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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有委托吗?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可以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给有关部门处理,但行政强制执行是不能委托的,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非常多,比较常见的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依法查封涉案场所、财物等。但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是行政相对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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