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没签,钱也没领,房子被强拆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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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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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被拆迁人切不可误以为不签协议不领补偿款就不会被强拆。其次,不要“拖”而不“动”。再次,对于特殊情况,要有特殊的应对思路、方式,不要“一根筋”。被拆迁人如果触碰到这几个误区。协议没有签,房屋一样会被强拆。
协议没签,钱也没领,房子被强拆合法吗?

实践中的征收维权,一般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时便告一段落。

签协议了,所提的各种程序也就撤了,律师的工作一般也就结束了。

那么有些被征收人就会问了,我对征收补偿标准、数额不满,协议我也不签,钱我也不领,甚至谈我都不跟征收方的人谈,他们能拿我怎么办呢?抛开偷拆、误拆、帮拆这些典型的违法拆除房屋行径不谈,本文只谈一个问题:不签字不领钱,房屋就真的不会被合法拆除么?

答案是清楚的,政府当然懂得该如何合法的进行强制拆除。

这里面必须出现的有两个法律文书——国有土地上的,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集体土地上的,叫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给拒不签字领钱的被征收人下补偿决定的情形有两种:

其一,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当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持有不同看法,从而导致协议无法达成时,为避免房屋征收当事人各执己见、相互扯皮、久拖不决,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应当是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之后,不能随意提前。

同时,只有在政府认为其有关补偿方式和金额等事项合乎法律规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形下,才能够选择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其二,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这是指被征收房屋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在此情况下,不能因此降低补偿或不对此类房屋进行补偿,也不能因此久拖不决影响整个征收补偿工作。

而一旦补偿决定下发,《条例》第28条规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近在眼前了。

被征收人的房屋就将会面临被依法强拆的后果。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情形,在明律师在《什么情况下,农民兄弟有权拒绝交出土地?》一文中已有详尽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实践中,被征收人面临的局面是比上述规定复杂百倍的。

在明律师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首先,切不可误以为不签协议不领补偿款就不会被强拆。

所谓“强制拆除”,字面含义就是在你心不甘、情不愿的前提下动用强制力拆除你的房屋。

强拆绝不都是违法的,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违建就是合法的。

因此,这种存在已久的误区一定要尽速破除。

其次,不要“拖”而不“动”。

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经验了:只有拖下去,才会有提升补偿数额的机会。

问题在于,究竟该如何拖。

日前安徽合肥的张女士为大家做了一个典型的范例,她一个人蜗居于6层楼的楼顶,动用家伙将通往楼顶平台的通道全部焊死,自己吃喝拉撒全在上头,生活保障靠下面的亲属用吊篮往上送,一年时间竟没有洗澡……结果还是在某个周六的凌晨6点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从楼顶平台上带离,房屋也随之化为废墟。

由此我们不难意识到,单纯靠拖是不行的,一定要配合着拖而有所行动。

具体而言,就是要积极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拟定解决补偿纠纷的全局性维权方案,之后按部就班的推进申请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最终实现在谈判桌前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结果。

这里面的每一步程序,务求精准、到位,打到征收方违法的关键点上,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也正因此,光是被征收人自行维权往往是不够的,因为被征收人很难实现上述维权的技术要求。

再次,对于特殊情况,要有特殊的应对思路、方式,不要“一根筋”。

实践中征收方摸索出了许多打法律规定擦边球的“变通”做法以遏制被征收人通过正常路径的维权,比如模拟征收(预征收)、集体土地腾退、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环保拆违等等,对于这类拆迁,很多“老黄历”都是不适用的。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犯“本本主义”的错误,机械的对着法条维权,而要向征收方学习,增加一些应对政策手段的灵活性。

捕捉规律,区分细节,那么所有的拆迁维权,其实都是万变不离其宗的。

总之,协议没签,钱也没领,绝不是被征收人放松警惕、麻痹大意的理由。

只要项目启动了,补偿不满意,那么强拆的警报就始终不会真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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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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