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会涉及到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情况。婚后加名的操作,在法律上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加名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房管部门做了房产变更登记后,这种赠与行为,没有特殊情况,不可任意撤销。
在房产归属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上,法官会参考双方贡献大小、结婚时间长短、有无子女,以及有无婚姻过错等因素进行裁判。
杭州财产分割律师总结:如果改房产时婚前一方父母也付首付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婚后变更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比例,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裁量。
另外,在实务操作上,李晓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将父母出资算作是借款进行主张。父母出资算借款的话,由于借款用于婚后共同房产,那么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那么在这个基础上,就不需要考虑出资贡献问题了。
房产对半分割那么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需要综合房产总价值及增值,衡量如何做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些方案是比较考验离婚律师法律功底以及实务经验的,当事人在委托前可以和离婚律师深入沟通,以便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 658 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 32 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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