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愿连续工作、全月无休,放弃加班费”的,该约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合理地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约定。
首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条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单位要安排员工休年假;
2、员工本人原因不能休假;
3、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假的申请。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有哪些?
1、年休假
是我们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相对比较熟悉的休假,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选择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假时间。休假天数需根据其资历、岗位等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不允许用人单位以公费旅游的形式变相折抵年假。
2、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所处外地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病假一般要求凭医生诊断证明方可请病假。病假的长短需要视病情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期限。
事假一般需要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假的长短取决于公司批准。
4、工伤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的特殊行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向相关单位申请不定时的工作时间。
在实践中,休假是我国法律给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其休假管理制度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涉及员工的健康权、休假权等重要权利,法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首要的作用就在于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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