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太低,被征收人不签协议是不是就能拒绝拆迁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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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以下两个前提的仍然可以拆迁:1、规定期限内拆迁双方没有签补偿协议,政府作出《补偿决定》。2、《补偿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没有通过复议或诉讼主张异议,又不搬迁交房,征收决定作出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补偿太低,被征收人不签协议是不是就能拒绝拆迁

有被拆迁人说,补偿协议有问题、补偿条件不满意,自己不签字就是了,难道自己不签字,拆迁方还能强行收了自己的房子不成?那不是违法侵犯自己的私人财产吗。

咱们暂且不说,是否有拆迁方甘愿冒着违法的风险,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很多被拆迁人恐怕还不知道,有些情况下,即使咱们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拆迁方也能依法拆了咱们的房子。

为啥不签协议也能拆房子?快跟爱土拆迁律师来看看这是咋回事儿吧。

法律确实有规定,被拆迁人一直不签字的,拆迁方可以拆房!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规定,除了咱们正常按照流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补偿和搬迁后,拆迁方可以对被拆迁人的房子实施拆除的,还有另一种拆迁方可以拆除咱们房子的情况。

这种拆除想要依法成立,有两个主要的大前提。

第一个前提是,规定期限内拆迁双方没有签补偿协议,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拆迁人朋友可能注意到过,在征收决定公告中,会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其中给出了一个签约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签约期限,双方还是商量不出一致结果的,房屋征收部门就可以依法报请作出相关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咱们作出一个《补偿决定》。

这个补偿决定,就是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根据补偿方案,直接给咱们确定了一个补偿数额。如果咱们没提出有效异议,那么拆迁方就可以催促咱们完成搬迁,或者按部就班地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按照补偿决定的标准给咱们打补偿,并对咱们的房子实施拆除。

第二个前提是,《补偿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没有通过复议或诉讼主张异议,又不搬迁交房,征收决定作出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如果《补偿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没有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只是单纯拖延着不搬迁交房子的,这时候拆迁方就可以向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了。如果法院说:拆迁方的申请满足法律要求,可以执行!那么咱们的房子接下来就会被法院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拆除了。

但是!被拆迁人要注意,依法强制执行也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咱们可以结合实际问题继续维权。

首先,补偿决定的作出并不是完全不可逆的,即使咱们进入了补偿决定程序,照样也可以争取合理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这个《补偿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是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提出自己的异议的。

例如,当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数额不合理、缺少必须的补偿事项时,这份补偿决定通常就是存在违法问题的,被拆迁人就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不合理的补偿决定。

其次,如果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不合理,拆迁方仍旧强行拆房子,是不可能合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如果《补偿决定》存在问题,人民法院是不能准予对被拆迁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

例如,补偿决定作出时,还没有超过签约期限;补偿决定的作出不符合公平补偿的原则,被拆迁人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决定的作出机关没有相应的职权...等等。

最后,如果强制执行的发生存在其他违法问题,咱们也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假如明明《补偿决定》存在问题,或者拆迁方没有依法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人民法院还是准予执行了,那么对于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审查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被拆迁人可以启动法律程序,争取依法撤销。

但是当案情发展到这一步时,情势已经相当严峻,其中的法律关系通常已经非常复杂,究竟该先针对拆迁中的哪部分提起何种维权程序,需要经过更谨慎的推敲,被拆迁人在这个阶段一定要多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教,或直接委托律师介入,把握住宝贵的维权机会。

爱土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千万不要以为,补偿不合理大不了不签字就行了。并不是只要咱们不签字,拆迁就进行不下去,拆迁方就会妥协,满足咱们提出的补偿要求。

不签字只是一个缓兵之计,是用来为咱们争取更多维权时间的,并不是说咱们可以拖字诀贯彻到底,那就成了躺在权利上睡大觉,权利被“偷”走了都不知道。

拒绝签字以后,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了解拆迁项目情况,及早针对拆迁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尽量争取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前,就能促成与拆迁方的协商,完成签约搬迁,拿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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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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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款太低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款太低怎么办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纠纷一般多于城市拆迁,因为被拆迁户已经习惯于其农村的生活,让其远离原本的生活环境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可政府的规划一般的人也无法阻拦,而为了避免拆迁补偿纠纷的发生,被拆迁户最好在拆迁之前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看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与城市拆迁补偿标准一样吗,如果补偿太低怎么办?毕竟被拆迁户与政府的力量还是有悬殊的,为了避免自己利益受损,最好还是请专业的律师帮忙吧。 公房拆迁补偿款该归谁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此类纠纷中往往涉及家庭协议的问题。所谓家庭协议是指在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就公房的分配、继承、拆迁补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据笔者了解,签订家庭协议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在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中,几乎人手一份家庭协议。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及其实施,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或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就笔者掌握的信息,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为家庭协议大部分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或者咨询律师的前提下签订的,而当事人自己又不了解法律和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所签订的家庭协议有不少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2、协议本身有效,但漏洞百出、后患无穷。这种情况也很多。当事人不懂得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意思,词语模糊、表意不清,很多重要问题没有约定。 3、协议有效。这里又分几种情况。一种是协议有效并已经执行,大家殆无异议,各方皆大欢喜。一种是协议有效已部分执行,但有当事人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公平主张重新分配而起纠纷的。一种是协议有效尚未执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所以,这里要特别提醒当事人,关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涉及重大的利益分配问题,对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家庭协议的时候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为妥。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根据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权的对价。 公房拆迁补偿款能否继承 严格来讲,被拆迁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金钱并非拆迁补偿,因为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的金钱补偿,而承租人并不是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被拆迁人,当然不是拆迁补偿的受偿人。但是,从普通人的眼光看来,反正是获得一定的金钱,通俗称为拆迁补偿。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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