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间工资怎么核发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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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期间工资怎么核发

一、工伤认定期间工资怎么核发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认定期间可以回家休养吗

员工工伤康复期间是可以回家休养的,但是需要定期到医院进行复查,并且需要携带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到单位请假。

员工工伤,在出院之后是否还需要休息是由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来定的,所以员工没有请假的情况下,单位是不知道员工的具体情况下。员工需要向单位请假。而在请假期间员工在哪里休养是没有规定的由员工自行决定。

如果用人单位不发停工留薪期工资,我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毕竟工伤职工一旦被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待遇。如果是违法解除,还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待遇。相应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所以,工伤职工更应该大胆维权,要求用人单位完全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兑现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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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间发工资吗?
工伤认定其间还是要发工资的,直到伤残认定出来为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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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怎么复核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请交警到达现场。 2、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获者,自查获之日起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交警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检验、鉴定的,10日内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鉴定的,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检验、鉴定超过时限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且最长不超过60日。由交通管理部门将结论交给当事人。 4、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结论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还不服,则3日内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么维持原决定,要么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由原办案单位在10日内出具新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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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作出判断。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说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据此作出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的,应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此证据不能采信。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工伤认定确定了伤残等级以及伤残情形之后,才能确定工伤赔偿标准,因此,确定工伤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的结果以及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复核后还能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期间的怎么办 终止复核。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期限 1、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诉讼应注意什么 诉讼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时起两年内向. 2,的:你应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3,证据的收集:就你手上目前的证据来看证明力还不够.单凭汇款单不能证明他欠款的事实,短信中也没具体讲明数额.因此证据方面有待更全面的收集. 4,如果你胜诉,会依法执行,如果他没有现金还款,可向申请强制执行. 5,他与父母之间存在继承关系,你与他之间存在借款之债.是两种法律关系.你不用管他父母的情况.
员工不认可考核结果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步:问题出在哪里
首先就需要明确员工不认同考核结果的原因是什么?HR是否有实实在在的依据证实这个考核结果,让被考核人信服;
其次,针对楼主所述,年终考核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那么试问分阶段的季度考核结果是否有告知员工呢?员工又有何反应呢?对分阶段的考核不达标的员工,HR又是怎么处理的?如果季度考核不受重视,考评结果直接掩盖了,只重视
最后的年度考评,那么自然员工意见大,毕竟涉及到个人职场升迁,考核过程控制。
最后,试问考核标设置合理与否呢?是否已尽量量化,少有模糊的人情份,考核指标的确定是会否经过企业商讨确定。
第二步:主要责任人是谁
员工不签字,既可能有员工个人的原因,也可能有领导的原因,还可能有考核本身的原因。作为HR部门,应该真实地弄清楚这里面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一是,如果是员工个人的原因,那有可能是员工对结果的不认同、不规范、不公正,也有可能是员工本身耍赖。二是。如果是领导的原因,是没有面谈、没有反馈。没有客观、还是其他。三是,如果考核本身的原因,那就要研究制度的问题。如果,大多数反馈信息比较好,仅仅是个别员工,那就不涉及考核的问题,可能是领导与员工的问题。
第三步:用制度证据来说话
员工若是不认可考核结果,是个很正常的事情,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考核方法,举个例子来说,强制比例分布,一般至少5%的员工考核位于最低档,这5%中的大部分都不会满意考核结果,会找出各种理由反驳考核结果,即使企业有各类证明他做的不好,他也不服气,人之常情。
第四步:至于如何应对?
可以使用邮件的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没有申诉,就视为同意考核结果。特别要面子的人可能会考虑离职,确实犯大错且有所反思的人可能会奋发向上,个别不想离职(能力一般,找不到更好去处)且不反思(不认为自己错误严重)的人就会在考核结果上面纠结、甚至胡搅蛮缠,往往这些人需要特殊处理,就需要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甚至负责人来用证据把他给压住,以理服人,迫使他接受考核结果。最重要是要有理有据,程序合规。
第五步:真诚帮助员工提升绩效
当前有不少企业都会或多或少的将绩效考核的目的和用途简单化,简单地认为绩效考核就是:考核=打分=发奖金+其它待遇,因此也就容易导致管理者只是简单地鼓励大家想方设法努力完成指标。而每次考核总会有
第一名、
第二名之分,总会有优劣之别:先进会获得奖励,会继续努力,会继续获奖,会得到喜爱;后进则会受到批评,受到惩罚,受到冷落,甚至与所谓的“末位淘汰”,尤其是大多数管理者都会明显表现出对先进宠爱有加,对后进漠不关心,这是极不正确的做法,久而久之,势必影响整个公司的绩效提升,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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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期间怎么发工资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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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何认定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作出判断。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说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据此作出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的,应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此证据不能采信。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工伤认定确定了伤残等级以及伤残情形之后,才能确定工伤赔偿标准,因此,确定工伤认定结果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的结果以及材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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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的复核时间
[律师回复]
首先,对交警适用处理事故程序有异议,可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或投诉  
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一名交警即可处理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是有严格限制的,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或虽有人员伤亡,但属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由于简易程序只需一名交警处理,而普通程序则需两名交警处理,相对而言普通程序更为麻烦,故交警部门可能存在将本不应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表面上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区别,但实质上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进行复核的,而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若将本应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将使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故对交警部门错误适用处理程序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   
其次,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由于目前,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前述的复核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正,在公安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申请复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进行救济的途径。  
最后,在提出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中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市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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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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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期间怎么发工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认定工伤期间怎么发工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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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员工不认可考核结果要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问题出在哪里
首先就需要明确员工不认同考核结果的原因是什么?HR是否有实实在在的依据证实这个考核结果,让被考核人信服;
其次,针对楼主所述,年终考核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那么试问分阶段的季度考核结果是否有告知员工呢?员工又有何反应呢?对分阶段的考核不达标的员工,HR又是怎么处理的?如果季度考核不受重视,考评结果直接掩盖了,只重视
最后的年度考评,那么自然员工意见大,毕竟涉及到个人职场升迁,考核过程控制。
最后,试问考核标设置合理与否呢?是否已尽量量化,少有模糊的人情份,考核指标的确定是会否经过企业商讨确定。
第二步:主要责任人是谁
员工不签字,既可能有员工个人的原因,也可能有领导的原因,还可能有考核本身的原因。作为HR部门,应该真实地弄清楚这里面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一是,如果是员工个人的原因,那有可能是员工对结果的不认同、不规范、不公正,也有可能是员工本身耍赖。二是。如果是领导的原因,是没有面谈、没有反馈。没有客观、还是其他。三是,如果考核本身的原因,那就要研究制度的问题。如果,大多数反馈信息比较好,仅仅是个别员工,那就不涉及考核的问题,可能是领导与员工的问题。
第三步:用制度证据来说话
员工若是不认可考核结果,是个很正常的事情,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考核方法,举个例子来说,强制比例分布,一般至少5%的员工考核位于最低档,这5%中的大部分都不会满意考核结果,会找出各种理由反驳考核结果,即使企业有各类证明他做的不好,他也不服气,人之常情。
第四步:至于如何应对?
可以使用邮件的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没有申诉,就视为同意考核结果。特别要面子的人可能会考虑离职,确实犯大错且有所反思的人可能会奋发向上,个别不想离职(能力一般,找不到更好去处)且不反思(不认为自己错误严重)的人就会在考核结果上面纠结、甚至胡搅蛮缠,往往这些人需要特殊处理,就需要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甚至负责人来用证据把他给压住,以理服人,迫使他接受考核结果。最重要是要有理有据,程序合规。
第五步:真诚帮助员工提升绩效
当前有不少企业都会或多或少的将绩效考核的目的和用途简单化,简单地认为绩效考核就是:考核=打分=发奖金+其它待遇,因此也就容易导致管理者只是简单地鼓励大家想方设法努力完成指标。而每次考核总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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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之分,总会有优劣之别:先进会获得奖励,会继续努力,会继续获奖,会得到喜爱;后进则会受到批评,受到惩罚,受到冷落,甚至与所谓的“末位淘汰”,尤其是大多数管理者都会明显表现出对先进宠爱有加,对后进漠不关心,这是极不正确的做法,久而久之,势必影响整个公司的绩效提升,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
员工不认可考核结果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员工不认可考核结果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步:问题出在哪里
首先就需要明确员工不认同考核结果的原因是什么?HR是否有实实在在的依据证实这个考核结果,让被考核人信服;
其次,针对楼主所述,年终考核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那么试问分阶段的季度考核结果是否有告知员工呢?员工又有何反应呢?对分阶段的考核不达标的员工,HR又是怎么处理的?如果季度考核不受重视,考评结果直接掩盖了,只重视
最后的年度考评,那么自然员工意见大,毕竟涉及到个人职场升迁,考核过程控制。
最后,试问考核标设置合理与否呢?是否已尽量量化,少有模糊的人情份,考核指标的确定是会否经过企业商讨确定。
第二步:主要责任人是谁
员工不签字,既可能有员工个人的原因,也可能有领导的原因,还可能有考核本身的原因。作为HR部门,应该真实地弄清楚这里面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一是,如果是员工个人的原因,那有可能是员工对结果的不认同、不规范、不公正,也有可能是员工本身耍赖。二是。如果是领导的原因,是没有面谈、没有反馈。没有客观、还是其他。三是,如果考核本身的原因,那就要研究制度的问题。如果,大多数反馈信息比较好,仅仅是个别员工,那就不涉及考核的问题,可能是领导与员工的问题。
第三步:用制度证据来说话
员工若是不认可考核结果,是个很正常的事情,不管采用什么样的考核方法,举个例子来说,强制比例分布,一般至少5%的员工考核位于最低档,这5%中的大部分都不会满意考核结果,会找出各种理由反驳考核结果,即使企业有各类证明他做的不好,他也不服气,人之常情。
第四步:至于如何应对?
可以使用邮件的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没有申诉,就视为同意考核结果。特别要面子的人可能会考虑离职,确实犯大错且有所反思的人可能会奋发向上,个别不想离职(能力一般,找不到更好去处)且不反思(不认为自己错误严重)的人就会在考核结果上面纠结、甚至胡搅蛮缠,往往这些人需要特殊处理,就需要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甚至负责人来用证据把他给压住,以理服人,迫使他接受考核结果。最重要是要有理有据,程序合规。
第五步:真诚帮助员工提升绩效
当前有不少企业都会或多或少的将绩效考核的目的和用途简单化,简单地认为绩效考核就是:考核=打分=发奖金+其它待遇,因此也就容易导致管理者只是简单地鼓励大家想方设法努力完成指标。而每次考核总会有
第一名、
第二名之分,总会有优劣之别:先进会获得奖励,会继续努力,会继续获奖,会得到喜爱;后进则会受到批评,受到惩罚,受到冷落,甚至与所谓的“末位淘汰”,尤其是大多数管理者都会明显表现出对先进宠爱有加,对后进漠不关心,这是极不正确的做法,久而久之,势必影响整个公司的绩效提升,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认可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故不能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有以下三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但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对上述调解不服的,可向提讼,但在诉讼过程中,须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来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当之处,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再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第三,通过程序维权,但依据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程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要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关系。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那么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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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期间工资怎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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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一、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一)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二)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方式: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提讼并经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途径是行政监督的一种,能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一、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一)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二)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方式: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提讼并经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途径是行政监督的一种,能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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