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腹中的胎儿能享有拆迁补偿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5
浏览10w+
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享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仅是针对胎儿纯获利益的情形所做的规定。
{ArticleTitle}

随着被征收人群体权利意识的提升,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益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

那么,腹中胎儿能否在征收中享受到补偿安置呢?本文,在明律师结合三湘都市报近日的新闻报道为您解读。

在明律师指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清楚的: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享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

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其一,无论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政策性文件,都对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未出生的胎儿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属于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不可能成为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主体。

因此,无论是土地还是房屋,未出生的胎儿都没有获取补偿权益的主体地位。

其二,在新的法律尚未生效时,现阶段分析任何问题时尚不能适用一新法律。

即便适用,其第16条规定的“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仅是针对胎儿纯获利益的情形所做的规定,而并不能扩张解释至权利义务关系之中。

而征收补偿则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被征收人获取补偿款的前提是其合法所有的房屋被政府征收,这在法律性质上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是完全不同的。

即便有一个“等”字,也不能被解读为涵盖征收补偿问题。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在解读、理解法律条文时切忌随意“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上解读”,而忽视那些不利于自己利益的内容。

更不宜对未有明确规定的事情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从某种意义上讲,活人多付出努力,尽力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就是对未出生胎儿权益的最好保护。

拆迁款时孩子还在娘胎 她能分到钱吗?

村小组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孩子还在娘胎,等孩子出生后,孩子母亲要求胎儿也应该分得一份,为此还将村小组起诉到法院。

近日,株洲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法院驳回了孩子监护人诉讼请求

文女士家住株洲茶陵县某村,2015年怀孕,恰在此时,她所在的村小组面临征收。

2015年7月22日,村小组与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一份《预征收土地协议》,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依法被当地政府征收,并获得一定金额的征地补偿款。

2015年8月19日,村小组组织村民召开了由村民小组成员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形成了初步的分配方案。

一个月后,再次召开了村民大会,确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陆续将征地补偿款分配到户。

此时,文女士正大着肚子在广西待产,2月20日,文女士的孩子出生,一个月后,孩子随父母落户于村小组。

同年12月份,孩子回到村里,由祖父祖母在家带养。

文女士听说村小组内,有两位嫁来该小组的女士直到2015年12月才上户口,但也分到了征地补偿款,而此时距分配征地补偿款已经过去几个月,文女士认为,如果该两人能分钱,她的儿子也应该分到钱。

文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名义一纸诉状递交到茶陵县人民法院,称孩子是村小组的村民,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村小组未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特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享受村小组2015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另一片土地的补偿费。

一审宣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孩子出生后随父母落户村里,并一直生活在此处,村小组并未否认原告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村小组2015年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在孩子出生前已经制定了分配方案,且发放到户,村小组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分配所得的征地补偿款,村小组表示认可原告具备分配资格,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二审结果:

一审宣判后,文女士一方不服上诉,她列举了两名在2015年底才将户口迁入本村的村民,她们均是在2015年下半年嫁入该村。

文女士认为这2人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之后才将户口迁入,同样分到了拆迁款,她随后出生的孩子也应该分得。

村小组答辩称,该2人上户时间由于相关部门系统更新,与实际有差距。

株洲中院二审认为,村小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该组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预征收土地协议》而获得的,该笔款项形成于除预留部分外,其余已于当年按分配方案分配完毕。

根据《民法典》,公民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孩子2015年还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本案也不涉及法律规定的胎儿利益保护。

据此,株洲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3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作为腹中的胎儿能享有拆迁补偿款吗?
一键咨询
  • 161****30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4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6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3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2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7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0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0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2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1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3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4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6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6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4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扬州134****4394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35****398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56****937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腹中的胎儿不享有拆迁补偿款合法吗
合法。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享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仅是针对胎儿纯获利益的情形所做的规定。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腹中胎儿从多久开始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腹中胎儿从多久开始享有继承权问题解答如下, 腹中胎儿从什么时候开始享有继承权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情总结】
未出生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位生意人,其妻子是一位教师,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张某生育两个男孩,妻子早年去世。2009年4月,张某的
第二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当时,二儿子的妻子蔡某已怀孕3个多月。同年7月,张某突然发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安葬完毕后,张某的长子背着蔡某将父亲遗留的存款独吞。蔡某得知后,遂向兄长提出要求,其怀孕胎儿亦应分得一份遗产。兄长持异议,认为蔡某的丈夫已去世,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故蔡某诉至,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出生的胎儿继承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蔡某的腹中胎儿能否顺利出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胎儿即使顺利出生,但其不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出生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本案中,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去世。此种情况下,胎儿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呢?这又涉及到代位继承问题。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本案蔡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先于其死亡,第二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张某的长子独吞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
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 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法律猫指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 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8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在明拆迁律师:腹中胎儿能享受征收补偿么?
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享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仅是针对胎儿纯获利益的情形所做的规定。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3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在明拆迁律师:腹中胎儿能享受征收补偿么?
不能享受。​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征收补偿则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被征收人获取补偿款的前提是其合法所有的房屋被政府征收,这在法律性质上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是完全不同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腹中胎儿可以获得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对于腹中胎儿可以获得抚养费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8月3日,张某妻子怀孕七个多月了,但张某却因一场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张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于是,张某将事故对方和保险公司告上了,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张某妻子所怀的孩子呱呱落地,张某主张赔偿费中应包括这刚出生的孩子的抚养费,保险方和致害方对此主张不予认可。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侵权行为发生时腹中胎儿不具有公民资格,无权利能力,不属于张某的实际被抚养人,不能获得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虽未出生,但已经事实存在于母体,在诉讼时效内胎儿出生并存活,应属张某的被抚养人,侵权行为造成了张某的子女出生后被抚养的损害,应当获得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继承法》设立了特殊保护制度,其中第28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界定被抚养人是否限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实际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本案中,张某的孩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孕育于母亲腹中,作为胚胎活体已客观存在,其出生是必然,出生后若存活,其父母也必然将承担法定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而张某在交通事故中严重伤残,张某的被抚养人抚养费损害也成为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因此,张某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孕育、侵权行为发生后出生的孩子,应纳入赔偿范围,给予特殊保护。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8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腹中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腹中胎儿是有继承权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继承份额,是否可以获得继承,应当根据出生时的状态来进行认定,如果出生时死亡的,那么所保留的份额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3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腹中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胎儿可以继承遗产。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车祸的死亡赔偿金,腹中胎儿有份额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祸的死亡赔偿金,腹中胎儿有份额吗问题解答如下, “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虽是将来才能出生的人,但胎儿利益属于任何人都有权享有的生命法益,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权益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普遍性问题,有必要通过今后的立法或者最高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2005年3月18日,某县的马某驾驶四轮运输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在高速公路时,与一中型普通货车迎面相撞,造成货车内的乘员王某当场死亡、驾驶员冯某受伤。随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冯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当时,王某的妻子欧某正在怀孕期间。听到丈夫去世的消息,悲愤欲绝的她把马某、冯某两个责任人告上法庭,要求予以赔偿,并要求赔偿胎儿的抚养费等共计21万元。而两被告则认为,其他赔偿都好说,但要赔偿胎儿的抚养费,他们没法接受,理由是:胎儿尚未出世,他(她)是否应该具有这种权利都不好说,谈何赔偿
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欧某作为死者的亲属,有权向肇事者主张权利,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腹中胎儿已具有生命,其生存成长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欧某代替胎儿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胎儿出生后能及时得到救济,给予了支
持,并应将该部分赔偿款暂时保存在或公证机关内。如胎儿顺利出生,则欧某可到领取此款项。据此,判决马某、冯某赔偿欧某130000元,赔偿欧某腹中的胎儿抚养费24335元(此款由县暂为保管,待胎儿出生后领取)。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8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
1、被拆迁人实体权利
(1)所有权,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被拆迁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以说被拆迁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都是为了保证最后公平合理的补偿。
(2)经营权,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均拥有此权利,要求经营性损失补偿。对于这项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2、被拆迁人主要的程序性权利
(1)知情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通常都需要经过或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的10日内,相关部门应当将批复结果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
(2)听证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如果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在听证会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方案。
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及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老百姓就以上的两种权利经常被征收方给剥夺,尤其是听证权,老百姓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征收方通常都不召开听证会,即便老百姓要求组织听证,征收方也无动于衷,直接剥夺被征收人合法权利。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或是其他形式提出,被征收人要充分的使用征地拆迁中自己仅有的一点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方式方面,通常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工的。
可在实践过程中,其评估机构通常情况下都是征收方私自指定的,其补偿方式方面也是征收方强行被拆迁人选择的。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补偿与实际有很大的出入,让被拆迁人直接遭受损失。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的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如果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评估结果已经出来且非常的低的话,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也是享有异议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的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说是老百姓手上最后的权利。根据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益的行政行为比如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被征迁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是60日,而诉讼是6个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补偿标准 > 作为腹中的胎儿能享有拆迁补偿款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