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生效判决如何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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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法》生效判决的执行是需要按照生效判决书来执行的。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肯定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的,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同时还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书裁定书的情况之下,人民法院是可以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解决。
行政诉讼法生效判决如何执行?

一、《行政诉讼法》生效判决如何执行?

按照生效判决书来执行,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也是需要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当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当一审法院认为情况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报请二审法院来采取强制措施的。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打赢行政诉讼官司后可以要求对方立即执行,如果说对方不执行的话,就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来解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的规定,当事人必须要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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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判决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判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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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下来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判决下来怎么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执行对象,所谓执行对象是指生效的执行根据,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客体。这种对象
首先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的,如判决退还罚款。
其次是由申请人所申请的要求所制约的。
最后,也是最终确定标准,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这三个方面是有联系的,但并不能等同起来。如判决撤消收容审查决定,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开释放人,但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依据法律规定则不能由去羁押场所开释放人,而只能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仍然是财产而不是人身。所以,简单地讲,执行对象就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客体。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如退还所扣车辆,这是不能以其他物体代替的;而有些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如划拨款项等。执行对象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
(1)物。包括财物和其他物件。如缴纳税款、退还证件、票据等。物又有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之分,财产又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有些执行措施是对不动产适用,有些则是对动产适用。所以,明确物之属性与类别是很重要的。
(2)行为。作为执行对象之一的行为,是以实施特殊行为为完成执行义务的。这些特定行为原属裁判所确定的作为行为,本应由义务人自动履行,由于其拒不履行而引起强制执行,其所执行的对象就是该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违章建筑等。
(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是无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特殊所在。如果一个公民被处以劳动教养,该公民并经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在诉讼判决中该公民败诉,应收入劳动教养场所,而该公民又不自动前往,则由强制收押予以教养。这里,作为执行对象显然是该公民的人身而不是别的。笔者认为,人身作为执行对象只会发生以下基础上:
(1)只有对自然人才能适用,对组织则不能;
(2)实际中所强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以实施什么作为行为为对象;
(3)对的任何执行,如开释放人,都没有以人身作执行对象一说,对来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对象只能是钱款。
(二)执行范围。是指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它要解决哪些物是可以执行的对象,哪些必须给被执行人保留,对行为或人身的执行又有些什么样范围的限制?
根据现有法律和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对物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
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物件都有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使用或暂时持有的财物或物件,这些财物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财物或物件而予以执行,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只能把被执行人所有部分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该财产属于不动产,执行机关不能将财产整体予以执行再返还其他所有人部分,而只能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产权予以执行。这里不能执行该不动产物本身,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度与范围,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并紧紧围绕着生活所必不可少这个核心予以考虑,这个标准应当是简单的、基本的。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这些生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并不能维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条限制的基本精神与上述生活所必需是一致的。
4、被执行人如果是,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因为这些财物都是该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同样有个范围问题,这就是必须保留给足够的履行职责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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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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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吗
一审判决书从下达之日起至上诉期满。如果没有上诉就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自作出之日就生效了
行政诉讼一审讼判决有哪些种类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撤销判决、重做判决、变更判决和履行判决。
一、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经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确,并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予以认可和维持的判决。行政行为合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经过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所作的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否定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诉被告理由不能成立的;
2、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三、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人民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所作的判决。可以适用确认判决的情形:
1、民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
5、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四、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人民经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部分违法,进而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情形:
1、要证据不足;
2、用法律、法规错误;
3、反法定程序;
4、越职权;
5、用职权。
五、重作判决
重作判决是指人民在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责令被告根据判决的旨意和精神重新对该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这种判决通常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但同时又必须对该事项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的判决。但是,变更判决只能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而不能适用于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并且,人民判决变更,不宜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但受害人认为被告的处罚行为畸轻而的除外。对于应给予处罚而没有给予处罚的人不能适用变更判决,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履行判决及其适用条件
七、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民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适用履行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告对相对人负有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
2、对人向负有法定职责的提出了合法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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