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拆迁协议不能随便签,这些陷阱等着你!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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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在进行相应的房屋征收行为之前,都要经过正规合法的审批手续,进行相应的行政许可。而模拟拆迁是在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之前,就进行相关房屋拆迁的意向收集或者签署协议,法律效力无法得到保证。
模拟拆迁协议不能随便签,这些陷阱等着你!

房屋征收出现了一种新形式——模拟拆迁。拆迁还能模拟着来?相信很多老百姓都看到过模拟拆迁的现场,有时候买菜回家路过一个旧房集中的生活区,就会看到在生活区门口拉着几条很大的横幅,上面写着”          项目拆迁模拟现场”。旁边一般还写着“绝不让先签字的人踏空,绝不让后签字的人获益”等醒目条幅。条幅下边一般都会聚集着一群人,在热烈的讨论着自家房屋的情况,以及什么时候签字,应该如何赔偿等。

说了这么多,那么我们模拟拆迁模拟的到底是什么?模拟拆迁合法吗?模拟签字是否会对自家补偿产生影响?爱土拆迁律师团来为您一探究竟。

征收新面孔——模拟拆迁,到底”模拟“的是什么?

模拟拆迁是有关部门结合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实际情况,根据群众主动要求拆迁的意愿程度,模拟拆迁有关程序。由被拆迁人自愿提交书面拆迁申请,然后开展评估等工作,经县政府批准后签订拆迁意向协议。拆迁主管部门再根据区块内愿拆业主比例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来决定是否对该区块实施拆迁。

由此可见,模拟拆迁不是正式拆迁,不能发布拆迁通告,不能印发拆迁通知。是有当地有关部门在没有经过相关征收程序的前提下,通过对于片区居民意向的征集,如果达到相关的比例,那么,就启动相关征收程序的行为。

别急着凑热闹签字,您知道模拟拆迁合法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在进行相应的房屋征收行为之前,都要经过正规合法的审批手续,进行相应的行政许可。而模拟拆迁是在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之前,就进行相关房屋拆迁的意向收集或者签署协议,法律效力无法得到保证。四川某地曾经进行过相关模拟拆迁的活动,在事后也爆发了一定程度的纠纷。

天上不会掉馅饼,模拟拆迁的这些陷阱,你看明白了没有?

1、模拟拆迁的模拟过程不透明,不会对所有人进行公布。也就是模拟拆迁过程中,百姓的意愿到底有多少,有关部门并不会对所有人进行公示。因此,一些居民不明就里,就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剩下的人眼看没有签字的人越来越少,内心比较着急,也草草签字。

因此,从根据你的意愿签字,到逼你签字,很大程度上,还是看当地有关部门的意愿。

2、签字的主体不适格。适格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意思是不具备全部或者部分签字的资格。

模拟拆迁上有很多时候都是投资方来进行签字,而并不是行政部门。因此,在很多时候被看作是民事协议,在后期进入实质拆迁阶段的时候,往往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效力。如果拆迁方不承认相关协议的效力,很有可能让被拆迁户陷入被动。

3、实践中,模拟过程中,就已经开始实际强制拆除了,只要签了模拟协议就等同于实际征收了。所谓的模拟搬迁和征收的有机结合是一句空话。

4、在实践中,征收部门或确定的项目主体,出于利益考量,并不会真正告诉拆迁户所签订的协议是模拟的。往往协议签订了,正式的征收决定间隔很久也未作出,导致征收评估结果与初次评估结果出现重大差异。被征收人无法接受按初次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条件,矛盾再次爆发。

冷静对待模拟拆迁,才能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由此可见,在当地组织模拟拆迁的过程中,有很多陷阱需要当事人去规避。模拟拆迁协议是针对于当地旧城改造棚户区,而进行的一种征求当地居民意愿而进行的拆迁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法律效力待定、违法点多、信息难以公开、拆迁户地位被动等诸多问题。

因此,我们众多被拆迁户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提前了解模拟拆迁过程中的利弊,在遭遇到模拟拆迁的时候独立进行判断。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不可挽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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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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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的常见陷阱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房地产中介行为规范有哪些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机构的备案、年审情况;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中介业务,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合同履行方式、期限;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业务转拖给其他中介机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应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无资质、资质未经注册或未经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如房屋无房地产证、有抵押、产权不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二、房屋中介常见的陷阱有哪些陷阱
一:二手房中介公司全包价不透明。全包价包括买方所要承担的全部房款、契税、印花税和中介的代理费(房款的2.5%-2.8%)。但中介公司不会明确告知买房人在交易中需要交纳的明细费用,还会从中获得额外好处。例如,中介公司有一套30万的房子,但中介会向买者报价32万,甚至更多,并要求买者支付契税、印花税和代理费,中介实际上就比预期多挣2万元。对于全包价不透明的陷阱,专家建议买方在签订二手房购买合同时,要求在合同后附上《费用清单》,并要求同卖方见面,明确买卖双方购房价格与售房价格是否相同,避免中介公司从中收取多余的差价。陷阱
二:买方因为过户问题“钱房两空”。买方可能认为,只要自己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房子就一定是自己的。但在正式过户之前,产权仍然归属卖方,并且某些房屋存在无法过户的可能。一些中介为了促成交易,对能否顺利过户避而不谈,只是让买方在过户之前就付清房款。等买方付完房款,产权却无法过户,中介事后又推卸责任,买方有可能陷入“钱房两空”的境地。对于这个问题,专家建议买方要事先核实卖方的产权,并通过中介确认该房屋的合法性。对于没有过户的房屋,可以在合同中补充上过户时间的限制,明确可以交易的时间。关于卖方同样可能遇到的陷阱,最常见的是“个人现金收房”陷阱。所谓“个人现金收房”就是中介以“个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为名,将卖方房屋收购后再转手以高价卖给购房者,从中获利。一些中介往往先以个人购房者身份与卖方谈好房价,在支付清房款后拿到产权证。然后中介再拿着卖方的产权证,转手高价出售。卖方却拿不到这些多出的房款。专家建议,对于不太急于用钱的卖方,最好不要选择“现金收购”的卖房方式。交易时最好还是买卖双方见面,谈好价格后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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