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补偿的秘密,一般拆迁律师都不外传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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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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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首先要了解政府在进行房屋拆迁或者征收的时候,有没有完成合法的法律程序。第二,谨慎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第三,了解自己的土地性质,到底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自己房屋的性质是商品房还是商业性用房,自己居住的房屋是不是有两证,是合法的建筑还是违章建筑。第四,把握好一个原则,就是拆迁后生活水平不降低。第五,认真解读拆迁补偿方案。
高额补偿的秘密,一般拆迁律师都不外传

拆迁补偿金额是没有一个被拆迁户不关心的事,但是在遇到项目拆迁的时候,90%的人都没有过类似经历,甚至很多人一辈子都遇不到一次,因此,提前了解自己家是什么情况,以及拆迁的法定程序,还有自己被拆迁的房屋价值几何,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了,以免临时抱佛脚,病急乱投医,导致最后非常被动,律师介入也无从下手。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关于被拆迁房屋补偿的争取是一个范围,在合法的框架之内,被拆迁户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争取自身合理的补偿,如何做到合法很关键!

第一,首先要了解政府在进行房屋拆迁或者征收的时候,有没有完成合法的法律程序。比如应该举行的一些听证会有没有举行,有没有起到通知的义务,很多时候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家的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方案,也没有合法提出异议的途径,导致被拆迁人的权利受损严重,签署协议后,导致情况不可逆。

第二,谨慎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因为拆迁补偿协议在法律上是属于意思自治的一种自由约定,一旦达成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到时候房屋拆迁具体的补偿方案就会按照所约定的内容进来赔偿、补偿,因此,被拆迁户在签任何协议的时候都需要谨慎小心,特别是在签署多种协议或者认定文件的时间,谨防里面夹杂着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署,追悔莫及。

第三,了解自己的土地性质,到底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自己房屋的性质是商品房还是商业性用房,自己居住的房屋是不是有两证,是合法的建筑还是违章建筑。

第四,把握好一个原则,就是拆迁后生活水平不降低。有的当事人由于属于城中村,居住面积好几百个平方,虽然建筑年限已久,但是空间宽敞,居住舒适,但是在被拆迁后,往往好几口人赔偿在城区的房屋也就100平左右的面积,加上一些货币补偿,导致拆迁后生活反而困难、贫瘠,这些情况都是不合理的现象。

第五,认真解读拆迁补偿方案,每一个项目的每一户都有一个补偿方案,针对于自身房屋的区位,房屋的装修、装饰等附着物等东西都应该认真了解,首先确保获得应该获得的每一项补偿,然后拆迁补偿其实都是具有一定的可调整性,在合理的区间内,应该尽力争取更高的补偿,获得一个良好的生活水平。

以上就是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之前应该了解的技巧,但是拆迁过程中时机和情况的把握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发现自己已经错过了最佳准备时机,或者是对于拆迁法律程序一窍不通,还是应该提前咨询专业人士,让自己做好充分准备,以获得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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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认真遵守本人工作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保密协议;   
三、认真遵守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各项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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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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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具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适应,足以防备可预见的泄露,其客观标准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为限。权利人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反映了权利人主观权利意识的强弱,也是司法实践认定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标准,应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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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处于未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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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范围。信息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不特定其他人没有得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信息未丧失秘密性。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掌握了该信息,不能认定向社会公开,仍认定其秘密性。
(3)他人窃取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但尚未向外扩散的,仍认定该信息的秘密性,侵权人公开披漏该信息后,其秘密性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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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意思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先进技术。因此,“公众”的地域范围是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公众渠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的。
(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
(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
(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也丧失其秘密性。
(二)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看信息持有人是否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护它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亦即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仅是事实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对其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相关人员承担了不得泄漏秘密的义务,产生了创设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结果。具体而言,保密措施可以划分为思想措施、组织措施和具体工作措施。思想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企业领导层应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用各种方法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组织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指企业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制,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措施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工作。
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具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适应,足以防备可预见的泄露,其客观标准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为限。权利人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反映了权利人主观权利意识的强弱,也是司法实践认定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标准,应加以改进。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定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意思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先进技术。因此,“公众”的地域范围是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公众渠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的。
(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
(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
(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也丧失其秘密性。
(二)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看信息持有人是否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护它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亦即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仅是事实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对其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相关人员承担了不得泄漏秘密的义务,产生了创设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结果。具体而言,保密措施可以划分为思想措施、组织措施和具体工作措施。思想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企业领导层应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用各种方法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组织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指企业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制,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措施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工作。
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具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适应,足以防备可预见的泄露,其客观标准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为限。权利人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反映了权利人主观权利意识的强弱,也是司法实践认定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标准,应加以改进。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意思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先进技术。因此,“公众”的地域范围是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公众渠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的。
(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
(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
(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也丧失其秘密性。
(二)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看信息持有人是否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护它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亦即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仅是事实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对其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相关人员承担了不得泄漏秘密的义务,产生了创设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结果。具体而言,保密措施可以划分为思想措施、组织措施和具体工作措施。思想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企业领导层应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用各种方法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组织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指企业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制,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措施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工作。
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具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适应,足以防备可预见的泄露,其客观标准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为限。权利人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反映了权利人主观权利意识的强弱,也是司法实践认定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标准,应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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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发展的更好,除了要有技术上面的进步之外,其实还需要对自身的商业秘密做出保护,如果出现商业秘密外泄,必然会导致企业利用遭受重大损失,而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那究竟什么叫商业秘密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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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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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先进技术。因此,“公众”的地域范围是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公众渠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的。
(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
(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
(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也丧失其秘密性。
(二)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看信息持有人是否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护它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亦即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仅是事实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对其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相关人员承担了不得泄漏秘密的义务,产生了创设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结果。具体而言,保密措施可以划分为思想措施、组织措施和具体工作措施。思想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企业领导层应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用各种方法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组织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指企业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制,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措施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工作。
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具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适应,足以防备可预见的泄露,其客观标准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为限。权利人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反映了权利人主观权利意识的强弱,也是司法实践认定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标准,应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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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什么意思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使其他人通过正当方法无法获取或探明。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等具有公开性的无形财产的显著特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人。“公众”在地域范围上,也具有相对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某些国外早已成型甚至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视为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而公知的技术,在边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成了先进技术。因此,“公众”的地域范围是随着个案中涉及的有利益冲突的主体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公众渠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并能付诸实施的。
(2)产品被公开销售、陈列。
(3)商业秘密被公开使用的。
(4)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也丧失其秘密性。
(二)商业秘密持有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看信息持有人是否尽合理的努力去维护它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状态,亦即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仅是事实行为,也是法律行为。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对其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相关人员承担了不得泄漏秘密的义务,产生了创设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结果。具体而言,保密措施可以划分为思想措施、组织措施和具体工作措施。思想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企业领导层应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用各种方法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组织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指企业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制,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措施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工作。
所谓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具体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相适应,足以防备可预见的泄露,其客观标准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为限。权利人采取何种保密措施反映了权利人主观权利意识的强弱,也是司法实践认定一行为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依据之一。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努力”保守秘密,表明了立法的粗糙,也使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标准,应加以改进。
商业秘密秘密性应该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秘密秘密性如何界定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秘密性通常从两方面来界定:

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天敌是“公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排除公开信息去推断秘密性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同时列举了几种公开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处于未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商业秘密应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信息未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审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考虑以下几点:
(1)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完全未公开过的信息,应认定其具有秘密性,一项完整的信息,如仅被部分公开,则未公开的部分仍应为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
(2)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范围。信息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不特定其他人没有得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信息未丧失秘密性。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掌握了该信息,不能认定向社会公开,仍认定其秘密性。
(3)他人窃取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但尚未向外扩散的,仍认定该信息的秘密性,侵权人公开披漏该信息后,其秘密性丧失。
(4)权利人使用其技术、经营信息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不能因此认为该信息已被公开,信息的秘密性仍然存在。”
商业秘密的秘密点该如何固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秘密的秘密点该如何固定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作为审查对象的原告权利内容,往往都有一个由大变小或者由多变少的过程。一开始权利人总是主张很多的信息都是其商业秘密,经过对方的抗辩和审查,实际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往往会大为缩小,而最终能够认定被告非法获取、使用、披露的信息可能更少。这可谓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的一个规律。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
首先要确定涉案的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由于对法律上的商业秘密的理解的误差以及商业秘密本身的不确定性,原告在的时候往往不能够准确地界定其主张权利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即人们习惯所称的秘密点)。因此,法庭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要求并指导原告固定其秘密点,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证据)、具体构成(即秘密点是有关信息的要素还是要素间的组合)。一个载体上可能包含很多信息,其中可能只有很少一部分才具有秘密性。固定商业秘密的过程,往往也是要经过若干回合的主张与抗辩以及法庭的适时指导,才能够完成。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不能对原告固定秘密点的要求过于严苛,要允许其作一些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但也应当努力做到及时固定,以便进一步审理。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尤其要注意行使释明权,及时对当事人的举证和陈述予以指导。
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的部署依赖科学、健全的保密制度予以实施,下列几类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供参考。
首先,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商业秘密的保护重点在于预防,应采取必要的手段使商业秘密不能泄露给非应掌握该商业秘密的任何人。所以使每个员工意识到商业秘密对企业是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树立保密及防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要通过建立全面的保密制度,落实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战略。对内管理领域,应当建立和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管理制度及措施,确保秘密信息不致泄露。应当在制度管理、程序管理、人员管理等不同方面予以建制,制度和措施至少应当包括: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置商业秘密保护职能部门及区域、明确确定商业秘密的程序、建立载有商业秘密的文档及电子文档管理制度、内部员工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协议等等。
对外经营管理领域,应当在商业秘密的运用过程中,通过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流失,在此过程中,应当至少建立以下制度:制订与商业合作伙伴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建立企业生产、销售、物流、售后服务阶段保密制度、完善商业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制订与企业商业伙伴之间的保密协议等等。
一旦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那么企业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这些秘密进行重点的保护,当然这也是能够帮助区分商业秘密与一般秘密的。如果发现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话,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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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判多久
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1、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既遂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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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商业秘密秘密性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秘密性如何界定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秘密性通常从两方面来界定: 第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天敌是“公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排除公开信息去推断秘密性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同时列举了几种公开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二,处于未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商业秘密应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信息未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审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考虑以下几点: (1)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完全未公开过的信息,应认定其具有秘密性,一项完整的信息,如仅被部分公开,则未公开的部分仍应为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 (2)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范围。信息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不特定其他人没有得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信息未丧失秘密性。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掌握了该信息,不能认定向社会公开,仍认定其秘密性。 (3)他人窃取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但尚未向外扩散的,仍认定该信息的秘密性,侵权人公开披漏该信息后,其秘密性丧失。 (4)权利人使用其技术、经营信息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不能因此认为该信息已被公开,信息的秘密性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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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一家私人企业做主管,她的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请问商业秘密由谁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商业秘密认定的传统标准
  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界定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而判断其在某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时,一般分两步进行考量,
首先要判断某种信息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
其次再考察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对商业秘密进行明确定义,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进行了细化,但在实务中,面对各种各样的实际情况时,上述两项制度仍显得过于单薄。一般而言,公司的技术性信息和经营性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考查:其
一,是否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其
二,是否具有价值,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其
三,是否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生产经营中被实际利用,能够予以实施;其
四,是否具有管理性,即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这四个标准特别是第一个和第四个标准经常会引起很大的争议。笔者之所以不甚赞同前述案例中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也正是在第一个和第四个标准上与主审法官存在不同观点,以下详述之。
(一)秘密性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的客户信息已经具备秘密性,因为:
首先,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一专门签了保密协议;
其次,一审原告与客户之间存在稳定的交易关系,因而为了获取该客户信息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具有明显不同于其它客户的特殊性,此特殊性是明显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笔者对上述推理不敢苟同。

一,公司与职工签署保密协议的行为更多是从信息管理角度出发,即使存在类似协议,也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保密协议保护的就一定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采用列举或概述的模式将能够包括在内的所有信息都作为秘密写入协议保护起来,不管信息的性质如何,也不论其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更不管信息本身的状态。而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是需要就其欲保护或所指称的信息进行明确描述的,否则法院可以据此认为当事人所保护的并非商业秘密。

二,如果一家公司没有与其职工签订类似协议,是否就能仅凭某种信息是花费较高成本而获得的、某种信息比从大众渠道获得的内容来得更充实一些就认为其具备了秘密性呢?笔者认为不尽然。事实上,对于同一行业来说,某个领域的客户群甚至呈现出共享的趋势,唯一不同的是每位客户在货物规格、单价及服务上可能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不能因为纳入了已经公知的客户名称之下,就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或许可以认为采取了一定措施保护的特殊的报价、货物的规格是商业秘密,但其与公知的信息相结合,并不能改变相关信息已经公知的局面。因此,这部分信息或许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但并非是以客户名单形式体现的商业秘密。

三,不能以企业与客户存在关于货物、报价等大量往来的邮件而当然推断该客户具有了特殊性并成为商业秘密概念中的客户名单。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原告所提供的与国外客户的往来业务邮件、商业发票、汇款凭证中,不仅反映出公知领域中的一般客户资料,也体现出涉案客户在产品价格、交易习惯、付款方式、供货数量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上述信息需经过长期积累方能形成,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不经过努力,很难在公开领域直接获得。据此,应认为一审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中具备不同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能够给一审原告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秘密性要件的规定。事实上,在企业与客户的交往中,交易习惯、付款方式或者产品价格在一次发询价的交锋中就能够获得,企业在与客户接触的初期,能够让企业获得客户订单的主要因素是企业自身的实力,因此,客户名单的价值所在是使有实力的公司能降低寻找有需求客户的成本,并迅速与客户建立可以信赖的贸易关系,而不能本末倒置,以最终的状态来当然地倒推真正的原因。
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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