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人为增设相对人的义务,所谓不全的材料也都是政府机关内部应予提供的“认定意见”等被征收人在申领时根本无从知晓的材料。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看,撤销房产证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错误做法,而这样的做法却很容易被审理相关案件的法院予以认可。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撤销房产证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一种逼迁手段!其目的并不在于真的让你“分文落不着”,而是要逼迫被征收人差不多就得,见好就收,赶紧签协议走人。

被征收人要注意以下应对原则和方法:

第一,保持镇定,不要慌乱。

一乱,急于签约,就正中征收方的下怀了,补偿数额被打压就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第二,积极委托专业律师,有针对性的就撤证行为提起诉讼。

诉讼能不能赢是一回事,提与不提是另一回事。

如果通过诉讼能够将撤证决定予以撤销,保住房产证,无疑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最为有利的。

如果一时遭遇挫折,也没关系,诉讼程序的启动本身就能对征收方产生影响,有利于正在进行中的协商、谈判。

第三,严防违法暴力强拆,积极发动其他程序从侧翼进行救济。

前面提到过,一旦此时遭遇暴力强拆,被征收人的维权将可能面临更大的麻烦,积极守房是极为必要的。

而通过其他程序进行救济则是对征收方“釜底抽薪”式逼迁的反制措施,本身也是釜底抽薪的思路。

总之,遭遇撤证,天并不会因此塌下来,征收维权仍然可以依法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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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盗窃罪判刑如下: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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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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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谈拢,定金能否退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没谈拢,定金能否退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没谈拢,定金能否退
签了《认购书》,交了购房定金,然而,在正式办理购房事宜时,被告知买卖合同和租赁(返租)合同捆绑签订,且条款不可更改。购房者不满,协商未果。那么,先期交的3万元定金能退吗?
10月2日,吴某认购黄陂汉口北四季丰华食品城商铺一间,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定金3万元,并约定开发商包租5年,且如果买受人未按期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作买受人自动放弃认购该房产权利,出卖人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单方将上述房屋收回另行出售,因转售而获得的一切款项归出卖人所有,且不退还买受人支付的定金。
去年9月,吴某妻子杨某前往售楼部办理正式买卖合同事宜,售楼人员强调合同须捆绑签订且不允许修改。杨某就合同部分条款提出质疑,售楼人员表示该质疑过于繁琐,不予解答,并拒签合同。
吴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至黄陂,要求解除《认购书》,退还定金、罚金共6万元。开发商称,已尽到了通知义务,不存在违约,定金不退。
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前往调查,证明吴某曾前往售楼部,就商铺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与售楼工作人员磋商过。
认为,吴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针对购买商铺的方式、价格等条款,与开发商进行了磋商,但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未能签订购房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吴某交纳的3万元定金予以退还,但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退还吴某的3万元定金。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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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听到朋友说他公司本来有一单发往海外的生意,结果因为一些原因取消了订单,说是要约撤回,请问有谁清楚什么是要约的撤回?
[律师回复] 第
一,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应该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2015年1月5日,您向卖方寄出了书面的要约。您在咨询中用到的一个表述是“不以承诺期限的购买要约”,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您所用的这个词汇所要表达的含义,是否是没有明确限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我们的理解是正确的,您向对方发出了一份没有明确约定承诺期限的要约,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没有明确限定承诺的期间是多久的,那么按照合同法的基本法理,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承诺期,如果过了这个合理的承诺期,对方依然没有进行承诺的,要约失效。但是对于合理的承诺期到底是多长,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参照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当然也要考虑要约在路途上可能花费的时间以及对方合理的考虑时间。第
二,您一方给了对方20天的承诺期间,此时您一方向卖方发出了撤回要约的书面通知。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的撤回,它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要约。您给了卖方20天时间,您的要约应该已经送达到了卖方手中,一旦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就生效了。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只能撤销,所以您说的应该是要约的撤销。第
三,关于要约的撤销,要约是可以撤销的,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您于1月27日向对方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因为邮递延误使得撤销要约的通知没有及时到达受要约人,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合同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只对承诺的迟延做出了规定。从合同法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撤销要约的通知实际到达受要约人为撤回的通知生效的时间点。因为邮递造成的延误,撤销要约的通知2月3日送达卖方,但是在这期间的1月30日,卖方在不知道您撤销了要约并且撤销要约的通知也没有及时送达卖方的情况下,于1月30日向您方作出了承诺,并且承诺于2月1日送达您一方。因为您一方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于2月3日才送达到对方,我们认为对方的承诺是有效的,承诺到达您一方时合同成立。况且,对方公司在这期间也一直在进行相应的调查工作,为合同的履行做准备,所以我们认为对方的抗辩还是有道理的。合同法是交易的规制法同时也是交易的保障法。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在立法上没有对撤销要约的通知因为邮递原因迟延送达的效力如何做出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当然,这只是我们参考性的观点,不具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如果您与卖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以上是我对什么是要约的撤回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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