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政府信息公开,也能提高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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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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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不公开征收文件,其实是不合法的,政府的征收文件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用好政府信息公开,也能提高补偿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被征收人利益受损,是拆迁纠纷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其中发生比较普遍的一类现象就是程序不透明、文件不公开。老百姓摸不准补偿到底给多少,在补偿出现争议时也找不到合适的依据。而一旦找他们要说法,他们往往会讲一句“这是规定”,就把人给打发了。

老百姓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维权手段的单一,很难和拆迁经验丰富的征收方进行周旋,维权无门很是苦恼。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交给大家一块敲开合理补偿大门的金砖——申请信息公开。

我们只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这个武器,找到了征收方的违法点后,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是我们增加补偿数额的重要筹码。

一、征地拆迁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不公开征收文件,其实是不合法的。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条例》还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这都说明,政府的征收文件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即明拆迁律师就曾多次利用信息公开这个手段,为当事人找回了“缺失”的补偿。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怎么做?格式是怎样的?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果还不明确的,咱们还可以去政府官网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或到政务窗口直接领表,按照格式填写就好了。

三、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的常用借口有哪些?

从拆迁实践来看,申请信息公开时最常碰到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即明拆迁律师也给大家准备了应对之策。

借口一:申请的信息涉及了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

这是地方行政机关往往采用的拒绝理由。

事实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依法应当公开。而行政机关拒绝我们查看其它被征收人所获补偿最大原因,无非是补偿标准不一,心虚罢了。

借口二、推脱材料不完整,反复要求被征收人更正、补充。

行政机关是有权力让作为申请人的我们补正相关信息,但是该权力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趋势,申请信息公开材料交上去,一些行政机关随即就让申请人补正。理由大多是“少了某个具体信息”、“把申请公开的文书编号写出来”等等。我们毕竟不是作出政府信息的人,又能上哪弄编号?

《条例》第二十九条“(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如果我们提供的材料达到了“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这个标准,即使没有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也是可以的,行政机关一味问我们要那些名称、文号等行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如果我们在实践中申请公开文书碰到此种情况,我们可以进行第二次尝试,对已经完备申请材料再进行力所能及的补充。如果行政机关再次让我们补充的话,那我们可以向该机关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机构复议,或者直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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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另外,政府公开信息的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主动公开;
第二种,是依申请公开的。
一、政府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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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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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对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省市自治区制定。
铁路占地同样属于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及的补偿费用一共有4项,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至于评估,应由征地机关指定中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4、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该款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当然,这笔费用是否发生,要看征地当时该地块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经停耕,没有种植任何作物,则不存在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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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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