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词的预设语陷阱是合理的行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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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合理的行为。如果双方就一个案件或者一个纠纷无法达成意见上的一致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处理。起诉就需要涉及到开庭,因此可以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去处理,律师设置预设语陷阱是合理的对于案件有推动的作用。
律师辩护词的预设语陷阱是合理的行为吗?

一、律师辩护词的预设语陷阱是合理的行为吗?

是合理的行为。律师设置预设语陷阱是合理的对于案件有推动的作用,因此是合理的行为。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二、律师需要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1、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也有一些是无证也无正当职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俗称“黑律师”,并不是真正的律师。

2、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3、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4、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5、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个人的干预。

三、律师费的收费法律特征是什么?

律师费具有以下特点:

1、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2、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

3、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提醒: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律师辩护词的预设语陷阱是完全合理的行为,设置预设语陷阱将会对于案件的审理起到推动性的作用,因此是可以采取这种法式去审理和参与案件的。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是需要向律师缴纳一定是费用的律师费用,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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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指派孙晋国律师担任被告人马某某上诉审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不应当认定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1、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每个人的客观行为必然能反映和检验出其主观意识,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必然会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综合分析案件所有事实情况,不能简单的仅根据某一片断的案件情节做结论。具体来说是要考虑案件的起因和发展过程、选择的犯罪工具、打击的部位和强度、犯罪造成的后果、犯罪后的态度,以及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等,以案件的全部事实为依托,综合进行分析。
2、本案中,马某某与被害人系上下级同事关系,双方虽然因工资结算问题产生了矛盾,但是该矛盾激烈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能够促使被告人下定决心杀害掉被害人的程度。而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中马某某的多次稳定供述,其主观意图表述的很明确:“我就是想要教训教训他…”。至于其在事前专门准备的犯罪工具,一审法院认为是“足以致命的伤害工具”,其实,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犯罪工具或者说是器械,都属于是“足以致命的伤害工具”,哪怕是一根轻飘飘的绣花针,行为人都可以持之以致人于死地,而审查的关键是要看行为人的使用方式和主观动机,即使准备了在客观上足以致人死亡的作案工具,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如果并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依法也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实施了“捅刺身体要害部位和捅刺力度较大”,并据此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诚然,从通常角度和朴素眼光来看,“美工刀朝颈部中间位置割下去”和“螺丝刀使劲戳其头部”的行为,一般都是和死亡联系在一起的,很容易使人产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印象。但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绝对不同于通常的认识标准,不能简单的仅凭这一事实情况就片面的认定,而应该结合案件当时发生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案发当时,被害人端坐在办公桌前,下半身卡在座椅和办公桌中间,低头在看手中的白纸,被告人绕到其身后,在趁其不备的情况下突然发动袭击,手持锋利的美工刀,左手已经牢牢的控制住了被害人的身体,如果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意图的话,此时第一刀是完全可以实现“一刀毙命”的效果的。
3、这里,有一个细节需要提请二审法庭关注,一审庭审中,包括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笔录中,被告人均供述其“用左手勒住雷某某的下巴”,但是,事实情况并非如此,案发时,为了更牢固的控制住被害人的头部,马某某是用左前臂“箍”住了雷某某的颈部,这一细小的差别其实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的作用。用左前臂箍住颈部,和用左手勒住下巴,这两种行为所反映出来的控制力度和强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毕竟前臂和手是属于二个不同的人体部位。前一种行为应该说雷某某已经完全处在被马某某控制的状态下,而且又是出其不意,毫无防备,综合双方的站位情况和双方身体的强壮程度,如果马某某当时心意决绝,下定了杀掉雷某某的决心的话,那么是不会留给雷某某喘息的时间和反抗的机会的,后面打斗也就不会发生。这一点,在公安机关的物证鉴定报告书中也可以得到体现。根据法医鉴定报告书的记载,雷某某的颈部伤情仅为轻伤,遗留瘢痕长度为8.2厘米,并没有关于瘢痕深度的描述,这就充分说明马某某当时只是“划”而不是“割”,说明下手是留有余地的,只是为了达到“教训“的目的,而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况且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马某某持美工刀和螺丝刀攻击了雷某某,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马某某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犯意。马某某是外地人,且对法律知之甚少,以其知识储备无法准确区分用”左手勒住下巴“和”用“左前臂箍住脖子”这两种行为方式的差别。为了真实还原案发当时打斗情形,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期间,反复向被告人马某某询问、核实案件的具体细节,甚至让马某某展示了当时的肢体动作,辩护人最终才弄清楚了案件真实情况,通过会见取得了内心确信,故关于案发现场的这一细节还请二审法院核查。
4、从马某某选择的作案地点、环境和时间上分析,马某某主观上就不可能具有杀人的故意。这一点其实不用辩护人多加阐述,相信二审合议庭各位法官阅卷和提审后都会轻易得出自己的结论。
5、我国刑法学泰斗张明楷教授在其所著的《刑法学》第四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这一章中着重指出:“对突然决意实施犯罪行为,而犯罪的故意内容(即伤害的故意和杀人的故意)不易确定的,一般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死亡或者伤残的结果,都在犯罪分子的犯意之内,因此,造成死亡结果的,一般按故意杀人定罪;造成伤残的,一般按故意伤害定罪。互相斗殴出了人命的,除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判处外,一般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理”!辩护人认为,根据上述刑法理论,结合我国刑法的谦抑原则,,本案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对马某某定罪处罚为宜。
二、马某某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马某某与雷某某在办公室内扭打、搏斗的过程中,最早发现异常情况的是其三名同事:刘某某、房某某和夏某某。但是这三名同事到达现场后均没有立即上前制止,他们的第一反应是出去喊保安。这就说明,按照其公司的内部分工,设置保安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发生异常情况时,按照该公司的岗位分工,应由保安出面进行处理。但保安并不具有执法权,保安的身份其实也是公司的员工,只是岗位职责不同而已。在性质上和马某某的其他同事没有任何区别。几名保安到达现场后起到的作用也就是拉架、劝阻,报警、分隔。而这一系列行为并不能因此而否定马某某主动留在现场的自愿性,而事实上,马某某自始至终都没有离开现场或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完全是一副“敢作敢当”的架势和心理态度。从雷某某办公室到警务室相距大约
六、七十米的距离,也是马某某自行走过去的。保安赶到现场起到的作用实则是劝阻马某某继续实施攻击行为,是“拉架”,将马某某带到警务室看管的行为实则是分隔开双方,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或者发生其他的意外情况。保安的行为并不具有公权力的“抓捕”性质,也不能理解为“看管”,企业内部设置的保安,并不具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利。退一步说,即使在保安看来是在对马某某实施看管,是在防止马某某作案后逃离。或许在客观上马某某也真的无法成功逃离,但是,在马某某看来,其本身根本就不具有逃跑的想法,压根就没想跑,在明知警察马上就要赶到的情况下,仍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这种“能跑而不想跑”的心态和“想跑但是认为跑不掉”的主观心态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而根据卷宗材料显示,在警务室内实施“看管”的二名保安分别是胡某某和黄某。胡某某生于1994年9月,案发时的年龄未满24周岁,身高仅为160厘米,另外一名保安黄威的身份资料不详,公安侦查卷内并没有其身份信息,也没有采集其证词。而马某某身高175左右,“体态偏胖”(实际体重200kg),身体强壮,从客观情况分析,如果马某某当时立意决绝,想要以”鱼死网破之势”突破看管逃离现场的话,未必没有成功的可能。但是马某某还是坚守在现场等待着公安机关的到来。到案后对于自己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的隐瞒,积极配合公安人员迅速查清了全部的犯罪事实,节省了大量的侦查资源。综上,辩护人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其为自首,从而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份公正准确高质量的判决书,不仅能对社会公众起到警醒教育的功能,还能对全社会起到宣示和导向作用。南京的彭宇案,法院的一纸判决书瞬间使全中国人民的道德水准倒退了三十年。而一审法院对于本案这种完全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行为不予以认定,必将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产生负面影响。其向社会公众所传递出的这种不良司法导向,其实是不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积极自首的。
三、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依法减轻被告人的处罚。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害人雷某某在本案矛盾激化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视而不见,一笔带过。雷某某作为新沂市某某医药公司的副总裁,利用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预设劳动合同陷阱在前,堵死了被告人通过法律正当途径维权的通道,无视法律规定拒不结算工资在后,在双方发生矛盾争执时,不是采取理性平和的方式进行平等沟通、耐心说服,反而态度傲慢、神情嚣张,不断用语言、神态、表情及肢体动作刺激、挑逗着被告人的神经,最后导致矛盾不断升级,马某某的怒火终于如同决堤之水喷薄而出酿成悲剧。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怎么能说雷某某在整个矛盾冲突、升级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呢?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讲,每一个行为人的精神、心理上都会有一个正常的“阀值”,当行为人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只要是在这个正常的“阀值”内,那么事态都是可控的,如果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仍然不断的挑衅撩拨情绪处在极度愤怒中的被告人时,只要一旦突破了人的理性的“阀值”,那么人的精神就会瞬间处于难以抑制的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甚至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冲动是魔鬼”的含义。雷某某无视马某某现场发出的多次警告,未能清醒意识到危险的即将来临,仍然不断促使矛盾升级,最后终于将马某某体内的那只“魔鬼”释放了出来。一审法院完全忽略了这个动态的过程,判决认定被害人不具有任何过错实则是对客观事实的不尊重。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没有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被害人的过错,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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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要租一家商铺来工作,现在我的租赁合同还没有签,请问商铺租赁合同签订陷阱要预防哪几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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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主体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签订前需要核实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必要时还应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核实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与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需注意的是,如果出租方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而是代理出租、委托出租,则需要出租方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如果出租房屋是两人以上共有的,则需要得到全体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授权。承租方一旦忽视对出租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则可能会掉进房东“合同效力”的陷阱。
  
  
2、房屋的用途
  
  租赁商铺签立合同时必须确认房屋租赁的用途。租赁房屋开服装店为商业用房。否则,将会影响营业执照的办理。
  
  
3、租赁期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越过二十年的,其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二十年。
  
  
4、装修补偿
 
  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房屋是否可能装修;双方应约定,在租赁期结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赁合同后,对装修成果如何进行处理。
  
  在对装修处理方式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若出租方违约,致使租赁合同解除,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装修损失;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应对承租方适当补偿。
  
  
5、转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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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抵押有哪些陷阱?
1、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就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且这种房屋的权利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2、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为了顺利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往往不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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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表哥买了预售房之后,房子还没有交付就遇到了个人经济压力,由于公司出了点经济危机,所以就想要抵押预售房,但是又怕被坑,心里没有底,想咨询下预售房抵押有哪些陷阱呢?
[律师回复] 抵押房销售陷阱有哪些?如何防范?
1、已抵押不告知
因为预售许可证采用一年一审制,所以会出现:已注明有抵押情况的可能已经解押了或者没有注明有抵押情况的,也有可能是被抵押了。
如某预售证在2003年1月份到期,年审没有抵押情况,但到了7月份开发商资金运作出现危机,将其中部分进行抵押,则此时买家预售的许可证中并没有注明抵押情况。反过来,如开发商进行解押了,未来年审的预售证上仍然出现抵押备注情况。
出现这种情况,买家购买时需在合同附件中双方对此进行约定。在国土房管局、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三条中有规定:本合同双方签定后30天内向当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买家可据此在附件中约定:如由于出卖人原因等没有进行登记、鉴证,则买受人可退房、退回定金、首期房款等。
买卖合同一旦进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则表示产权基本安全。合同一式三份,鉴证之后一份在房管局、一份在开发商处、一份留在银行,在还贷期间,业主手上没有合同原件;业主也就不知道其登记、鉴证程序的进展,所以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在对合同进行登记之后给予一份复印件。正常情况下,在合同的最后部分登记部门的位置,会盖有“房地产交易所预售合同登记专用章”。
2、整层抵押销售不解押
开发商将物业整层、整批抵押的,或按面积抵押的,则解押缓慢;如果是将某一单位抵押的话,则解押相对快速。
抵押房并不可怕,主要是开发商需要时间去办理注销、解押等手续,因为开发商也是希望尽快地将物业销售出去、套现资金;购买抵押房与其他物业,对于买家来说程序一致,注意合同登记、银行签署抵押协议的时间跨度的问题。
买家要留意如果预售许可证上备注一栏中,开发商将整层物业、整体面积抵押的话(因为整层抵押的话,估价较高),则这种情况解押难度大些;如果是将单独的单位物业抵押的话,则解押很快,买家可相对放心购买。
3、拖延办理交易登记
开发商在合同附件中拖延登记时间。据介绍,开发商有可能在合同附件中采用此招(因为买家对合同多数比较粗心),拖延时间以办理有关的解押手续是开发商的惯用招术,如果是上述所讲的成批、按面积抵押的话,则要等到所有抵押物业都有买家时才能一次性解押,所以有些开发商会采取拖延时间的战术,以逃避买家索赔。
如果物业产权等无误并能迅速解押的话,银行会在短时间内通知业主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如果消费者在签署了购房合同很久后,还没有接到银行的通知,则有两种可能,一是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将合同进行交易登记;二是暂时解押不了。
如果是一些无良开发商把消费者已经购买的房产又设立抵押,而这些开发商又破产,那么已设立抵押的房屋和土地拍卖所得将优先用于向抵押权人偿还债务,如有余额才在其他债权人中进行分配。这时,消费者的利益会受到很大损害。如果购房者想购买抵押房,最好请专业律师陪同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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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就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且这种房屋的权利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2、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为了顺利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往往不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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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一审判决他为诬告陷害罪,他不服审判,想要上诉,请问诬告陷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诬告陷害罪辩护词您朋友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写,参考以下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指派我们担任他的二审辩护人,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通过庭前认真阅读本案一审的有关材料及必要的调查、会见上诉人,我们对本案有了基本的了解。今天,又经过了认真的庭审质证,对于上诉人被控诬告陷害罪一案形成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高天虎“伪造证据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诬告王淑军,并向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并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高天虎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没有诬陷王淑军。
  刑法原理告诉我们: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其次, 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诬告陷害罪的 这两个要件的结合点是被告发人必须是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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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律师回复]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
[律师回复]
一、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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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抵押有什么陷阱?
1、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就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且这种房屋的权利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2、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为了顺利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往往不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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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朋友的公司之前因为和另外的公司有商业合作,然后对方通过合同陷阱,诈骗了我朋友公司十几万的工程款,现在我朋友吧对方给告了,但是现在对方大概害怕了,退了赃款,辩护意见合同诈骗罪退赃后辩护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中一定要包含诚恳的态度。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朱某案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的全部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被告人朱某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多次泪流满面,表示对不起新婚的妻子和家人,对不起受害人,并让我委托家属一定要退交6000元钱给司法机关。可见,被告人朱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合议庭应按有关量刑规定酌情从轻处理。另外,被告人朱某父母均为老实憨厚的农民,家境贫困,且家里今年初在朱某结婚时欠下了巨额债务,朱某在参与共同诈骗活动之前是货车司机,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其家庭现实困难,以人为本,尽量予以从宽处理。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朱某因为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朱某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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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辩护词该怎样写,辩护人要写什么词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我一朋友一审判定了诬告陷害罪成立,他不服想上述,但是不知道诬告陷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诬告陷害罪辩护词格式,希望能够帮助你。
1、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既是受被告人的委托不是受人民法院指定。实践中,还说明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辩护人在开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了案情等,以便向法庭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是有根据的。也可以在前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关于办案的基本观点,对法庭调查作简要交代。
2、正文部分。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重点说明各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概括起来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起诉书指挥客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斩情节;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客人代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人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
3、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二是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什么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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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陷阱有哪些,如何预防二手房买卖陷阱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二手房买卖陷阱有哪些,如何预防二手房买卖陷阱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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