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政府信息公开,也能提高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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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即明拆迁律师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不公开征收文件,其实是不合法的,政府的征收文件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用好政府信息公开,也能提高补偿

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被征收人利益受损,是拆迁纠纷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其中发生比较普遍的一类现象就是程序不透明、文件不公开。老百姓摸不准补偿到底给多少,在补偿出现争议时也找不到合适的依据。而一旦找他们要说法,他们往往会讲一句“这是规定”,就把人给打发了。

老百姓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维权手段的单一,很难和拆迁经验丰富的征收方进行周旋,维权无门很是苦恼。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交给大家一块敲开合理补偿大门的金砖——申请信息公开。

我们只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这个武器,找到了征收方的违法点后,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是我们增加补偿数额的重要筹码。

一、征地拆迁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不公开征收文件,其实是不合法的。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条例》还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这都说明,政府的征收文件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即明拆迁律师就曾多次利用信息公开这个手段,为当事人找回了“缺失”的补偿。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怎么做?格式是怎样的?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果还不明确的,咱们还可以去政府官网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或到政务窗口直接领表,按照格式填写就好了。

三、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的常用借口有哪些?

从拆迁实践来看,申请信息公开时最常碰到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即明拆迁律师也给大家准备了应对之策。

借口一:申请的信息涉及了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

这是地方行政机关往往采用的拒绝理由。

事实上,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依法应当公开。而行政机关拒绝我们查看其它被征收人所获补偿最大原因,无非是补偿标准不一,心虚罢了。

借口二、推脱材料不完整,反复要求被征收人更正、补充。

行政机关是有权力让作为申请人的我们补正相关信息,但是该权力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趋势,申请信息公开材料交上去,一些行政机关随即就让申请人补正。理由大多是“少了某个具体信息”、“把申请公开的文书编号写出来”等等。我们毕竟不是作出政府信息的人,又能上哪弄编号?

《条例》第二十九条“(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如果我们提供的材料达到了“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这个标准,即使没有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也是可以的,行政机关一味问我们要那些名称、文号等行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如果我们在实践中申请公开文书碰到此种情况,我们可以进行第二次尝试,对已经完备申请材料再进行力所能及的补充。如果行政机关再次让我们补充的话,那我们可以向该机关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机构复议,或者直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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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政府信息公开,也能提高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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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如何提高政府部门公共关系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提高政府部门公共关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要增加政府工作即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的透明度。工作程序不公开,难免使得公众办事时走弯路,费时费力,同时也容易滋生。只有对政府的工作内容(需保密的除外)公开,才能使群众了解,并进一步理解、支持和合作。
2、政府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应该公开化。政府工作人员的职责之一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他们的素质、效率、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政事的成败,也直接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因而必须让公众对其有足够的了解。应当公开的内容具体包括:定期公布政府工作人员的政绩,对其中升迁罢黜者要向社会公众交代理由,干部的进职报考应由社会公众代表签署意见;政府工作人员所享有的经济待遇、福利标准及家庭情况除涉及法律规定的隐私范围外,都应让社会各界知晓,其个人情况的透明度应高于社会一般公众;尽可能向社会公众介绍担任要职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情况、背景、收入、家庭、政绩等,一可让公众产生亲近感,利于融洽工作关系,二可扩大本人知名度,使其开展工作有较好的公众基础。
3、建立和完善各种监督机制,尤其是群众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监督、批评,使政务更公开、公正、合理。
如何加强政府监督,提高执法能力
[律师回复] 一、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任何工作的落实都是靠人来实现的,在人们的工作中,同一种工作,由于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工作质量并不相同,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个工作质量的问题。就安全工作而言,同样也要求在工作中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质量,这种工作质量的保证是要求用规范去固定,用标准去衡量,这样才可能保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借鉴、的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企业违反了法规标准的要求而且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对企业处以罚款。改变我国现行的做法,即首先要求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才采取罚款措施。这样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企业的侥幸心理,促使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细化处罚条款,确保罚则的公平性;细化安全事故的量刑标准,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强化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r 二、依托保险市场,运用经济利益导向性。在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十分发达,各保险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法律明文规定了建筑企业必须参加的强制保险险种。因此,在发达国家,企业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否则就会被市场无情淘汰。需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我国保险市场,完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强制企业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能取得开工许可,保险公司依据项目情况及企业安全业绩实行弹性保险费率。利用市场杠杆,形成一种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安全业绩良好的企业获取实实在在的利益,安全业绩不良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r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文化手段属于内在动力,可以改变企业对安全问题的价值观和基本标准,从而完全自愿地去管理安全。文化手段能够从本质上改善建筑业的安全状况,但是,安全文化的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事实上,安全作为一种人的根本需要,能否保证每个人的安全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应该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如安全教育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发展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需要。安全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人的管理的最好方法是运用安全文化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安全文化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思维框架、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企业才能在自觉自律中按正确的方式生产。r 四、依靠科技手段,突出监管的实效性。我国监管部门缺乏政府相应的支持,监管设施设备严重缺乏,这也是造成安全水平低下的一个原因。若政府监管机构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检查,企业主体为避免受到处罚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则会主动改善生产中的负效应。r 五、政府监督管理必须加大资金投入,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监督管理技术的装备能力,提高查证概率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适时性,从而带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水平。r 六、建立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备案、事故报告等计算机管理的信息对接,通过现代化工具提高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的采集、交换、统计和分析能力,从而使监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和特别行政区都努力通过政府信息化来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我是一家政府部门的负责人 现在有关部门提倡提高执行力和效率 想问一下怎样提高执行力和效率 政府部门提高效率有哪些途径
[律师回复] 我们要懂得“立即行动远胜于拖延”的道理。一百次心动不如一次行动。加强执行力,才能不断进取,才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克服拖拖拉拉的坏习惯 拖拖拉拉绝对是一种坏习惯,有这种坏习惯的人,是不会有所成就的。做事拖拖拉拉,无形中就会降低工作效率,要想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克服这种坏习惯。 有些人总爱把要做的事情往后推,总是相信以后还有很多时间,或者觉得这件事在别的时间做会更容易些;但事实却不是这样,事情不及时处理,以后处理会更困难。 对一些人来说,办事拖拉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他们常说“我可以明天再做”、“我应该休息一下了”、“我做不了”等。让我们透过拖拉提出的种种借口,来看看拖拉习惯背后的一些真正原因:
1.以后会有充裕的时间 有些人自欺欺人地认为,以后会有充裕的时间。在我们遇到一个大问题时,这种倾向尤为明显,但在一些小事上,也偶有表现。但迟早我们会面临这些问题,而且这些工作稍后再做,比一开始就做要困难得多。
2.有些事情,现在看来无关紧要 现在看来无关紧要。也许,我们意识到它的重要性需要很长时间,或者我们正忙于其他被我们拖延得很紧迫的事情,或者有时我们仅仅是没有着手去干。有的人这样拖延,以至于他们所能做的就是像消防队员一样,整日四处奔波,首要的任务就把火扑灭,以防死灰复燃。
3.有些人没有压力就干不成事。 有些人太缺乏自觉性,除非有人在后面督促他们完成一项任务,否则,他们就不会开始。当别人紧催他们的时候,他们才会行动。
4.事情令人讨厌,难做 有些人之所以拖延,是因为事情似乎令人讨厌,难做,或者枯燥乏味。当我们害怕做什么时,通常很容易找出一个拖延的借口。不幸的是,我们越怕完不成任务就越胆怯,而情况就会变得更糟糕。 一项工作可能用一个小时就能完成,但习惯于拖拉的人常会在工作面前犹豫:拖延还是做?至少得用一些时间考虑是不是现在就做。这样就增加了一些额外时间,使得完成工作的时间延长了很多,这样无形中就降低了我们的工作效率。所以,只有克服做事拖拉的习惯,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那么,该怎样克服做事拖拖拉拉的坏习惯呢?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1.承认拖拉是一种无益的生活方式 决定改变,并有勇气改变,就等于改变了一半。
2.把大工作分成许多小工作 把大工作分成许多小工作,是至今发现的最好的克服拖延的方法。细分工作能有效地减轻了工作的压力,更重要的是,你会发现,一切都在你的控制之中。这会增强你的自信心。
3.直接面对不愉快的工作 当你真正去做那些原本认为很糟糕很无聊的工作时,或许你还能意外地发现一些乐趣。
4.先热身 在你需要完成一项巨大的任务之前,先热身做一些准备工作,这样你会做得更好。
5.善用你的心情 将心情调整到有利状态,再去做你在一般状态下不愿意做的事。想一想那些心情不好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完成任务的一小部分呢?学会一两种让自己快乐起来的方法,会让你更有效率更有热情地去工作,这样能克服拖延的习惯。
6.列出完成某事的好处 列出完成某事的好处,是一种潜意识暗示,能让你更积极地去做一些可能很难完成的事情;然后,再列出因懒惰而拖延所引起的所有坏处,以警示自己。这种方式有助于产生做事的热忱,这可以成为衡量是否值得做一件事的标准。
7.重视每一天 真正拥抱每一天,认真度过每一天,就等于在摆脱拖延上踏出了一大步。
8.给自己适度的压力 有压力才有动力。适度的压力能促使我们立刻行动起来,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以上是对怎样提高执行力和效率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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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政府信息公开,征地拆迁维权也能提高补偿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不公开征收文件,其实是不合法的,政府的征收文件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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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增强执法力度,增强监管力度,增强政府监管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律师回复] 一、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任何工作的落实都是靠人来实现的,在人们的工作中,同一种工作,由于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工作质量并不相同,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个工作质量的问题。就安全工作而言,同样也要求在工作中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质量,这种工作质量的保证是要求用规范去固定,用标准去衡量,这样才可能保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借鉴、的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企业违反了法规标准的要求而且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对企业处以罚款。改变我国现行的做法,即首先要求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才采取罚款措施。这样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企业的侥幸心理,促使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细化处罚条款,确保罚则的公平性;细化安全事故的量刑标准,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强化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r 二、依托保险市场,运用经济利益导向性。在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十分发达,各保险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法律明文规定了建筑企业必须参加的强制保险险种。因此,在发达国家,企业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否则就会被市场无情淘汰。需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我国保险市场,完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强制企业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能取得开工许可,保险公司依据项目情况及企业安全业绩实行弹性保险费率。利用市场杠杆,形成一种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安全业绩良好的企业获取实实在在的利益,安全业绩不良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r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文化手段属于内在动力,可以改变企业对安全问题的价值观和基本标准,从而完全自愿地去管理安全。文化手段能够从本质上改善建筑业的安全状况,但是,安全文化的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事实上,安全作为一种人的根本需要,能否保证每个人的安全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应该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如安全教育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发展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需要。安全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人的管理的最好方法是运用安全文化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安全文化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思维框架、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企业才能在自觉自律中按正确的方式生产。r 四、依靠科技手段,突出监管的实效性。我国监管部门缺乏政府相应的支持,监管设施设备严重缺乏,这也是造成安全水平低下的一个原因。若政府监管机构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检查,企业主体为避免受到处罚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则会主动改善生产中的负效应。r 五、政府监督管理必须加大资金投入,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监督管理技术的装备能力,提高查证概率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适时性,从而带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水平。r 六、建立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备案、事故报告等计算机管理的信息对接,通过现代化工具提高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的采集、交换、统计和分析能力,从而使监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和特别行政区都努力通过政府信息化来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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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一个亲戚,因为自身生活需要要求某机关公开某方面信息,但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答复,请问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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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政府补贴农机怎样高价出售
[律师回复]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购买回府补贴农机的必须是本地农户并且每人限购一台,农户自购买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本案中,陈某主观上为了骗取国家的农机购置补贴,即国家发放的农机补贴款,客观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以符合购机条件的农民名义,带其与农机经营部门签订购机协议,享受政府的农机具补偿政策,以低价购得农机具。虽然购机手续都是合法的,但真正享受政府补贴的主体是被告人。该案被告人陈某表面上并未直接取得国家的农机补贴款,但经过省级财政部门与农机经销商结算农机补贴款后,被告人已实质占有该款项,而相关政府部门并不清楚也很难核查真正购买和享受补贴的人是不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故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违法所得为112020元,属于数额巨大。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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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小李,他在外地工作,是一个政府的公务员,最近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上诉状如何
[律师回复]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50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房,身份证号:440、、。电话:13
5、、、。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
7、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县、、街道、、路、、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
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东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
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的签名,试问,被上诉人在明知黄、、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如果你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上诉状还有疑问,可以继续咨询。
哪些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有: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另外,政府公开信息的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主动公开;
第二种,是依申请公开的。
一、政府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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