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有争议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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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对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有争议,可以申请复议的,如果申请复议中异议成立,超过追诉时效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诉讼时效按照案件的不同一般具有不同的时效,在规定的时效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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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有争议怎么办?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实告人对追诉时效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如果异议成立的,超过追诉时效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追诉权的主体是谁

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三大类:

一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

二是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三、刑事追诉时效可以中断吗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有中断、中止、延长等情形的,例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追诉时效就不受限制。

刑事案件诉讼时效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对诉讼时效有争议的情况,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追诉权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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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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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仲裁裁决是否当即生效的问题。
在实体处理上,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提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应直接作出裁判。需要说明的是,此类案件原告的具有特殊性,即他不是要求被告赔偿他的损失,只是请求确认他有无须赔偿被告。那么的审理应该就原告是否应当赔偿被告以及赔偿多少来进行,而不能以原告打一场官司(在被告没有反诉的请况下),不仅没有得到赔偿,反而赔了被告,这种似是而非的观念来看待。
(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
我国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不应发生效力。
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又面临新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最高人民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函》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内容。依据该规定,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
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果人民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一并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就提讼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向人民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涉及在劳动争议诉讼没有进入实质性处理时,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确定,是否需要予明示裁决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在人民裁定准予撤诉后,应当明确恢复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一种观念认为,在人民裁定准予撤诉后,不应通过司法裁决确认裁决的效力,而是仲裁裁决自行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由此可见,关于工伤的劳动争议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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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七章对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是: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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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起诉时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起诉时效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劳动争议诉讼的时效要多久?
一、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符合本法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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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时效中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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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需要看具体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见,劳动仲裁适用法定管辖,但是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适用约定管辖优先,那么劳动仲裁管辖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仲裁管辖。
案例:
A公司是在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李某是A公司分公司的员工。时,双方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管辖。2009年2月,李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李某将A公司申诉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A公司不服,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双方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管辖,而不应由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李某认为,其工作地点在成都,因此,劳动争议应当在成都审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争议,该案的特点在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争议管辖地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不一致。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应该是以履行地为准还是以约定为准?
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与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权存在冲突。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么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
笔者认为,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约定管辖地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位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么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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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救济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救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金牛区律师项城市律师浠水县律师科尔沁区律师新田县律师辛集市律师洞口县律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方面或者劳动合同等各种劳动争议,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第三方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那么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救济有哪些呢为你解答。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救济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查明确属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后,高校或劳动者可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出的,仲裁裁决生效,人民对当事人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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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中断的适用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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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三年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三年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非受案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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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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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一、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情况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3年。
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争议提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以下为详细解释,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参考民事诉讼时效内容: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劳动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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