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人知道吗?需要理性分析的征地拆迁协议”陷阱“涉及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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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一、口头约定协议内容,关于征收补偿协议,说白了,就是被征收人和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二、空白协议,除非被征收人确系法盲,否则没有谁会在没有约定明确合同内容的空白协议的尾部签字按手印,之后正文部分任由合同的另一方随意填写。三、违约责任条款。
被拆人知道吗?需要理性分析的征地拆迁协议”陷阱“涉及哪些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维权的决定性步骤,就是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通常情况下,补偿协议的签订,意味着维权的结束。

作为被征收人代理人律师至此也会与委托人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全案落下帷幕。

因此,补偿协议作为万里长征中的最后一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实践中,很多人总结出了各种各样的拆迁补偿协议“陷阱”文,此类文章在拆迁户群体中颇具市场。

然而小编以为此类文章,有些内容确有提示作用,有些则纯属于心灵鸡汤,对拆迁户维权的帮助不大。

试罗列分析如下:

一、口头约定协议内容

关于征收补偿协议,说白了,就是被征收人和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精神,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

那么在通常情况下,政府会选择口头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么?当然不会,因为口头的协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也没法用。

所谓的“陷阱”,无非是说政府可能会在协议的某个具体内容上“忽悠”被征收人,最终又出尔反尔。

笔者想指出的是,其一,这种情况是不多见的,毕竟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有其公信力与起码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二,被征收人只需记住一点即可规避掉此类陷阱:没有落实在协议文本中的,一律视为没有。

空口无凭,立字为据,这种朴素的道理,笔者相信普通老百姓也是有的。

二、空白协议

除非被征收人确系法盲,否则没有谁会在没有约定明确合同内容的空白协议的尾部签字按手印,之后正文部分任由合同的另一方随意填写。

笔者很负责任地说,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形是极少发生的,政府就是政府,不是诈骗集团。

三、违约责任条款

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哪个政府部门会在其提供的格式协议文本中加入所谓的违约责任条款。

因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为行政合同,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争议。

即便发生,也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走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通常,房屋征收部门是不会允许被征收人随意在协议文本中增加内容的。

违约责任条款的说法,可行性着实不大。

四、签完即被拿走的协议

所谓合同,一定是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而非法律常识问题。

签完字的东西自己手上没有,岂不是要落入任人宰割的局面么?实践中,确实有极少数当事人会犯这样的错误,在稀里糊涂,没有看清文本内容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签字、按手印,事后又强调自己没看清,或者被胁迫了。

这样的情况,再想挽回难度会非常大,被征收人万万不可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综上所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这最后一步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遭遇“陷阱”的风险,但客观公正地说,真正掉进陷阱里去,也不容易。

只要广大被征收人保持头脑的冷静、清醒,遇事先咨询律师的意见,再行动,那么此类陷阱即便出现,都能被专业的维权律师一一识破并予以彻底的摧毁。

不做“法盲”,让陷阱白挖,是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努力的方向。

同时,征收补偿的协商环节毕竟是要由当事人和政府部门共同来完成的,很多时候签约时律师并不在场。

这就要求当事人务必学好维权所需的法律知识,密切与律师沟通配合,那么在通常情况下,那些疯狂转载的网文中所谓的“陷阱”也就不过是某些人的营销工具而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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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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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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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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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当注意哪些陷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很多人在找工作时,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谨防落入以下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企业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五是“卖身合同”。如:2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救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当职工误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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