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政府信息公开,征地拆迁维权也能提高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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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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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不公开征收文件,其实是不合法的,政府的征收文件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用好政府信息公开,征地拆迁维权也能提高补偿

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被征收人利益受损,是拆迁纠纷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其中发生比较普遍的一类现象就是程序不透明、文件不公开。老百姓摸不准补偿到底给多少,在补偿出现争议时也找不到合适的依据。而一旦找他们要说法,他们往往会讲一句“这是规定”,就把人给打发了。

老百姓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维权手段的单一,很难和拆迁经验丰富的征收方进行周旋,维权无门很是苦恼。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交给大家一块敲开合理补偿大门的金砖——申请信息公开。

我们只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这个武器,找到了征收方的违法点后,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是我们增加补偿数额的重要筹码。

一、征地拆迁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不公开征收文件,其实是不合法的。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条例》还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这都说明,政府的征收文件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即明拆迁律师就曾多次利用信息公开这个手段,为当事人找回了“缺失”的补偿。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怎么做?格式是怎样的?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果还不明确的,咱们还可以去政府官网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或到政务窗口直接领表,按照格式填写就好了。

三、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的常用借口有哪些?

从拆迁实践来看,申请信息公开时最常碰到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即明拆迁律师也给大家准备了应对之策。

借口一:申请的信息涉及了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

这是地方行政机关往往采用的拒绝理由。

事实上,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依法应当公开。而行政机关拒绝我们查看其它被征收人所获补偿最大原因,无非是补偿标准不一,心虚罢了。

借口二、推脱材料不完整,反复要求被征收人更正、补充。

行政机关是有权力让作为申请人的我们补正相关信息,但是该权力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趋势,申请信息公开材料交上去,一些行政机关随即就让申请人补正。理由大多是“少了某个具体信息”、“把申请公开的文书编号写出来”等等。我们毕竟不是作出政府信息的人,又能上哪弄编号?

《条例》第二十九条“(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如果我们提供的材料达到了“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这个标准,即使没有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也是可以的,行政机关一味问我们要那些名称、文号等行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如果我们在实践中申请公开文书碰到此种情况,我们可以进行第二次尝试,对已经完备申请材料再进行力所能及的补充。如果行政机关再次让我们补充的话,那我们可以向该机关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机构复议,或者直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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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拆迁的条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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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拆迁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政府强制拆迁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面对违法时,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注意收集证据,确定非法的责任主体。
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非法之前,一定要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对有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现场,或者有公务车辆在现场的取证。对于不能拍照、录像取证的,可以向公安报警,要求公安协助调查取证。如果公安机关对于被拆迁人房屋的,可以依法。
(2)及时维权,不能长时期“”而耽误了期限。
在取得违法的证据之后,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切莫因为长期、活动而耽误期限。针对违法,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之内及时启动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程序。既可以在针对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待判决确认其违法性之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讼,要求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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