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棚改几种典型违法征收形式,正确应对获取合理拆迁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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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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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用棚改名义,压低补偿。2、借用棚改名义,征收集体土地,逃避监管。棚户区改造必须按法律的规定的进行,按法定的流程改造,按法定的标准补偿。
盘点棚改几种典型违法征收形式,正确应对获取合理拆迁补偿

律师,我们小区被纳入棚户区改造了,拆迁补偿给的不合理,比周边房价低了很多。棚户区改造有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补偿标准呢?”这是爱土拆迁律师团经常接到的咨询。

今天我们详细谈谈棚户区改造的潜规则和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棚改补偿不合理的时候我们有哪些救济途径。

认识棚户区改造,不是什么房子都要纳入棚改!

从2008年之后国家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对棚户区改造的力度越来越大,国家还制定了总体改造的任务指标。这也是各地方政府大规模、普遍性进行棚户区改造的一个大的政策背景。所谓的棚户区改造是地方政府贯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城镇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以实现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一项民生工程。

我们首先要了解棚户区的概念。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个工程项目,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但是在实际的棚改过程中,个别地方为了攫取土地利益,往往会出现这几种明显的违法形式,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1、借用棚改名义,压低补偿

前面说到,棚户区是指房屋质量差、修建年代久远的房屋,有笔记大的隐患。一旦被定性为棚户区改造,那么补偿标准往往低的吓人。不管周边的物价已经高的离谱,棚改标准依然我行我素,丝毫不受地方物价的影响。

棚户区房屋,因为缺少规划,不少棚户区居民自己建了房屋,又或者很多原属于厂矿的公房分配给了工人居住,因此很多房屋产权不清晰,甚至是无证。这些房屋在遇到棚户区改造拆迁的时候,就会被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压低补偿。

而实际上,并不是无证房屋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无证房屋,在拆迁中仍然可以认定为合法房产予以补偿。如果是公房,如果遇到拆迁,我们讲过有三种处置方式,但是只要你有居住权,就能够得到补偿或安置,所以,不能因为你的房屋是无证或者属于公房,就降低补偿标准。

因为是棚户区,一些房屋建设可能就是根据地形来搭建,甚至一些房屋的修建不规范,于是拆迁工作人员常常就会把住人的房屋按照储藏室、地上附着物等来进行处理,但是,一般来说,只要房屋高度超过2.2米,实际为人居的用房,都应当按照住房来补偿。

还有一些地方,会以棚户区房屋老旧为理由,全然不顾周边房屋价格高企,压低棚户区居民房屋补偿标准,这一点,棚户区的居民要十分注意,棚户区改造拆迁,本身就是一种改善性的拆迁,要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如果补偿不足以让被征收人保持原有居住面积,则可能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2、借用棚改名义,征收集体土地,逃避监管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是需要经过省政府批准,涉及到基本农田的,还需要国务院批准。个别地方为了达到征收土地的目的,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纳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实际上,集体土地上确实也有一些符合棚改标准的地区,但是在对这一部分土地和房屋改造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逃避监管之后,征收方进行征收,因为财政资金没有上级划拨,所以在对这些区域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往往把价格压得很低。为了事情不败露,采取高压暴力手段对待被征收人也是常有的事情。

总之,棚户区改造必须按法律的规定的进行,按法定的流程改造,按法定的标准补偿。莫忘改造的初心是改善棚户区住户的生活水平,同时严禁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确保棚户区改造可以真正惠泽棚户区住户。警惕棚户区改造的这两种典型违法形式。

遇到征收补偿不合理,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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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企业的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20左右。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
2.装修附属物补偿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
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如果是大型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拆迁房屋。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来决定。另外,涉及到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有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是通过给下岗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
二、补偿方案的选择
1.土地置换如果你仅仅选择了土地置换,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那你有权利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
2.土地加房屋安置如果你选择了土地加房屋安置,至于停产停业损失,仅仅可以获得一定时间段的补偿。因为您选择了土地或者房屋置换,那您的停产停业时间就能够确定,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半年,那你获得也只能是一定时间段的停产停业损失。
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1.按照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一般都是由区一级或区一级以上的政府确定一个标准,然后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要能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就可以计算出停产停业损失。这个方法计算虽然简单,但是实践中使用起来很容易产生纠纷,纠纷的矛盾点就在于如何认定生产经营面积。比如,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楼算不算生产经营面积呢?此外,工厂的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其实这些都是我们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拆迁方经常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硬化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算不算是企业在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呢?如此种种,企业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在北京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500-1500元,但实际上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各个企业的自身盈利情况不同,通过适当的维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可以突破这个标准的。具体而言有如下标准:
1.按照企业纳税的情况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2.按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3.按营业收入、利润
4.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双方协商决定
根据纳税情况或者营业执照等营业注册信息中的营业面积具体而言,有些地方是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另外,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但是大家都清楚,我们国家的营业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往往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者简单的商业性用房可以用营业信息推算出基本的经营面积。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往往对经营企业来讲是很不利的,因为营业信息标注的面积和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是有巨大差距的。我们的营业注册和营业年检在这方面往往是很疏漏的。所以说测算出来的营业面积往往和经营企业所要得到的权益肯定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3.按照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进行计算。如果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来计算,拆迁方也不会简单和你说一个经营面积(数字)。进行实地测量时会进行分割。哪方面的分割呢?实际的工厂生产是一块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场地算不算经营面积呢?可能会在这方面产生纠纷。比如讲,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仓库难道不属于经营的场所吗?完全属于。但是拆迁方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讲有些制造型企业,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密封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我是不是在进行实际经营中使用的呢?这些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补偿标准和方法差异很大,《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对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中引进评估机制各方基本达成共识,但还有一些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比如:评估机构是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还是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损失补偿标准是按被征收企业的实际效益测算还是按照同类企业的社会平均效益测算,等等。
三、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问题
1.房地产估价的范围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由此可见,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也是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范围。事实已说明,在征收补偿中,由于房地产量大价高,绝大多数的补偿都是对房地产价值的补偿,征收补偿评估是以房地产为主的评估。因此,征收补偿中作为附加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是有法理依据的。
2.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能力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目前还没有哪个评估专业对停产停业损失出台专门的评估技术规范,各地政府对此项损失的补偿也都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因此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具体如何操作对任何一个评估专业来说都是新命题,不存在哪个专业已经走在前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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